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尖沙咀瓦解一個港獨組織「光城者」,他們在一賓館內設立爆炸品實驗室,製造TATP烈性土製炸藥,有具體計劃在7月中炸海底隧道、鐵路、法庭,甚至在街道上的垃圾桶放置炸彈,和發動汽車炸彈襲擊。警方拘捕5男4女,包括6名中學生,他們收受金錢參與計劃。
香港的分離主義反對運動過去幾年由違法而至暴力,由暴力發展至恐襲,是一個步步激進化的過程,也可以說是激進份子的宿命。
應對恐怖主義,有很多歷史教訓,從倫敦到新疆,成功打擊恐怖活動的思路都是一樣的,不是同情暴恐份子,而是強硬打擊。
堅強不屈,是應對恐怖主義的不二法門,而英國鐵娘子戴卓爾夫人,就是其中的典型。
我在戴卓爾的傳記----《戴卓爾夫人:權力與魅力》,看到在她領導之下,英國政府如何打擊北愛爾蘭爭取獨立的恐怖運動。
1979年5月,戴卓爾夫人出任英國首相,在她任內,恐怖主義對英國造成了持續威脅,但是戴卓爾夫人,憑藉自己的勇氣和決心,與恐怖主義不懈抗爭,直至成功。
一,1979年的衝擊。1979年大選結束4個月後,愛爾蘭共和軍恐怖分子在8月27日短短一天之內,竟然發動了兩次恐怖襲擊。
英女王丈夫菲臘親王的舅舅哥蒙巴頓伯爵乘坐的遊船在愛爾蘭斯萊戈郡發生爆炸,蒙巴頓伯爵、他的兩位家人均遇害身亡。另一宗襲擊發生在靠近尼亞里的沃倫波因特,就在北愛爾蘭和愛爾蘭共和國交界線附近,兩枚餌雷炸彈爆炸,導致英國傘兵團18名士兵身亡。愛爾蘭共和軍就用兩宗恐襲來迎接戴卓爾夫人上台。
戴卓爾夫人立即決定親自前往沃倫波因特前線,慰問英軍將士以及北愛爾蘭皇家警察部隊的官兵。她又坐直升機前穿梭北愛爾蘭多個城市,一路上她不顧別人的反對,穿戴著從阿爾斯特防衛團女兵那裡借來的「金翅雀」迷彩服和貝雷帽,奔跑著上下直升機,以減少被狙擊手偷襲的機會。戴卓爾夫人的北愛爾蘭之行所表現出的勇氣和傳達出的象徵意義,使人民大受鼓舞。堅強形象,是可以贏得民心。
二,1981年愛爾蘭政治犯絕食抗議。早在1976年,英國政府取消了准軍事組織囚犯的特殊政治犯地位,政治犯就斷斷續續地示威。到1980年,七名囚犯參與了持續53天的第一次絕食抗議。後來已定罪判為謀殺犯的博比•桑茲帶領一群愛爾蘭共和軍恐怖分子,在北愛爾蘭梅茲監獄發表宣言,稱他們將「絕食至死」。
戴卓爾夫人拒絕讓步,到1981年5月,博比•桑茲和其他3名絕食抗議者相繼死亡。記者問戴卓爾夫人,她是否準備看到「絕食抗議者一個接一個地死去」。戴卓爾夫人回答說:「此事完全由參與絕食抗議的人、還有鼓勵他們絕食抗議的人決定。我沒有鼓勵他們絕食抗議。我鼓勵他們不要輕易去死……判決他們死刑的人不是我,而是他們自己。」愛爾蘭共和軍最終明白鐵娘子絕不會向恐怖主義屈服,所以只好暫時作罷。
三,保守黨年會恐襲。1984年10月,戴卓爾夫人在布賴頓參加保守黨年會時下榻布賴頓大酒店,結果遭遇恐怖爆炸襲擊。戴卓爾夫人若不是因為要預備講詞沒有回酒店,她也會被炸死。面對爆炸,她毫無懼色。
戴卓爾夫人回過神來,堅持在保守黨年會上發言,聲稱「這次襲擊已經失敗,而恐怖主義摧毀民主的所有企圖也終將失敗。」此番邱吉爾式的發言,有充當勇氣的燈塔和信心的象徵,讓人們相信愛爾蘭共和軍絕無可能得逞,為戴卓爾夫人贏得極高的民望。
鐵血,強悍,不屈,令恐怖份子知道沒有機會得逞,恐襲最後就會停止,這就是應對恐怖主義的歷史教訓。
應對危機,香港需要堅強不屈的領袖。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