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但終審法院最後判定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終審法院雖然否定,上訴人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享有同性婚姻權利;但終院以三比二多數(張舉能和林文瀚法官持不同意見),裁定部份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他們的關係不值得承認。特區政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違反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第14條享有的權利,終院的聲明將於兩年後生效。
換言之,特區政府有兩個選擇,1. 在兩年內設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2. 重新立法或修改法例,明確否定《人權法案》賦予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的權利。
《人權法案》第14條只是規定:「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這條32年前制定的法律,其立法原意真的有包含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法律承認、去保護他們私生活的意思?到底終審法院是在詮釋法律、抑或是在推動政策變革?
法庭對政府政策的干預,有時會產生重大影響。英國第二大城市伯明翰的市政府剛剛宣佈破產,就是一個好例子。
伯明翰市政府破產後,將會立即暫停一切新開支,只維持法定服務及對弱勢社群的支援,市內清潔垃圾服務也開始延誤。
伯市政府在上個月已宣佈,本年度出現了8740萬英鎊預算赤字,下一年度預算赤字預計會升至1.64億英鎊。伯明翰市政府聲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財政挑戰」,才要宣佈破產。其中包括待付的同工同酬案索償金,總金額多達7.6億英鎊,這一數字比伯市政府全年的服務預算總額還要多。
這個令伯市破產的「同工同酬索賠案」是指2012年,當地政府被前員工指控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條例,沒有同工同酬,被法庭判定敗訴,需要向170名前員工支付鉅額賠償。該市已經支付11億英鎊的索償,但未付索償金還有7.6億英鎊,以及每月1400萬鎊的利息,但現時伯市政府已經無力應付這些債務。
一個法庭判決,可以搞到政府破產,嚴重影響對市民的服務,最後可能要大幅增加市政稅(Council Tax)來埋單。其實如果法庭認為影響過巨,大可以政策原因(policy ground),拒絕判索償者勝訴,當然這樣做並不討好,但相當實際。
伯明翰市政府破產,令我們直接體會到法庭的判決,可以有多大影響。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