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在上週六(5月27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正式宣布解散。
一個創立17年的政黨,最後步上解散之途,可說是一條失敗之路,但這條失敗之路,也是由該黨領導人一步一步行出來的,過去十多年香港歷史轉折時刻,我見證了幾件和公民黨有關的小事,也可以作側面反映,這個黨如何步上衰敗。
第一、對23條立法出爾反爾。時光回轉到2003年,當時港府推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社會上風雨欲來,政府為求增進社會和諧,在中央政策組下成立了一個社會和諧小組,我叨陪末席,是小組成員之一。記得當時大律師公會內一群核心大狀,已組成23條關注組,他們就是公民黨的前身(後來先變成45條關注組),當時他們大力反對23條立法,但私底下仍與政府有溝通。
記得有一天,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與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見記者,說已跟大律師公會商議,政府決定提出讓步方案,就是後來的所謂「剥牙方案」,政府大幅調低23條的辣度,希望爭取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反對派同意。當天下午,社會和諧小組剛好開會,其中一名資深大狀組員就是23條關注組的核心成員,和諧小組的成員都很關心事態發展,追問這位大狀,如何看23條立法修訂方案。當時他表態說,方案可以接受。小組成員都認為,這就是23條關注組與政府反覆磋商得到的方案。不過後來社會局面風起雲湧,到了「七一」搞出幾十萬人大遊行,包括23條關注組在內的政團馬上反水,轉過頭來反對修訂後的23條,最後方案被逼撤回。
事後回想,若在2003年通過23條立法,社會上對顛覆活動有一定的自我約束,或許不會發展至2019年的黑暴運動,又或許歷史也會改寫。
第二、參與決策毫無誠意。2005年曾蔭權上台,為了加強與各界溝通,擴大策略發展委員會,我也有幸叨陪末席,看見政府如何苦心地就不同範疇政策,拿到策發會內諮詢。當時23條關注組已變成45條關注組,其中核心女資深大狀,獲委為策發會成員,這位女大狀逢請必到,逢到必「早」,不過是早退的早。每次只見她參加會議,都只出席5分鐘至15分鐘,就施施然挽著她的名牌鱷魚皮手袋,提早離場,印象中她從未在策發會中表達任何意見,政府有心諮詢,但大狀黨無心參與。
我心想,若他們這麼討厭這個制度,大可以不參加策發會。但他們既要參加,也要爭取完美出席率,外人根本不知道他們只是應酬式出席,對向政府進言,推動政策改變毫無誠意,但公開表演就表情十足。
第三、嚴拒政改勢兇夾狼。時光流轉到2015年,特首梁振英提出政改方案,提議按基本法,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結果在立法會被否決。一年後中央港澳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在同年5月親臨香港,政府在會展搞了個晚宴,我也在座。張德江在晚宴前約見包括公民黨員在內的10名立法會議員,再遊說議員接受政改方案。就因為張德江與反對派議員見面,晚宴本來6時半開始,但等呀等,等呀等,等了個多小時,張德江久久未出現,就因為與議員會面時被圍攻。據與會人士透露,公民黨等議員勢兇夾狼,劇烈針對政改方案,雙方討論激烈,最後不歡而散。
我心想如果公民黨當日接受了政改方案,香港有先經提名然後普選的特首,若政治不走向極端,也不會有今天的局面。
回歸26年,泛民搞的政黨愈搞愈激,背後是想推翻政府,上台執政。公民黨不但在香港玩得激進,更到美國游說對港制裁。這一切都是政治選擇,敬酒不飲飲罰酒,偏要參加一場顛覆政府的運動,最後落得散黨的下場。只能說:絕路是自己行出來的。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