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8,000元。這是自8月9日「疫苗通行證」加入適用於所有新冠確診者的「紅碼」功能以來,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法庭定罪的案件。
該名男子8月30日接獲檢測陽性通知,在其「紅碼」期間於9月3日離開住所,並乘搭公共運輸工具及嘗試進入「疫苗通行證」下的餐飲處所。他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8,000元。
政府指出,《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衞生署會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