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政講呢D之2
要當上美國總統,美國憲法(US Constituion)是有資格要求的:
“No Person except a natural born Citizen, 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of the Adop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
首先,通過憲法之時,已成美國公民條款,是為如華盛頓、傑佛遜及咸美頓的第一代總統參選者的「特別照顧」條文,這也是歷史了。之後,候選人需要是年滿35歲、已曾居美14年並生為美國公民(a natural born Citizen),上文提及的那負責登記冊的聯選會,曾被發現連遠遠未滿35歲登記者也不取消資格,一個不用過濾的參選平台,造成的不是公平,而是荒謬。
二百年幾十年前,美國是脫離英帝的苛政才立國,不許新移民參選總統,為免獨立革命戰的努力付諸流水,當然無可厚非,但為何當今美國仍不取消對移民的門檻。阿諾舒華辛力加,不但在電影視上是終結者(Terminator),面對財政懸崖的前加州,這位州長也是解決財困的終結者(Governator),他的支持一度近九成。只因他是個移民,很抱歉阿諾便無緣入主白宮。那麼歧視移民,森姆叔叔請不要再自稱民族大熔爐(melting pod)了。
那麼剛是生為公民的人也佔總人口不小,對! 但「生為公民」仍未必足夠。美國外交部人員在外地生子,即使出生時父母均為美國公民,這孩子在憲法上仍有公民身份的問題。美國外交部外交手冊(State Department Foreign Affair Manual)指出,並沒有一個清楚的法庭過案題示,在外地出生的生為公民的人是否等同美國憲第二章中的“natural-born” US citizen,仍是個未知素。事實上,在某一成文法中的公民身份,不能引伸為憲法中所定義的公民身份。
人人可參選美國總統的想法, 真是未臨到現實的門檻, 已經打折再打折。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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