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於2021年12月22日在西九法院因《國安法實施細則》「未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判監3個月,當中2個月刑期與2020年六四未經批准集結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1個月。
被告梁錦威承認一項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未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梁屬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而警方當日正處理一宗嚴重的案件,故決定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3個月,
案情指,警方發出通知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及證明文件,而有關通知於2021年8月25日透過梁的弟弟送達給梁,惟梁於9月5日連同其他常委在六四紀念館開記者會,表明不會提交資料,在9月7日前往灣仔警總提交支聯會公開信時被捕。警方後搜查六四紀念館,發現部份警方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另4名被告包括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