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被裁定《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終極上訴。首席法官張舉能今(6日)宣判指,支聯會上訴得直,三名被告獲撤銷定罪及刑罰,惟3人已完成服刑。

鄒幸彤。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雙方爭議其中一個重點,是上訴方認為控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律政司一方認為毋須證明此點,指警方只需達到「合理理由相信」對象為「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律政司一方強調,《國安法》實施細則旨賦予充分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向可疑組織索取資料,符合立法原意。
另上訴方亦爭議,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國安處警司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問題等,有否令構成不公。
惟根據判詞指,終院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附表5第3(3)條,從其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附表5第3(1)條的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針對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法庭認為沒有爭議之處。判詞指,警務處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而依據附表5第3(1)條,只要法庭信納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對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是必須,則無論有關資料於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鄒幸彤母親在庭外表示,希望世界會變得更好;上訴人之一鄧岳君(右)指,大家要做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的人。(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終院認為,在此情況下,從證據中移走了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即全被遮蓋的評估,此舉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表示,已經備悉終院的判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如何處理。

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