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蘋果日報》結業,很多網媒、KOL宣佈剷走過去的文章和影片。剛出獄的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索性將其facebook專頁移除。有人問,他們是否反應過大呢?
我的看法剛好相反。自從《港區國安法》在去年6月30日生效之後,香港整個政治法律環境已經撥亂反正。若再在香港搞顛覆性的政治活動,已進一個溫水煮蛙的處境。我覺得這些「青蛙」不是反應太快,而是反應太慢;不是反應過大,而是過小。
有一個在反對派媒體工作的人問我,未來的香港,是否連批評一下阿爺的言論都不可以發表呢?這樣做是否已經犯法呢?香港還有從政的空間嗎?這些問題要分層次作答。
一、先論媒體。香港有言論自由,批評政府並不犯法。但在《港區國安法》訂立之後,所有顛覆、勾結外地勢力、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等行為,都屬違法。我會把媒體的行為分成3類:1. 新聞報道,2. 評論,3. 鼓吹;媒體人應該懂得分別。客觀中立的新聞報道,不應該會有問題;要評論的話,就要先了解法律的界線;至於鼓吹,特別是涉及《港區國安法》的4大範疇,就很大機會出事。例如過去每有遊行集會,無論合法、非法,《蘋果日報》很多時會把報紙頭版或中間大頁製作成海報,呼籲市民參與,這肯定是在鼓吹,而非新聞報道了。鼓吹參與非法的政治行為,十分高危。反過來說,客觀的新聞報道,不用擔心犯法。
至於踩界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罪行,要證明兩件事:1. 犯罪行為和2. 犯罪意圖(mens rea)。例如有一個媒體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政權罪」,這個媒體有「請求外國對香港和中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這是第29條禁止的犯罪行為,但它有沒有犯罪意圖呢?如果這個媒體只是客觀報道一個第三方表述請求外國制裁的意見,我看不到可以證明媒體有犯罪意圖。
相反地如果這個媒體的老闆長期希望外國制裁中國,他的媒體又不斷提出要求外國制裁的意見,就有可能證明有犯罪意圖了。這也是一個蒐集證據起訴的問題,不是簡單地說了就算。
另一方面,假若你工作的媒體的老闆有明顯的犯罪意圖的話,作為該機構的員工就要小心了。你不可以話自己是「純良的小白兔」,自己全沒有犯罪意圖,只是打扮工,就可以簡單地免罪。在刑事罪行裡,也有「協助及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的罪名,你協助他人犯罪,你也是犯罪。法律問題並非大家想像中的那樣不清晰。結論是客觀的新聞報道,並沒有犯罪意圖,不會那麼容易會誤墮法網。當然,最重要的還是那個媒體老闆和主事者的意圖是什麼,如果媒體老闆把媒體變成激進政治組織,直接參與政治,這已是極高風險的事情了。
二、再講泛民從政者。我認為本土派已沒有從政空間,至於泛民就兩面睇了。有泛民前議員問我,今年12月立法會選舉,他們的政黨應否參選呢?我認為a)若想參選,就要接受「一國」。不踩紅線,不含含糊糊地接受「一國」,不接受暴力顛覆、不能勾結外國、不可分裂國家。例如支持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就與支持「一國」原則相違背。
這位泛民議員的反應是若他們表態接受「一國」的話,選民可能不接受,還是先不參選,徐圖後計?我對他說,你們本屆不參選,以後也不要想再參選了。不要誤會阿爺一定想泛民參選,借此搞得「好好睇睇」。阿爺處理香港事情,早已不要求好睇,要有實效。
b) 若泛民怕選民不接受「一國」取態而不參選,就不如把政黨解散算了。因為作為政治組織,不參選的話,其政治生命會快速枯竭。若繼續搞政治活動的話,很大繼續會踩紅線,就要有坐牢的心理準備,繼續拖拖拉拉、猶疑不決,白送人頭,又何苦來哉呢?所以,如選擇不參選的話,還是散黨為上。
《港區國安法》生效一周年,政改已經落實,香港已進入政治新時代。我奉勸從政者,甚至傳媒人,不接受一國的話,就不要玩政治玩下去了。反正後路仍有很多,不喜歡香港的,可以移民他國。若堅持要搞顛覆式政治,就要預備付出沉重的代價。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