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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區議會的前世今生——完善地區治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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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區議會的前世今生——完善地區治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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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區議會的前世今生——完善地區治理的必要性

2023年05月30日 19:23 最後更新:19:33

當前區議會基本運作失效失靈,之所以變成如斯制度崩壞,緣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被反中亂港分子滲透、奪權,為何形成制度漏洞,為何必須變革,那便要從其前世今生說起。

一、開埠至1980年,香港地區治理架構的演變。

談到區議會改革,不少人和媒體,都會比較回歸前的情況。那不妨把時空往前推到1842年,英國侵佔香港之初。當時沒有分區和劃界,主要就只有「維多利亞城」,即現在我們所說的灣仔、中上環和西環一帶的港島地區,當中有稱為「四環九約」。後來到1860年和1898年相繼把九龍和新界納入「英屬香港」。新界劃分為八約,並設有新界理民府,下細分為北約及南約兩區。開埠初期,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席由政府官員壟斷,到1850年才有居港英商獲委任,後來到1880年才有華人伍庭芳獲委任入立法局稱為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1926年首位獲委任為行政局華人非官守議員是周壽臣爵士。

日佔時期,日本建立了所謂的民治部,把港島分為12區,九龍分為6區,後來增至10區,並把新界分為7區。到英國重佔香港,1963年,港英政府把港九劃分為地市多個法定分區。1968年開始,市區設立類似理民府的民政處制度,港島分為四個區(初期為西區、中區、灣仔和東區,後來變為中西區、灣仔、東區和南區),而九龍初期分為6區,後來變為5區(深水埗、油尖旺、九龍城、黃大仙和觀塘)。直到1980年前,百多年來英國根本從未想到要設甚麼鬼議會。

二、回歸前,地區行政的改變與英國撤退的鋪排。

1980年6月,港英政府發表《地方行政模式綠皮書》,而在1981年1月,港英政府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作為香港未來的地方行政架構。而當時不少人便認為,這是英國政府針對香港回歸中國的部署。在這個基礎上,便有所謂的「法定分區」、「行政分區」和「議會分區」。「法定分區」就是「地址」,「行政分區」就是我們經常說到的「18區」(最初其實是「19區」)。「議會分區」則是按照地區直選而劃分。

白皮書把香港的地方行政分為三級,第一級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第二級就是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對應的是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第三級便是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

在1982年區議會成立以前,地區行政主要由市政局負責。戰前的市政局只有兩個民選議席,二戰期間曾廢除,1952年恢復為兩席,後來到1965年增至10席。到1973年市政局改組前,民選議席一直維持10個。1973年的市政局改組,確立市政局議員人數為24人,其中12人為有限度選舉權下以全港單一選區選出,另外12人為委任議員。到1983年,市政局的議員人數增至30人,仍舊一半是民選、一半是委任。1989年,市政局新增10名區議會代表,後來到1994年改為9名區議會代表。到1995年,市政局所有委任議員取消,設32席民選議員和9名區議會代表。(表1)

表1:1946-1997地區議員數目變化

註:1982年區議會成立以前,地區行政主要由市政局負責。

1982年前,市政局議員(官守、委任、民選)

1982年後,區議會議員(委任、民選、區議會代表)

 

 港英時期,首屆區議會選舉在1982年舉行,當時設有當然議員和委任議員的安排。港英急急推動所謂的地方行政改革,搞代議政制,就是想搞所謂的「三腳櫈」,利用所謂的「香港民意」來延續港英的「治權」,美其名為推動香港「民主」,有計劃地一步步改變其諮詢架構本質(早期區議會只是單純的諮詢組織,沒有任何財權、實權和事權。地區治理的工作,更多是由真正擁有實權,擁有強大行政權和獨立財權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進行討論和制定政策,批出撥款,再交由兩個市政總署執行。)在1984年發表的《代議政制綠皮書》,直接提出要建立一個「使其權力穩固地立根於香港,有充份權威代表港人意見,同時更能較直接向市民負責」的政制,其實就是以「還政於民」為名,培植英國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的「治權」代理人。及至1994年,港英便乾脆廢除所有委任區議員議席。在1994年的區議會選舉,除保留鄉事委員會主席作為當然議席外,區議會議員全面由地方直選產生。

港英管治香港百多年,早不發展「民主」,臨撤退才良心發現,真是皇恩浩盪!

實質港英臨別秋波積極搞代議政制、區議會,並非為改善地區治理和民生,更多只是出於港英的政治部署,就是要削去回歸後特區政府的權力,讓權力下移。然後再透過所謂「選舉」的方式,把表面上下移到港人手上的權力,重新授權給港英培殖的「治權」代理人,改變社會政治生態和風氣,令地區問題變得政治化。港英除了變更政制外,同時刻意推出所謂公民教育,進行親西方價值引導,也同時支持類似《蘋果日報》等媒體的發展。究其原因,就是確保下移了的權力,能透過意識形態的操控,延續其在港利益,實現沒有英國人的英國管治。

三、臨時區議會。

在1997年6月16日回歸前夕,候任行政長官宣佈委任468名議員進入18個臨時區議會,由1997年7月1日起,前區議會由臨時區議會取代。當時明確表明,「臨時區議會的主要功能,是就影響區內居住或工作人士的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臨時區議會條例》,當時臨時區議會議員接受席位,須按照《臨時區議會接受席位宣誓書》宣誓,當中內容便包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另外,《臨時區議會條例》也規定,區議會由不超過40名議員組成,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在1999年12月31日屆滿。臨時區議會也與臨時立法會有一定的合作和聯繫,臨時立法會議員輪流與18個臨時區議會議員舉行會議,接受臨時區議會議員轉介的問題。可見回歸後的區議會的初衷還是還原基本法規定及更好服務市民。

四、97後區議會,逐步提升的民選比例和政治權利。

到1998年,特區政府檢討區域組織的架構和職能,把區議會的英文名稱District Boards改為District Councils,並確立第一屆區議會選舉在1999年11月28日舉行。按照1999年3月11日通過的《區議會條例草案》,區議會將由三個類別的議員組成,即民選議員、當然議員和委任議員。而首屆的議員人數有民選議員390席,委任議員102席及當然議員27席,合共519席。區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對影響有關區內居民的事宜,包括與食物及環境衞生服務有關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同時,政府也決定精簡地方行政架構,推出《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廢除第二級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將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財產、職能、權利和法律責任轉交政府及其他法定機構,並強化區議會在地方行政方面的擔當。不過,區議會並沒有承接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原有的職能。政府廢除第二級市政局的原因,是三層議會架構部分職能重疊、政治功能日漸淡化,而香港地方細小、人口密集,無需三層架構,因而精簡為兩級。特別是在禽流感事件後,反映出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工作協調欠佳的問題,因而決定改為交由政府直接負責。而當時,政府也特別提到《基本法》第97條,是一條寬鬆的條文。當時是這樣說的:「《基本法》第97條是一條寬鬆的授權條文,讓特區可以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至於有關架構、職能和成員組合等細節,則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這在今次的區議會改革方案中也再次體現和強調。

到第四屆區議會(即2012年至2015年),委任區議員的數目便減至68人。而第五屆區議會,便全部取消委任議員,由431名民選議員加上27名當然議員組成。

可以說,區議會的委任議員制度由來已久,也只是在近兩屆才取消。事實上,一直以來,委任議員發揮很重要的功能,一是為政府提供專業意見;二是很多時政府委任的,都是社會賢達、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人士。有這類人士的加入和支持,也能提高政府施政的威信。比如港英時代便喜歡委任一些知名華人律師、大班或意見領袖。三是直選產生的,很容易走民粹路線。委任制度,政府可以委任一些小眾領袖加入,以支持一些移風易俗的措施,推動一些在某時間屬非主流的觀念。只是在唯直選才是「民主」的意識形態左右下,當年區議會的產生辦法反而被單一化了,被反中亂港分子蠱惑了!

有很多社會賢達,如果是政府委任,他們是樂意加入以提供意見的。但如果是要參與選舉,則未必人人願意。直選並非一個輕鬆的過程,而是很大的投入,甚至可能會影響本業。比如一名專業人士,平日工作已經非常繁忙,要他花精力、時間和金錢去參與直選,是很難的。就算去參與直選,也不一定懂得如何討好選民。結果,直選難以吸納這類人才。

五、委任議席的取消和超級區議會議席的設立

更甚的是,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更多是配合立法會制度的發展。《2012年政改方案》通過後,新增了五席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俗稱「超級區議會」,把區議會與立法會更直接掛鉤,而「超級區議會」當選者的得票甚至比立法會地區直選更多。「超級區議會」是當年反對派某黨在2010年5月,即《2012年政改方案》表決前夕提出。當時該黨成員與中聯辦進行三小時的「破冰會面」,時任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引述該黨表示「不認同公投的立場、不參加公投」。大有以此換取「民主」「進步」的意味。

實際上區議會的組成根本不應以「民主」定優劣。如果我們由今天回看,把非政權性的區議會,與屬於政權性質的立法會捆綁一起,便是明顯的錯誤安排,也讓反中亂港分子能利用區議會作為顛覆政權的平台。另一個問題是,由於區議會成為了立法會選舉的「預選」,甚至是票源,導致很多時一些個別小區的問題,也升格到立法會討論。雖然說民生無小事,但一些本來在地方層面可以處理到的問題,便變成每事都放在處理全港性議題的立法會,並非一個健康的做法。這樣原來區議會的角色功能便漸漸變質了。

六、地區治理改革勢在必行。

在落實「愛國者治港」、完善選舉制度後,立法會的組成起了根本變化,新制度徹底改善行政立法關係,一改特區政府以往政令不行、事事被政治內耗拖垮的情況。立法會撥亂反正,回復正軌,區議會當然也要按《基本法》回歸其原本角色功能,作出相應的改革。

所謂英雄莫問出處。關鍵不是在於如何產生,而是產生出來的區議員,是否能盡責地履行自己應有的職責,做好地區諮詢工作,為政府提供有價值、具意義、切合地區需要的建言,以及是否能提供優質的地區服務。英美標榜的所謂民主,很多時就是以所謂的民意「黃袍加身」而胡作非為,漠視民生需要。其實這個世界的運作,本來很多位置都不是能以選舉產生,而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個制度,能成就整件事,讓每個人都能發揮自身的潛能,人盡其才。而不是鼓勵那種,用一兩句口號、一兩個「民主」主張,以反政府做招徠,形成欺騙市民,不做實事的風氣。如唯直選方為民主,這簡直就是一種令人恐怖的「民主原教旨主義」。

我們學習社會科學,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念是均衡。直選成分是需要,這是用以反映市民大眾的意見。但同樣,其他持份者的聲音、專業的參與,也是需要的。問題在於,要如何的比例,才能取得均衡,讓區議會能達到五光十色,不同地區人士都能發揮所長,從而協助政府達到良政善治,讓市民有更大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我們看到的是,區議會全面直選的結果,是碎片化和非專業化,也導致民粹化和泛政治化。每個區議員,都希望在會議上製造話題和噪音,做盡極端行為,比如佔領會場、拉布、場外絕食靜坐、暴力衝擊等等。結果是,區議會無法履行應有的職能,走上極端和失衡的道路。直選成分提高,沒有更好地讓市民的聲音轉化為良政善治,反而導致政府施政更為困難,這是其中一個教訓。

同時,從國家安全層面看,區議會雖然並非政權性組織,但資源來自公帑,自然不應成為反中亂港活動的資助和文宣平台。

七、完善地區治理方案。

是次完善地區治理,三個指導原則包括:一、國家安全必須放在首位,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確保《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制度有效及持久落實;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三、充分體現行政主導。

改革主要有五部分:一是優化區議會諮詢及服務職能,回歸《基本法》第97條非政權性諮詢、服務組織定位;二、民政事務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三、改革區議會組成,委任議員、地區委員會議員和地方選區議員比例為4:4:2;四、優化區議員產生辦法,完善候選人提名機制,引入資格審查制度,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五、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

西方有一種理念,就是政府與人民對立,政府就是天生的惡,所以必須時刻受到制衡,如生搬硬套這一套理念,往往不合實際。事實上,在西方現行所謂的民主下,人民無力監察政府,輿論在資本家與政客勾結下被壟斷。我們的理念,官民是一種協作關係,如何合作把社會搞好。以往,「制衡」政府(其實是反政府)的力量太強,導致政令不行,很多事情都無法迅速處理,小問題不斷累積成為大問題。打著「民主」旗號的那些政棍,實際上並不希望政府能有好的治理,而要藉此煽動反政府,增加個人政治籌碼,這就是他們事事拉倒,散播恐懼,拖垮政府的伎倆。

總括而言,改革的好處有以下數端:

第一、完善地區治理,可以讓政府強而有力,去處理積壓已久的地區民生問題,比如市容問題、衛生問題、交通設施管理問題。新制度下,民政事務專員就是地區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承包」所屬地區的所有地區事務,解決地區民生問題,直接推動和參與地區發展。

第二、新的區議會構成,更著重區議員的素質和表現,要求區議員能盡責履職,所以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以往區議會表現如何,無從得悉。尤其是在第六屆區議會,部分以政治口號掛帥成功當選的區議員,表現惡劣,不出席區議會會議,以自己親友作為辦事處職員。經常不在辦事處為市民服務。區議員享受公帑的高薪厚職,必須要受到監察,有具體客觀的工作指標。同時,是次改革也為區議員設定了至少11項的負面清單,實行全過程監察,以剔除害群之馬,重塑區議員應有的形象。

第三、加入資格審查及引入提名機制,以確保區議員的素質,並能遵行「愛國者治港」原則,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四、區議會的構成更有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關於議席比例的問題,坊間各有不同的意見。事實上,我們無法有一個先驗的均衡比例。不同類別議員的比例,需要按照社會情況而持續調節。現時的比例,在我看來,是一個比較慎重、負責任的比例。為何這樣說呢?一方面,社會在黑暴和疫情過後,百廢待興,需要有更強而有力的地方治理,追回時間,如果仍然抱殘守缺,依然故我,地區事務將難以恢復、枉談更好地發展,在短時間內不交出成績,政府將無法向公眾展現出對地區治理改革的決心。也因此,現時的比例安排,較重視政府執行上的一氣呵成,以結果為目標,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和關注,充分體現政府的責任擔當。另一方面,黑暴分子仍然死心不息,伺機行事。社會在政治狂熱後,需要休養生息,需要時間回歸理性,以及處理黑暴。也因此,地區直選的比例在現階段也不宜太高。至於日後會如何調節,要看具體的運作情況,是否能達到良政善治。

結語:

2019年黑暴肆虐,同年召開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便提出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其中,「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完善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分別於2020年及2021年落實。制度體系的完善應輪到地區治理了,我們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中央治港精神,把地區治理的最後一環,最後一里路走好,改革好!

作者:吳秋北(行政會議成員 工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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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那些危害國安、損盡別人,而主張和解寬容的,一個不寬恕!

2024年11月23日 14:43 最後更新:14:52

香港黑暴顏色革命已過去5年了,5年前的凶險、破壞和社會動盪歷歷在目,反中亂港分子給香港帶來的傷痛仍然揮之不去。《香港國安法》實施,進而完善選舉制度及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得以撥亂反正。可是黑暴遺禍還未徹底清算,其教訓更有待深刻認識。在35+、黎智英案判決之際,以日月報及數字網媒為首的媒體刮起陣陣陰風,彌漫歪邪之氣,有計劃地炮製「大和解」論、「寬容」論,美其名是在呼籲社會大和解,實際是在投石問路試水溫,為黑暴哭喪招魂,恨不能黑暴卷土重來。

明辨「大和解」真相 「一國」前提四海皆準

違法行為必究必懲,是司法精神重要體現,更是維護國家安全應有之義。當初鼓吹「違法達義」的頭目都已認罪,鐵欄外還要培養新的代理人。香港長期以來就有一群「開明人士」、「開明紳士」,往往在反對派、反中亂港分子勢弱時,就及時出來做「和事老」。這和反中亂港分子每遇不利形勢就制出「大和解」(典形例子就是白鴿黨主張「大和解」,要求特首特赦佔中九男女)如出一轍。

西方的政治鬥爭,喜歡用「大和解」來演繹政治關係的變化。「大和解」的考慮,就是基於一個地區/國家的利益,目的是就政治分歧作出一定的妥協,以換取團結一致去處理一些地區/國家重大事務。西方的政黨鬥爭之間,前提必也愛國,否則「和解」是無稽之談。正如英國政府不容許蘇格蘭搞獨立,美國政府不會與加州獨立妥協,「一國」是底線和共識。如果有政黨與外國勢力勾結搞顛覆,政府還與之「大和解」,那是與自己的人民決裂,離倒台亡國便不遠了。

法治問題政治化違背司法精神

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國勢力,意圖充當外國代理人,策動打砸搶燒殺黑暴以至顛覆政權謀獨。這不是能夠「和解」的,更不是可以妥協、包庇和縱容的!說要「大和解」,說要輕判「黑暴」和肥佬黎,實在是荒謬之論。這不是「大和解」,而是放「虎」歸山,必然後患無窮。

香港是法治社會,犯罪與否,法庭自有裁決。為何那些一直推崇法治的人,反而認為要輕判肥佬黎或黑暴份子來「大和解」呢?原來在他們心目中,政治可以這樣插手法庭裁決。這真是匪夷所思!法治問題政治化是西方的慣用伎倆,或許港英時代可以,但今天不是港督殖民統治,那些「開明紳士」的荒謬「大和解」,還是退回給西方國家「寬容」自己吧!

我們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但對於冥頑不靈要損害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的反中亂港份子和港獨份子,是堅決不可以的,堅決繩之於法。那些涉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必須由法庭作出裁決和懲處。至於所謂的「大和解」,既是偽命題,也是別有用心,實無討論的必要,但要提防有人試圖「歪理」變「真理」,顛倒是非,暗中為反中亂港份子說項,顛倒是非,故意把懲處犯罪分子扭曲為政府的「不包容」和「不和解」。

示威遊行自由 非作秀工具 不是越多越光榮

至於為了就「寛容」說事,日月報竟和所謂學者炮製出要政府鼓勵遊行示威的謬論。示威遊行的數字,從來不是一個地方好壞的指標。若是數字越高越證明政府開明,這邏輯是把政府從示威遊行的針對對象,變成了一起唱戲的共謀。這樣的遊行有何意義?或許提議以鼓勵遊行彰顯政府包容的人,只重視過程,不在乎結果,民意也只是他作秀的道具,這樣的西方民主實在是人民的悲劇。「遊行之都」並非美譽,就像「黑暴」是別人口中的「最美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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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人民民主」更顯先進性

社會安寧,是政府的包容落到了實處,讓民意有結果,讓決策有執行。政府能先天下之憂而憂,市民滿意政府表現,示威遊行反而是可能「清零」。這樣的「清零」,才是真正理想的社會。難道我們要讓外資先示威方引入?有這樣的國際慣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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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必有前提,否則便是「縱容」

任何一個國度的包容也有愛國和守法為前提。西方社會動輒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異己,試問以「普世價值」逼人就範,「從實力地位出發」的對話又體現了哪門子包容? 反觀香港,回歸以來已「縱容」了偽民主派多年,最終讓「民主派」成為了民主建設的破壞者,勾結西方,充當西方代理人,發動港版顏色革命……忘了這些歷史教訓就是背叛!

無論是「大和解」或是「寬容」的謬論,都是在害盡別人,又要求包容自己。套用魯迅先生警言:那些損著別人牙眼,卻不準別人還擊,甚至不準防範,主張「大和解」、「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這種人還是魯迅先生的話:一個不寬恕!

 作者:吳秋北(港區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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