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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法庭事

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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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2025年02月12日 15:54 最後更新:02月13日 09:16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獲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三(12 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律政司一方指,部分條文應廣闊詮釋,披露的受查罪行亦不限於貪污罪行,惟遭院法官質疑,直指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條文應廣闊詮釋來將林卓廷定罪;終審庭押後裁決。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則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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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爭議《防止賄賂條例》之下「披露受查人身分」罪適用範圍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上訴說明《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立法目的,在預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調查,1996年修例後增設部分現有條文,改變了其控罪範圍。黎嘉誼解釋,根據現有條文的字眼詮釋,(b)條上半部禁止向公眾披露受查人身分或其受查事實一事,覆蓋範圍比較寬廣,不只第II部所訂罪行即貪污罪行,還包括其他罪行,而(a)及(b)條其餘部份則只限於貪污罪行。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控方對條例的詮釋廣闊。黎嘉誼指,林卓廷在公眾前披露游乃強受查,條例針對基於事實發生的,影響到從而導致毀滅證據、逃避調查等情況。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控方對條文詮釋廣闊 

法官李義質問披露範圍為何;法官霍兆剛則指,林卓廷披露游警司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可能不是一個賄賂犯罪,指如要了解(b)條上半部罪行所指內容,必須追溯到(a)條內文所指的貪污罪行,兩者內容不應有異。

法官張舉能則反問,按照黎嘉誼說法來演繹條文,即是告知受查人正在受查沒有違法,反而告知受查人的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卻屬違法。黎嘉誼回應指,此屬立法機關選擇,解釋除貪污罪行外,廉署還會調查選舉罪行或行為失當罪行等。法官李義關注披露的對象,但控方爭議焦點放在被披露者的身份。

法官張舉能直言,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b)條上半部詮釋較闊來將林卓廷定罪,卻仍將其餘部份局限於貪污罪行。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指控方沒證明林有意洩密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這問題的表述方式純粹是一個詮釋問題,指(b)條上半部沒有其他可行解讀,其意思即是向公眾等披露因貪污罪行受查的受查人身份,解讀與(a)條相關,反駁律政司一方主張(b)條上半部詮釋廣闊,受查罪行可與貪污罪行無關,說法不可能成立。沈又引述法例在歷史上的修訂,導致了範圍縮小,收窄了被披露身分的人必須是正受第 II 部罪行調查的人。法官林文瀚指不正確,適用範圍是保持一致的。

沈士文解釋,林卓廷曾任職廉政公署調查主任,亦非游乃強友人,721事件後在記者會中指出時任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游乃強正因行為失當接受調查,行為失當不是貪污罪行,故不應因此定罪。

法官張舉能問及,如受查人同時因貪污罪行及非貪污罪行受查,若公開受查人身份可有風險洩密,妨害貪污罪行調查,因此立法機關立法有良好理由去禁止此事?沈士文回應指,控方沒在本案審訊中證明林卓廷有意洩密,故認為只應由立法機關在未來再去考慮。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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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撰文回應《明報》5日刊登一篇由陳文敏撰寫題為《評林卓廷7.21案︰上集還是中場?》的文章,批評文章罔顧事實、令人誤以為法庭裁決不公。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鄧炳強指出,該文章指「法院低調處理白衣人有組織、有武器的非法行為,而只針對閘內人士的行為……」,特區政府絕不認同,必須嚴正指出文章罔顧事實、誤導讀者,令人以為法庭裁決不公,對此誤導文章應予譴責。他強調法庭裁決時已清楚指出,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的事件中,有些在付費區外的白衣人,已經被捕及繩之於法。事實上,白衣人中已有12人在其他案件中被定罪,需要為其暴動行為負上刑責。陳文敏指「法院低調處理白衣人有組織、有武器的非法行為,而只針對閘內人士的行為……」絕非事實。

陳文敏。資料圖片

陳文敏。資料圖片

他說法庭已清楚指出,本次林卓廷案的重點關乎另一批在付費區內的人士的行為。閉路電視及公開的視像,都顯示一些在閘內人士擲水樽及用雨傘去襲擊付費區外的白衣人,一群付費區內的人士用傘圍着,成為傘陣,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或頭盔。在法理上,明顯地除了由白衣人引發的暴動外,另一場由閘內人士引發的暴動在元朗站發生,而7名被告都是在付費區內參與集結的一員,無論他們用任何辯解或藉口,都是他們在付費區內集結在先,而那非法集結其後演變為暴動。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鄧炳強批評陳文敏身為法律教授卻再次發表偏頗文章,刻意漠視已經有白衣人被繩之於法的事實,以歪曲的觀點誤導讀者以為法庭針對任何一方作出不公平的裁決,動搖市民對法庭的信心,損害香港法治,必須予以譴責。

他又批評《明報》若是一個負責任的媒體,理應清楚僅在專欄旁提示作品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產生憎恨,並不能免除編輯須確保刊物公平、客觀、不偏不倚的責任。希望明報不要繼續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此平台散播混淆視聽言論,荼毒社會,製造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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