反對派55人參加去年7月中的「35+初選」,當中47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判串謀顛覆國家罪,近日提堂。被告者有唱歌又留言寄語,散播一種悲劇浪漫氣氛。
有中年網友的留言講述起訴事件,我覺得很有道理,值得一記。她說:「當我同情心一起,就自然想起,當日砸了多少舖頭街道?掟了多少汽油彈?還有當街燒人。民事的、思想破壞的,更無法計,我就同情不起來。」
她續說: 「百幾年,中國人剛剛有安穩生活,餐餐有啖暖飯食,就要搞外國來制裁。去同情這些口講愛港、實則誤港的人,誰來同情我?香港是我家,他們搞爛了我屋企,點執都執不返到以前自由和平的空氣。」
看見年青的激進派被捕,甚至下獄,實難掩對他們的同情,覺得他們是被人誤導。但對中年以上的激進者,特別是事件的組織者,就真的同情不起來了,他們應要為這些事情負全責。如今政府在55個參加初選者中,起訴當中的47人。有部分參加初選的人拒絕所謂「墨落無悔」聲明,不承諾上任後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所以不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便沒有被起訴。
那些被起訴者,就是參與了戴耀廷發起的攬炒大計,就像戴耀廷自己所形容:「這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戴耀廷想藉這個攬炒計劃,推翻中共。最後行動失敗,遭到追責。
我對那位網友的留言當中,最有感觸的是「當街燒人」這一句。2019年的一場風波,由開始時的街頭非法集會,到堵路掟汽油彈,再到11月11日在眾目睽睽之下,在馬鞍山當街潑天拿水、放火焚燒57歲的李姓工人,事件演化到泯滅人性的地步。我當時多次與泛民朋友爭辯:「你們和暴力示威者不割蓆,暴力就不斷升級,去到放火燒人的地步,你們還未醒覺嗎?」
香港當時的局面,的確十分可怕。更可怕的是,事發後網民在《連登》上討論放火燒人是否過份,竟然有超過5000人認為不過份,只有300多人認為過份。更有所謂網上名嘴,評論事件,指火燒人的事件是假的,而被火燒的李姓工人只是特技演員。後來證實他的講法完全錯誤,也只是嬉皮笑臉地道歉兩句作罷。香港的政治和民情發展到這種地步,的確可以稱得上滅絕人性。
最近遇到商界人士,有捐助被燒傷的李姓工人,他說李先生有四成皮膚被燒傷,要不斷做植皮手術,如今晚上仍然經常痛到睡不著,隔一兩星期,燒傷的皮膚又會脫落,仍處於一個痛不欲生的狀況。聽到李先生的情況,令人黯然神傷。警方通緝涉案的17歲及25歲的兩名男子,但他們早已潛逃海外,逍遙法外。
在黑暴事件中,另一個被燒傷的人是警察「小虎Sir」,他於2019年國慶日,在屯門被暴徒潑鏹水燒傷,他有14%的皮膚三級燒傷,做了四次手術,每晚痛得要要吃三、五片安眠藥才能入睡。一個正常執勤的警員,亦蒙受終生的災難。
有一班人要爭取他們的浪漫理想,爭取所謂「真普選」,恐怕被外部勢力利用了,不但摧毀了香港社會的安定,也影響了香港人的人身安全。他們部份人的示威行為極其暴力,更令到其他人受到不可彌補的嚴重傷害。
今天,當他們在販賣浪漫的時候,有沒有人想過因事件受到傷害的李先生和「小虎sir」呢?當然,還有被磚頭掟死的清潔工。所有事情都是相關的,如果不是那場暴亂,他們就不會受到傷害。再加上因為黑暴事件的衝擊,令廣大市民的生意和生計都受到嚴重影響。
有做零售生意的朋友說,2019的黑暴事件令生意跌了三成,去年的疫情令生意再跌五成,現已吊鹽水接近兩年,積蓄已經接近花光。他們講起2019年的事件,仍然一肚子氣。所以,這批人的浪漫,就是其他人的災難。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