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周一宣佈暫緩進行全民強檢,她指全民強檢需要動員的規模龐大,而香港的社會組織能力弱,香港已錯過做全民檢測的時機。她又說,那些當日早上仍向香港政府施壓要做全民檢測的人,應該反思。
香港疫情全面失控,或許目前最緊急的工作仍然是救命,暫緩進行全民檢測,也是「無辦法中的辦法」。但說到「施壓」和「反思」,就是很刺耳的字眼。到底什麼是「施壓」?又為何要「反思」呢?
1.先講「施壓」的問題。有行政會議成員話,說暫緩全民檢測是「俾面」建制派,認為全民檢測一直是建制派用來為難林太的政治口號,中央要求強檢並非事實。
說「全民檢測是建制派用來為難林鄭的政治口號」,本身是將全民檢測這個建議政治化。
抗疫的最終目標,是要制止疫情散播,盡量減少疫情帶來的人命傷亡、對社會民生和經濟的衝擊。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做事的方法不止一個,也不一定要做全民檢測。抗疫成敗的主要指標是染疫的死亡人數可見。截至昨天,全球因新冠病死的人共609萬人,當中美國死亡人數97.2萬人,英國16.4萬人,而中國的累計死亡人數只有4638人。內地抗疫非常成功,英美等西方國家抗疫極之失敗,已經是鐵一樣事實,所以學西方多數要付出大量人命為代價,並不可取。
學大中華區抗疫,不同城市有不同方式,可謂五花八門。澳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上海等都爆過疫。
小如澳門,爆疫不禁足但全民強檢。特首說香港全民檢測每天要8萬個人手,又說全民檢測規模之大,史無前例,總之就是香港做不了。那麼香港的執行能力,就連澳門都不如了。
其餘北、上、廣、深,直至最近深圳7日禁足之前,這些城市爆疫都沒有禁足,只做全民檢測,而上海更是不做全民檢測,只做大區強檢。
所以特區政府不做全民檢測,其實沒有問題,但疫情失控就有問題了。建制派也好,市民也罷,都不是逼政府一定要做全民檢測,只是叫政府控制疫情。你不做全民檢測但可以控制疫情,無論學那個城市的控疫方法,或是自創新猶,只要能夠控疫,大家都會拍手讚好,誰會無事生非,無端端走去為難特首呢?
建制派只是見政府眼見疫情殺到卻手足無措,才提醒一下,可以用全民檢測抗疫而已,說「為難林太」,真是言重了。
2.政府反對全民檢測的底因。
現在的特區如果還有能力的話,應該就是執行能力。不要告訴我,香港政府的執行能力連澳門都不如,我們會很傷心的。
來說是非者,就是是非人。特區高層以叫她們做全民檢測的人是講政治,其實是他們自己講政治。說穿了,政府不做全民檢測的底因,背後其實是出於政治性的考量,主因還是「強制」二字,覺得很多市民講自由,不會接受,而西方國家也沒有這樣做,所以政府就不做了。
香港政府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指斥別人向她政治施壓,實質是自己作政治盤算。
3.最需要反思的是特區政府。香港抗疫搞到這樣差,每天仍死200多人,最需要反思的,不是建議政府進行全民檢測的建制派,而是政府自己、而是特首本人。香港現階段的確已錯過了做全民檢測的最好時機,但是誰錯過了這個時機呢?今年一月,很多人向政府提出要做全民檢測,如果政府當時能夠當機立斷,馬上進行全民檢測。即使做不到十足,有七、八成市民參與檢測,將大多數在社會上潛伏的病毒者找出來,仍有機會遏制疫情。
政府的決策失誤,釀成今天的大禍。
政府不反思,還以為自己很成功,甚至好搞笑地以為自己在為國家做躺平的實驗,國家絕對不需要這種失控實驗。當第6波疫情殺到時,香港還要付出更多人命的代價。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