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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及4個月刑期

其他國安案件

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及4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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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定罪及4個月刑期

2025年04月01日 11:37 最後更新:11:48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多次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4月1日以派發判詞形式宣判,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涉及法律問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如有人知悉另一名人士被指或懷疑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其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的行為是否犯法?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所撰寫的判詞指,本案條文詮釋分兩種,一是著眼於條文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項調查乃涉及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方才犯禁;二是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犯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贊同李義法官大部分裁定,三名法官認為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更為可取,可更好地反映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三名法官認為,按涉案條文用語,即使沒有披露細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而不論披露的是一項調查存在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細節,皆可能妨害該調查的進行。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FACC 8/2024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撰文回應《明報》5日刊登一篇由陳文敏撰寫題為《評林卓廷7.21案︰上集還是中場?》的文章,批評文章罔顧事實、令人誤以為法庭裁決不公。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鄧炳強指出,該文章指「法院低調處理白衣人有組織、有武器的非法行為,而只針對閘內人士的行為……」,特區政府絕不認同,必須嚴正指出文章罔顧事實、誤導讀者,令人以為法庭裁決不公,對此誤導文章應予譴責。他強調法庭裁決時已清楚指出,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的事件中,有些在付費區外的白衣人,已經被捕及繩之於法。事實上,白衣人中已有12人在其他案件中被定罪,需要為其暴動行為負上刑責。陳文敏指「法院低調處理白衣人有組織、有武器的非法行為,而只針對閘內人士的行為……」絕非事實。

陳文敏。資料圖片

陳文敏。資料圖片

他說法庭已清楚指出,本次林卓廷案的重點關乎另一批在付費區內的人士的行為。閉路電視及公開的視像,都顯示一些在閘內人士擲水樽及用雨傘去襲擊付費區外的白衣人,一群付費區內的人士用傘圍着,成為傘陣,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或頭盔。在法理上,明顯地除了由白衣人引發的暴動外,另一場由閘內人士引發的暴動在元朗站發生,而7名被告都是在付費區內參與集結的一員,無論他們用任何辯解或藉口,都是他們在付費區內集結在先,而那非法集結其後演變為暴動。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鄧炳強批評陳文敏身為法律教授卻再次發表偏頗文章,刻意漠視已經有白衣人被繩之於法的事實,以歪曲的觀點誤導讀者以為法庭針對任何一方作出不公平的裁決,動搖市民對法庭的信心,損害香港法治,必須予以譴責。

他又批評《明報》若是一個負責任的媒體,理應清楚僅在專欄旁提示作品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產生憎恨,並不能免除編輯須確保刊物公平、客觀、不偏不倚的責任。希望明報不要繼續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此平台散播混淆視聽言論,荼毒社會,製造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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