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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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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2024年08月22日 18:33 最後更新:18:41

今年8月12日,終審法院一致駁回黎智英等被告就「8·18」非法集結案上訴。個別西方政客對此說三道四,污衊判決 「不公正」,甚至對主審法官進行人身攻擊。然而,研讀完判詞後,筆者感受到的卻是判詞功底紮實、嚴謹公允,讓人們對香港法治更加充滿信心。面對外部不實指責,有必要從法律和事實本身予以辨析、駁斥。

首先,在健康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應當為集會遊行自由劃定邊界。法治的前提是,權利、自由都要依賴一定秩序而存在。就集會遊行來說,如果完全不加限制,就容易衍生出暴力和衝突,這是法律規制遊行集會的內在邏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准許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對和平集會的權利加以限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41年Cox v. New Hampshire案中就已確認政府規制遊行集會的做法合憲。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對遊行集會設置了複雜的管理程序,規定警察可施加限制條件或者禁止遊行集會,就算「一人抗議」也在英國警方規管之內。如若違反,可能受到罰款或者刑事責任。由此來看,規管遊行集會不是香港獨創,而是符合法治要求和各國實踐的正常做法,不容置疑。

其次,黎智英等被告違法事實清楚,並沒有申辯空間。判決是否公正,關鍵要看判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稍對案情有所了解的人都會明白,這是一起簡單明了的案件。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公安條例》明確,警方可對集會遊行提出限制性條件或者宣布反對。違反警方上述決定,就構成犯罪。而另一方面,本案被告確實參加了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所謂「流水式集會」開始前,警方已公開表明反對。林文翰法官指出,「在2019年社會動盪和公共秩序混亂中,抗議示威迅速演變成暴亂,破壞公共設施、與警察發生暴力衝突的現象猖獗。這表明,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秩序。」各被告不顧警方反對,高調出席有關遊行集會,就是參與非法集結。黎智英帶頭違反法律,妄圖憑藉自身影響力推波助瀾,讓當時本就動盪不安的社會更加混亂,那就應當承擔法律懲罰。

其三,終院駁回各被告上訴理據充分。被告提出的主要上訴理據是,香港法院應採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和Abortion Service案的相稱性分析方法(簡稱Z案和A案)。對此,終院多數意見認為,兩起案件的分析思路在香港不適用,因此駁回被告上訴。且不論法院的具體論述,被告兩項理據本就漏洞百出:一方面,被告依據的判例已被英國法院推翻。Z案在前,認定應在定罪階段分析限制基本權利的相稱性;A案在後,反而認定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就無需再進行相稱性測試。廖柏嘉法官精準總結,「英國最高法院似乎在這個問題上遇到了些麻煩……Z案的核心推理和公認影響,都在A案中被認為是錯誤的」。被告拿出一份被英國法院推翻的判決要求香港法院採納,自然讓人哭笑不得。另一方面,在警方反對遊行集會時需進行相稱性分析、《公安條例》也在以往案例中經受相稱性分析而被證明合憲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在個案定罪要素中再分析相稱性純屬多此一舉。就好比警察把小偷帶到法官面前,法官讓警察再把小偷所偷金額和對他人身自由權衡一番,莫不成還能以「自由無價」宣告警方行為不合比例?若如此,市民財產權如何獲得保護?刑法確定性和威懾力又如何體現?若非如此,再分析相稱性又有什麼必要呢?所以,廖柏嘉法官強調,如果相關法律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都符合相稱性原則,被告僅以基本權利作為抗辯理由難以被接受。這樣看,被告本就缺少法律支撐,終院判決完全合理。

最後,法治之所以為法治,是因為任何人無論持何政治意願都必須遵從法律的最高權威。個別西方政客罔顧是非曲直,不論判決推理是否得當,但凡與自身政治要求不符,就上升到對判決的無端指責,甚至對法官惡語相向,這是對法治精神赤裸裸地踐踏。在美國,每年都有人因集會遊行被捕,僅今年7月23日,就有數百人因在國會大樓前抗議而被捕。近期發生在英國的騷亂事件,也有千餘人被捕,超過500人被快速起訴,其中一名12歲少年在法庭上被斥責「罪行嚴重」。以黎智英等被告所作所為,在英美恐怕早已被定罪。這些政客不先照照鏡子看看本國怎樣,卻對香港法治指手畫腳,毫不掩飾其「雙標」做法,令人不齒。相較之下,香港法官(包括在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理性克制、專業盡責,展現了作為法治守護者的權威,判決公正性也將隨着黎智英等人的罪惡行徑大白於天下而更加彰顯。

時事評論員 青平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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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裁決公正合理 無損香港新聞自由

2024年09月10日 19:40 最後更新:20:05

日前,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就《立場新聞》一案作出裁決,依法裁定《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鐘沛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3被告「串謀發佈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成。判決結果一出,引發各界關注,社會主流意見支持判決,認為裁決合理公正,但也有零星聲音借此攻擊抹黑香港新聞自由。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明確回應控辯雙方各項爭議,釐清了何謂煽動及煽動意圖等問題,並清晰界定新聞自由與煽動行為間的界限,不存在定罪紅線模糊、法例收緊或損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情況。法官在判詞中主要就三方面的憲法及法律議題作出裁決,最終裁定被控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各被告作為發佈者具有蓄意或罔顧後果的犯罪意圖且存在串謀煽動的協議。真理越辯越明,讓我們回到案件判決,循著法官在判案書中關注的三大議題及其進行的嚴密論證,看看此案是如何環環相扣得出罪成結論的。

第一,《立場新聞》被控文章具有煽動意圖,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潛在風險。

根據香港特區《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在認定被控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時,鬚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包括控罪發生的時代背景。「修例風波」期間,香港社會政治氣氛極為熾熱、社會出現撕裂,激烈的遊行示威和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各種不穩定因素大量存在,社會大眾更易受到有關言論的煽動。當時,《立場新聞》作為大多數年青人都使用的網上新聞媒體,傳播的訊息影響力大,特別是一些極端性的言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了這些情況,因此裁定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如《立場新聞》刊發的何桂藍專訪文章,提出「破局」策略,要「令中央政府的劇本無法進行」。其言論鼓吹和煽惑群眾與中央政府處於對抗性的位置,顯示其極度仇恨、厭惡及藐視中央和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又比如刊發的專訪文章《中大衝突兩年 :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美化暴動者的行為,藉嵌入錄像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意圖引起公眾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具有煽動意圖。

第二,3被告至少具有罔顧煽動後果程度的犯罪意圖,滿足發佈煽動刊物罪所需犯意。

根據刑事法的一般法律原則,發佈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三種可能性:最高要求為發佈者蓄意煽動;其次是發佈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但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法官綜合本案控辯雙方的陳詞和所有新增案例進行裁決,指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發佈者在發佈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即屬具有符合煽動罪的特定意圖,需要承擔罪責。這也是法官反復斟酌後,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之間作出的適當平衡。

根據《立場新聞》母公司公司架構文件、資金記錄等證據可知,《立場新聞》母公司股東 (包括鐘沛權及董事蔡東豪) 在信託安排下替不願意披露身份的金主營運《立場新聞》,該刊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鐘沛權作為《立場新聞》總編輯,製作及發佈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文章,表明其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與蔡東豪代表的《立場新聞》母公司間就發佈文章存在串謀協議。後林紹桐作為署理總編輯接手《立場新聞》,繼續發佈煽動文章,表明其加入前述串謀協議。同時,根據香港《本地報刊條例》,《立場新聞》母公司作為《立場新聞》的所有者,被推定為發佈有關文章。綜上可得,3被告以《立場新聞》作發佈平台,發佈相關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具有罔顧煽動後果的犯罪意圖,且存在發佈煽動刊物的串謀協議。

第三,裁決充分考慮了新聞自由,清晰合理划定煽動行為與新聞自由間的界限。

香港基本法第27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保障言論自由不受限制 (包括新聞及出版自由),除非有關限制由法律規定且與限制目的相稱,即符合相稱性原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佈言論、信息和文章時, 其限制就是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即,當言論在相關背景下被評定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及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時,需要予以制止,這是符合相稱性原則的,並沒有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需要基於事實、保證公正,為大眾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若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立場新聞》正是由於其11篇具有煽動意圖文章毫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因此落入法網。法院亦裁定控方指控的17篇文章中有6篇或屬新聞報道,或僅涉及表達政治觀點等,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這恰恰表明法院站在客觀中立的視角審視全部被控文章,絕非如攻擊者所指的「因履行記者行為進行新聞報道而獲罪」雲雲。藉此,判決也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對煽動行為與新聞自由之間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網絡絕非法外之地,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亦有其底線和邊界,傳媒機構及從業者應以事實為依歸作客觀公正的報道,不得闖底線、碰紅線。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等依法保障新聞及出版自由,無論是香港國安法還是香港國安條例的頒布,都絲毫沒有對其造成限縮或抑制,而恰恰是築牢法治這一最後屏障為新聞自由等各種自由保駕護航。一些勢力和個人肆意掀起司法場域輿論,唱衰香港,挑動仇恨與對立,這恰恰是對香港司法獨立最大的干預。奉勸肆意攻擊抹黑判決的勢力及個人擦亮眼睛看看判決書,從香港的法治實踐和社會發展中去學習什麼是經得起考驗的司法判決,什麼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和人權。

時事評論員 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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