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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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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2024年08月22日 18:33 最後更新:18:41

今年8月12日,終審法院一致駁回黎智英等被告就「8·18」非法集結案上訴。個別西方政客對此說三道四,污衊判決 「不公正」,甚至對主審法官進行人身攻擊。然而,研讀完判詞後,筆者感受到的卻是判詞功底紮實、嚴謹公允,讓人們對香港法治更加充滿信心。面對外部不實指責,有必要從法律和事實本身予以辨析、駁斥。

首先,在健康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應當為集會遊行自由劃定邊界。法治的前提是,權利、自由都要依賴一定秩序而存在。就集會遊行來說,如果完全不加限制,就容易衍生出暴力和衝突,這是法律規制遊行集會的內在邏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准許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對和平集會的權利加以限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41年Cox v. New Hampshire案中就已確認政府規制遊行集會的做法合憲。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對遊行集會設置了複雜的管理程序,規定警察可施加限制條件或者禁止遊行集會,就算「一人抗議」也在英國警方規管之內。如若違反,可能受到罰款或者刑事責任。由此來看,規管遊行集會不是香港獨創,而是符合法治要求和各國實踐的正常做法,不容置疑。

其次,黎智英等被告違法事實清楚,並沒有申辯空間。判決是否公正,關鍵要看判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稍對案情有所了解的人都會明白,這是一起簡單明了的案件。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公安條例》明確,警方可對集會遊行提出限制性條件或者宣布反對。違反警方上述決定,就構成犯罪。而另一方面,本案被告確實參加了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所謂「流水式集會」開始前,警方已公開表明反對。林文翰法官指出,「在2019年社會動盪和公共秩序混亂中,抗議示威迅速演變成暴亂,破壞公共設施、與警察發生暴力衝突的現象猖獗。這表明,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秩序。」各被告不顧警方反對,高調出席有關遊行集會,就是參與非法集結。黎智英帶頭違反法律,妄圖憑藉自身影響力推波助瀾,讓當時本就動盪不安的社會更加混亂,那就應當承擔法律懲罰。

其三,終院駁回各被告上訴理據充分。被告提出的主要上訴理據是,香港法院應採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和Abortion Service案的相稱性分析方法(簡稱Z案和A案)。對此,終院多數意見認為,兩起案件的分析思路在香港不適用,因此駁回被告上訴。且不論法院的具體論述,被告兩項理據本就漏洞百出:一方面,被告依據的判例已被英國法院推翻。Z案在前,認定應在定罪階段分析限制基本權利的相稱性;A案在後,反而認定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就無需再進行相稱性測試。廖柏嘉法官精準總結,「英國最高法院似乎在這個問題上遇到了些麻煩……Z案的核心推理和公認影響,都在A案中被認為是錯誤的」。被告拿出一份被英國法院推翻的判決要求香港法院採納,自然讓人哭笑不得。另一方面,在警方反對遊行集會時需進行相稱性分析、《公安條例》也在以往案例中經受相稱性分析而被證明合憲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在個案定罪要素中再分析相稱性純屬多此一舉。就好比警察把小偷帶到法官面前,法官讓警察再把小偷所偷金額和對他人身自由權衡一番,莫不成還能以「自由無價」宣告警方行為不合比例?若如此,市民財產權如何獲得保護?刑法確定性和威懾力又如何體現?若非如此,再分析相稱性又有什麼必要呢?所以,廖柏嘉法官強調,如果相關法律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都符合相稱性原則,被告僅以基本權利作為抗辯理由難以被接受。這樣看,被告本就缺少法律支撐,終院判決完全合理。

最後,法治之所以為法治,是因為任何人無論持何政治意願都必須遵從法律的最高權威。個別西方政客罔顧是非曲直,不論判決推理是否得當,但凡與自身政治要求不符,就上升到對判決的無端指責,甚至對法官惡語相向,這是對法治精神赤裸裸地踐踏。在美國,每年都有人因集會遊行被捕,僅今年7月23日,就有數百人因在國會大樓前抗議而被捕。近期發生在英國的騷亂事件,也有千餘人被捕,超過500人被快速起訴,其中一名12歲少年在法庭上被斥責「罪行嚴重」。以黎智英等被告所作所為,在英美恐怕早已被定罪。這些政客不先照照鏡子看看本國怎樣,卻對香港法治指手畫腳,毫不掩飾其「雙標」做法,令人不齒。相較之下,香港法官(包括在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理性克制、專業盡責,展現了作為法治守護者的權威,判決公正性也將隨着黎智英等人的罪惡行徑大白於天下而更加彰顯。

時事評論員 青平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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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曉晨

 繼4月3日以視像致辭方式向新加坡捐贈兩台治癌儀器後,李嘉誠4月29日又現身香港養和醫院,向該院也捐贈有關治癌儀器。雖有聲音稱讚其乃「慈善家」「大善人」,「為患者帶來福音」,但更多聲音質疑其露面別有玄機和用心,所謂慈善不過是長和執意推進向美資出售港口交易的頑劣公關術的又一招而已。

眾所周知,對於長和港口交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外交部已數度發聲,表明國家對事關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有關交易的嚴重關切。然而,李嘉誠家族和長和集團迄今未有正面回應,對傳媒查詢也是「已讀不回」。同時還不斷通過「知情人士」「消息人士」放風等方式,拋出煙霧彈,試圖淡化有關交易給國家帶來的危害。

近兩個月來,長和頑固推進有關交易,並為謀求蒙混過關而使出種種頑劣公關術:一是反復宣稱交易「純商業性質」,試圖掩蓋背後的政治玄機。二是刻意回避、弱化巴拿馬港口戰略資產敏感性,輕描淡寫,將其掩蓋在「全球港口組合的一部分」。三是不實突出意大利家族在港口交易中的角色,甚至製造「更換買家」假像,以圖沖淡交易的美資主導色彩。四是試圖進行「分拆交易」來規避審查,以此試探國家底線。五是「請槍」編造事實,誤導公眾認知。例如早前稱「中央表示不干涉企業商業行為,顯示大國智慧及風度」「特區政府亦表示從無干預香港公司的商業營運」。在拋出「分拆交易」後,又稱國家對巴拿馬港口以外的41個港口交易「沒有什麼意見」,云云。六是打造人設,博取同情,以爭取支持。比如營造其所謂「弱小」「無奈」角色,又通過打慈善牌來沖抵公眾對其的質疑和失望。

這些花招看似高明,其實都很拙劣。最近兩次捐贈治癌儀器的操作亦是如此。人們都能看到,兩次捐贈的時機巧合得令人震驚。向新加坡捐贈有關儀器時,恰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一次發聲後,意圖告訴世人長和問題不大,挽救不斷下跌的長和股價。4月29日的捐贈則出現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二次發聲警告後,試圖穩定長和軍心和市場預期。這種「慈善緊隨爭議」的節奏、「慈善贖罪券」的把戲,實乃危機公關的「標準範本」,一戳即破。當公眾發現善舉背後盡是算計,長和的信任赤字便成深淵,再難翻身。

公眾對長和港口交易性質已有定論,是罔顧國家利益而向霸權遞上「投名狀」,表面「賣港口」實乃「賣國」「賣港」。再多的慈善、再多的捐贈也洗不白「遞刀者」的汙名。在關鍵時刻出賣國家利益、替敵人搖旗呐喊的,香港同胞不答應,全國人民也不答應,絕不會有什麼好下場,必將背負歷史的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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