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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 3名被告獲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   3名被告獲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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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 3名被告獲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2025年03月06日 10:14 最後更新:18:16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被裁定《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終極上訴。首席法官張舉能今(6日)宣判指,支聯會上訴得直,三名被告獲撤銷定罪及刑罰,惟3人已完成服刑。

鄒幸彤。

鄒幸彤。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雙方爭議其中一個重點,是上訴方認為控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律政司一方認為毋須證明此點,指警方只需達到「合理理由相信」對象為「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律政司一方強調,《國安法》實施細則旨賦予充分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向可疑組織索取資料,符合立法原意。

另上訴方亦爭議,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國安處警司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問題等,有否令構成不公。

惟根據判詞指,終院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附表5第3(3)條,從其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附表5第3(1)條的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針對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法庭認為沒有爭議之處。判詞指,警務處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而依據附表5第3(1)條,只要法庭信納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對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是必須,則無論有關資料於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鄒幸彤母親在庭外表示,希望世界會變得更好;上訴人之一鄧岳君(右)指,大家要做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的人。(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母親在庭外表示,希望世界會變得更好;上訴人之一鄧岳君(右)指,大家要做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的人。(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終院認為,在此情況下,從證據中移走了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即全被遮蓋的評估,此舉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表示,已經備悉終院的判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如何處理。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全國人大常委李慧琼表示,終審法院近日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判決,顯示終審法院處理國安法案件的門檻相當高,因此要對法庭有信心。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李慧琼接受電視節目《講清講楚》訪問時認為,這是一個實施細則的事情,還沒到釋法的層面,國安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

立法會。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立法會。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慧琼又提到,立法會議員協助政府施政方面,除了給予意見外,還要多些「落場踢」,要促成甚至成為參與者,例如招商引資,立法會議員也可以透過他們的網絡帶企業來港,推薦人才給政府。

李慧琼。黃偉綸 Michael Wong FB

李慧琼。黃偉綸 Michael Wong FB

對於有意見指香港已由治及興,立法會議席是否要減少,李慧琼表示,完善選舉制度是在中央指導下,經過人大審慎的決定,當時決定是90席,亦都考慮到方方面面需要,配合這個時代的發展,她認為也要依法處理好立法會選舉,很難在短時間內貿然改動議席。她強調,應在這個基礎上,發揮好立法會憲制角色, 監督政府,配合政府,做好雙向溝通,聯繫群眾,反映不同界別市民聲音,同時宣傳好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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