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昨日(5月28日)宣佈市民可在「智方便」查閱自己是否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下稱「中央名冊」)。筆者樂見政府採納其意見結合「智方便」推出優化措施。
除了「智方便」推出器官捐贈的查閲功能外,筆者於5月25日立法會大會「落實與內地的器官移植合作」議案發言中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供當局進一步考慮:
一、建立「智方便」個人儲存庫
本港的器官捐贈目前有「器官捐贈證」和「中央名冊」兩種。兩者並未合併,而「器官捐贈證」的數目局方無法掌握。因此政府亦建議已簽署「器官捐贈證」的市民於「中央名冊」登記,以便有效地確認市民捐贈器官的意願及作出相應的安排。
筆者建議當局趁「智方便」升級,建立安全可靠的儲存庫,供市民以加密儲存方式,存放重要文件,例如「器官捐贈證」、「醫療預設指示」、「平安紙」等,同時將「中央名冊」併入「智方便」。由於須登入個人帳戶,亦可避免近日所發生的「未登記而取消」或「重複取消登記」等怪現象。
二、研究立法尊重捐贈者個人意願及指示
根據衛生署的網站,捐贈者必須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和向家人告知捐贈器官的意願。理由正如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所言,不論是「器官捐贈證」或「中央名冊」,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捐贈者已簽署「器官捐贈證」或在「中央名冊」上登記,捐贈者的家人亦可以在捐贈者身故後反對,導致捐贈者的意願無法實現。
不少人認爲除了照顧家屬的情感需要,更要尊重捐贈者的個人意願。因此筆者建議當局就器官捐贈研究立法或其他方式,例如可採用「智方便」内「中央名冊」的預設器官捐贈指示條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令捐贈者的意願得到尊重,讓其指示獲得實施。
三、加強解説真消息:優先保障本地需要
筆者留意到有市民關注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下稱「互助機制」)會否影響本港病人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政府除了打擊「假消息」之外,亦應該多加解説「真消息」。當局於5月22日就互助機制已作出闡釋,提到現時考慮設立「第二層互助分配機制」(second-tier mutual assistance allocation mechanism),即當兩地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在本地沒有合適病人的情況下,無法於本地制度下配對,才會啓動機制作器官跨境捐贈配對。
換句話説,這正正體現了「優先保障本地人士需要」。政府同醫學界應多加宣傳解說,考慮用更通俗的言語,例如「本地優先分配」原則,令市民更好理解及接受;或者用實例來説明,例如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是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配對後,確認該心臟在內地沒有合適的受贈者後,才將心臟捐贈予香港女嬰。
落實跨境器官移植合作意義重大
去年底,本港完成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手術,為一名患有「急性心衰竭」的女嬰移植心臟,為這個家庭帶來了重生的希望。這次成功「換心」為兩地器官移植合作打開了一扇門。筆者肯定和支持政府當局值此成功經驗,探討與內地建立恆常互助機制。
雖然現代醫學越來越發達,但對某些器官衰竭病者來說,器官移植依然是延續生命的唯一希望。根據醫管局截至今年3月底的數據,本港有近3000人正輪候器官移植,其中以輪候腎臟移植人數最多,而遺體及活體捐贈人數則三數十人。每年有數以千計的病人苦苦等候各類器官移植,而礙於捐贈器官的來源供應有限,成功匹配的機會微乎其微,有不少病人會因為等不及適合的器官而不幸離世。
理論上,器官移植的來源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適的器官配對。現時「中央名冊」有約357,000人登記,成功捐贈每年只有數十個,而內地「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的志願登記人數截至5月23日有超過6,253,000人,捐贈數居世界第二。如果兩地建立互助機制,成功配對的機率將會大大增加,可以幫到更多正迫切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
雖然香港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及其附屬法例,一直容許按個案需要,規管個別跨境器官輸入和移植,但由於未有互助機制,每次出現有關個案,都須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按情況審批。審批過程需時,而器官移植有其黃金時間,如果錯過,可能導致器官質素下降,以至不適合進行移植。每一次機會對於病患來説,都是救命的關鍵,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實在有必要建立互助機制。
器官捐贈是「大愛」的表現,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醫學界需要充分解説互助機制的「本地優先」原則和優點,鼓勵「利他奉獻」精神。筆者相信,香港始終是一個關愛共融的社會,合適的器官捐贈等同給予患者重生的機會,無論有需要的是什麽人,都是寶貴的生命。筆者希望社會勿忘器官捐贈的初衷,發揮大愛精神,支持器官捐贈和互助機制。
作者:簡慧敏(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總法律顧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港區特邀代表、深圳市政協委員)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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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黑暴顏色革命已過去5年了,5年前的凶險、破壞和社會動盪歷歷在目,反中亂港分子給香港帶來的傷痛仍然揮之不去。《香港國安法》實施,進而完善選舉制度及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得以撥亂反正。可是黑暴遺禍還未徹底清算,其教訓更有待深刻認識。在35+、黎智英案判決之際,以日月報及數字網媒為首的媒體刮起陣陣陰風,彌漫歪邪之氣,有計劃地炮製「大和解」論、「寬容」論,美其名是在呼籲社會大和解,實際是在投石問路試水溫,為黑暴哭喪招魂,恨不能黑暴卷土重來。
明辨「大和解」真相 「一國」前提四海皆準
違法行為必究必懲,是司法精神重要體現,更是維護國家安全應有之義。當初鼓吹「違法達義」的頭目都已認罪,鐵欄外還要培養新的代理人。香港長期以來就有一群「開明人士」、「開明紳士」,往往在反對派、反中亂港分子勢弱時,就及時出來做「和事老」。這和反中亂港分子每遇不利形勢就制出「大和解」(典形例子就是白鴿黨主張「大和解」,要求特首特赦佔中九男女)如出一轍。
西方的政治鬥爭,喜歡用「大和解」來演繹政治關係的變化。「大和解」的考慮,就是基於一個地區/國家的利益,目的是就政治分歧作出一定的妥協,以換取團結一致去處理一些地區/國家重大事務。西方的政黨鬥爭之間,前提必也愛國,否則「和解」是無稽之談。正如英國政府不容許蘇格蘭搞獨立,美國政府不會與加州獨立妥協,「一國」是底線和共識。如果有政黨與外國勢力勾結搞顛覆,政府還與之「大和解」,那是與自己的人民決裂,離倒台亡國便不遠了。
法治問題政治化違背司法精神
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國勢力,意圖充當外國代理人,策動打砸搶燒殺黑暴以至顛覆政權謀獨。這不是能夠「和解」的,更不是可以妥協、包庇和縱容的!說要「大和解」,說要輕判「黑暴」和肥佬黎,實在是荒謬之論。這不是「大和解」,而是放「虎」歸山,必然後患無窮。
香港是法治社會,犯罪與否,法庭自有裁決。為何那些一直推崇法治的人,反而認為要輕判肥佬黎或黑暴份子來「大和解」呢?原來在他們心目中,政治可以這樣插手法庭裁決。這真是匪夷所思!法治問題政治化是西方的慣用伎倆,或許港英時代可以,但今天不是港督殖民統治,那些「開明紳士」的荒謬「大和解」,還是退回給西方國家「寬容」自己吧!
我們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但對於冥頑不靈要損害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反中亂港份子和港獨份子,是堅決不可以的,堅決繩之於法。那些涉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必須由法庭作出裁決和懲處。至於所謂的「大和解」,既是偽命題,也是別有用心,實無討論的必要,但要提防有人試圖「歪理」變「真理」,顛倒是非,暗中為反中亂港份子說項,顛倒是非,故意把懲處犯罪分子扭曲為政府的「不包容」和「不和解」。
示威遊行自由 非作秀工具 不是越多越光榮
至於為了就「寛容」說事,日月報竟和所謂學者炮製出要政府鼓勵遊行示威的謬論。示威遊行的數字,從來不是一個地方好壞的指標。若是數字越高越證明政府開明,這邏輯是把政府從示威遊行的針對對象,變成了一起唱戲的共謀。這樣的遊行有何意義?或許提議以鼓勵遊行彰顯政府包容的人,只重視過程,不在乎結果,民意也只是他作秀的道具,這樣的西方民主實在是人民的悲劇。「遊行之都」並非美譽,就像「黑暴」是別人口中的「最美風景線」。
香港市民有示威遊行的權利,但不代表要積極遊行示威,並以此為榮。示威遊行不是沒有成本的,花費大量物資和時間,或許引起媒體關注,卻是反中亂港分子肆虐時,形成的相當成熟的「產業」。任何一個正常的社會,不會期望有經常、慣性、常態化的示威,除非是一些專門收錢的職業示威遊行者。他們收錢搞示威遊行,自然樂得常有工開。工業行動是無可奈何時才會選擇,比如勞資問題,當資方不願對話,工會迫於無奈下可能需要發動罷工。然而工會的職能正正在在於讓勞資雙方「有得傾」,而非以罷工、遊行、示威為目的。
「全過程人民民主」更顯先進性
社會安寧,是政府的包容落到了實處,讓民意有結果,讓決策有執行。政府能先天下之憂而憂,市民滿意政府表現,示威遊行反而是可能「清零」。這樣的「清零」,才是真正理想的社會。難道我們要讓外資先示威方引入?有這樣的國際慣例嗎?
包容的政府體現在有不同形式、不同渠道、時時聆聽民意,不可累積不滿、更不能規定個日子,要求市民必須上街示威遊行。除了西方的投票式民主、遊行式民主,還有一種更實在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十四億人在實踐,創造了經濟高速發展、國家長期穩定的巨大成就。香港是「一國兩制」偉大方針的實踐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別行政區,國家的一部分,應有能力走好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決不能照搬美西方那一套,更不能犧牲自己的冷暖遂別人的意。
包容必有前提,否則便是「縱容」
任何一個國度的包容也有愛國和守法為前提。西方社會動輒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異己,試問以「普世價值」逼人就範,「從實力地位出發」的對話又體現了哪門子包容? 反觀香港,回歸以來已「縱容」了偽民主派多年,最終讓「民主派」成為了民主建設的破壞者,勾結西方,充當西方代理人,發動港版顏色革命……忘了這些歷史教訓就是背叛!
無論是「大和解」或是「寬容」的謬論,都是在害盡別人,又要求包容自己。套用魯迅先生警言:那些損著別人牙眼,卻不準別人還擊,甚至不準防範,主張「大和解」、「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這種人還是魯迅先生的話:一個不寬恕!
作者:吳秋北(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