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項不起眼的追加撥款討論,惹起議會效率的關注。
特區政府周二(9月7日)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追加7000萬撥款注資賑災基金,預計會使用8800萬元援助內地水災,以及撥出約900萬元援助菲律賓風災及印度水災災民。賑災基金餘額不足,所以要向立法會申請撥款。
有立法會議員爆料,話這項7000萬的賑災撥款,沒有什麼爭議,過去只需討論10幾分鐘,就可以投票通過,但昨日變成開會開了3個多小時,人人都要發言。過去一個政黨派兩個代表發言,如今一個大黨10幾個議員每人都要發言,否則就被人說不參加會議、不開口發言,結果變成人人都「無奈發言」。
這是另一種形式主義。大量議員和官員的時間就這樣浪費掉,例如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就要全程參與,原本15分鐘變成3個多小時,司長就少了3小時處理公務的時間。如果說官員出席各種慶典浪費時間,這樣被逼加長的立法會會議,又是否浪費了官員的決策時間?
有議員話,這是立法會的「自設拉布」。
1. 整件源起。整件事源於有傳媒報道,今屆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及投票率低。導致外界關注立法會議員的「勤政指標」,包括出席率、投票率、甚至發言率等等。
當所有事情都變成「率」後,就變成要硬出席,硬發言了。
90個立法會議員,自然良莠不齊,水平不一。但就我認識的議員而言,大多數都是非常勤力,甚至「忙到七彩」。正正是由於工作太忙,事情太多,有一些本來不太重要的法案投票就不一定去,有一些不太重要的會議不會全數出席,有一些無爭議性的議題也不會發言。
有議員話,過去門面工夫不一定做,但其實是非常努力工作,例如會就重要議題和官員討論,參與前廳交流,又會再找負責官員再俾意見,這些工作根本不會在公開會議反映出來。
2. 影響。如今好像時移世易,大家都做多點門面工夫,但好易矯枉過正,完全按批評的節奏,完全滿足門面的要求,這個遊戲會無休無止地玩下去,後果也可以很災難性。
例如按對方的邏輯,慢慢對方又可以衍生出新的批評,例如說議員的發言重複,如壞了的錄音機那樣,沒有新意。又例如說很多議員的發言都沒有針對官員,不夠批判性,要質疑為何用8800萬元援助內地水災,而不同時用8800萬元去援助菲律賓及印度災民等等。
3. 議題設定。這叫做「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你一掉入對方的議題中,左答又答也是錯,無論怎做都會輸。
例如質疑12月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率不高,政府怎樣解釋都會輸,只有2019年11月香港最亂時,才有71%這種狂熱投票率。
至於立法會議員是否勤政,也不是出席多、發言多、夠兇狠,就是好議員,還要看他們做到多少實事。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