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選舉主任DQ參加區議會選舉的黃之鋒,這個結果並不出乎意外。政界本來估計要DQ更多本土派候選人,如今只DQ黃之鋒一個,比想像中為少。
選舉主任在解釋黃之鋒被DQ的理據時指出,在黃之鋒的回覆中,黃沒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民主自決」作為前途的選項,顯然不會有意圖擁護《基本法》。而黃之鋒就指政府作政治篩選,剝奪他的參選權利。兩者涉及不少法律爭拗,相信最後要由法庭解決。
這裏先不談法律,主要談政治。特區政府講法律之餘,當然也講政治,其實黃之鋒何嘗不講政治呢?他跑到美國國會,要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制裁香港,這不是政治是什麼? 在一場膠著的示威浪潮中,黃之鋒要求一個外國介入香港的事務,並要美國為他參選掃清障礙,聲言他已把18個選舉主任的名單提交美國,若選舉主任DQ他們,就叫美國制裁選舉主任,這不是借外國去恐嚇選舉主任嗎?
香港的政治紛爭,過去10年經過多重質變。以前是泛民主派和建制派之爭,由於當時的泛民是真正的「和理非」,所以是君子之爭。但自從激進民主派冒起後,政治開始變質。到2012年本土派冒起,說穿了就是獨派,他們行動激進,快速搶奪了民主派對香港群眾運動的領導權。香港的社會運動,就以自決之名,蛻變成一場獨立運動。
由於打正旗號搞獨立運動,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叛離」罪行。本土派就把港獨訴求包裝成自決,話《基本法》只規定香港制度至2047年,之後可以民主自決,當中包括獨立的選項,借此規避刑責。所謂自決的主張,就是港獨的一個變奏。他們在宣傳上鼓吹香港人可以自由決定,也符合年青人熱愛自由的特性,很易大行其道。港獨思想,在網上匯集成洶湧暗流。
所以黃之鋒DQ事件,表面看是一場選舉的糾紛,但這只是冰山的一角,背後是名為自決、實為港獨的巨大議題。而本土派尋求美國支持攻擊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就把事情進一步複雜化。特區政府面對這種局面,其實選擇不多。要麼全線退讓,要麼硬打一仗。
美國支持所有敵對國家的少數族群獨立建國,為的是打散對手的實力,一個國家大片土地和人民分裂出去後,實力自然大減。美國最經典的「成就」,就是由1989年開始,支持大量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獨立,令整個東歐鐵幕土崩瓦解,徹底壓制俄羅斯。
美國反對所有同盟國家的少數族裔獨立建國,為的是保存自己友的實力,例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其領袖最近遭西班牙判刑判9至13年,加泰羅尼亞因而出現暴力示威,西班牙政府強力鎮壓,美國不吭一聲。當然也不會通過一條《西班牙人權民主法》,去制裁西班牙了。
這就是雙重標準。中國崛起挑戰美國,美國自然支持中國境內各種獨立運動,無論港獨、台獨、彊獨、藏獨全部都支持,最好搞到中國四分五裂,饑民遍野。
搞獨立運動,不是請客吃飯,是毁滅性的對決。香港只有1106平方公里的小地方,要從960萬平方公里的中國大陸獨立出去,可能嗎? 政客販賣理想,要上位奪權,自然要落一定的注碼,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領袖的下場,已經有辦你睇。我們一介蟻民,就不要跟住人家去癲了。
盧永雄
香港《國安法》生效4年多,本地政治局面穩定下來,很快又生出一種變相的「大和解論」。
10月初,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接受訪問,建議政府宣布不再處理6000多個因為2019年示威而被捕的人士,認為若果證據不足,可以公布不再處理,「為件事劃一條線」。他又認為,為了顯示香港仍然多元化,特區政府應該鼓勵團體集會。又建議政府舉辦大辯論,以顯示社會氛圍仍然鼓勵多元討論。
張炳良的言論,和回歸20幾年來建制派曾經流行的「大和解論」,同出一轍。認為只要阿爺和反對派和解,香港就可以求得穩定。這種言論曾經一度很有迷惑性,甚至不少建制陣營的精英,亦支持這種論調,因為說到底,很多人都想做好人,想政治正確,不想做惡人,不想打仗,所以成為「大和解論」的支持者,感覺上「大和解派」可以建制和反對派兩種民意兼得。
不過,細思張炳良的言論,特別是公然宣布不處理2019年被捕黑暴分子的建議,等同特赦,並不可取。
第一,香港要重建法治。由1997年回歸開始,香港局面一步步走向混亂,皆因反對派不斷突破法律界線,由違法集會,到非法佔中,再到掟燃燒彈發動暴力抗爭,就是由藐視法治的傾向開始,然後由戴耀廷鼓吹的「違法達義論」將之包裝美化,再由黎智英開動媒體機器廣為宣傳,整個社會的守法氣氛,蕩然無存,最終帶來大亂。
處理這一批數以千計的2019年被捕示威者,由於涉及的人數眾多,搜證工作繁複,加上相當一部分涉事者亦已逃亡海外,政府既要通緝海外逃亡分子歸案,同時又要繼續搜集證據,需時追查疏理。其實處理這些案件的基本原則,就是按香港的法律處理。香港的民事案件有追溯期限,意外傷亡案索償案是3年,錢債案追溯期是6年,土地業權糾紛可以追12年,但刑事案件並無追溯期限,一日未破案,一日都可以追查。
試想一下,如果一個海外流亡人士,當日曾犯嚴重罪行,3、5年之後厭倦了海外的生活,回港投案自首,供認其他涉案的要犯,但如果政府已經公開宣稱那些人已獲特赦,政府如何處理亦相當尷尬,徒惹不尊重法治之譏。正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除非法律規定有時限,否則只要有證據,特區政府就會作出檢控,這是合符法治原則。
第二,特赦會影響他案判決。現在還有大量當年相關案件仍在審訊,包括「35+」顛覆案並未判刑,黎智英案仍在審訊中,還有大量的重大國安案件正在排期上庭,這種不再追究示威者的建議,背後的和解思想,亦在鼓吹特赦或輕判這些重犯。
看看老牌民主大國英國是怎樣處理暴動罪犯。無論是2011年的倫敦暴動,或是今年的暴力示威,英國都是採取快審重判的方式處理。煽動者在臉書上貼一個帖文叫人去示威,即使示威最後沒有發生,煽動者自己亦沒有出現在示威現場,亦可以被重判3年監禁。惟有依法而治,才不會鼓勵市民將來再進行暴力示威,我們不見英國和示威者和解,為何又要叫特區政府和示威者和解呢?
回歸20多年的例子都已經很清楚說明,「大和解論」其實是「投降主義」的代名詞,姑息養奸只會令政治失控。對並未起訴的示威者,政府可以按香港法律處理,即使調查後在現階段未夠證據起訴,撤消被捕者的保釋要求,將來如果找到新證據,仍然可以繼續起訴。要培養香港的守法精神,當然對事件中的首惡,更加不可以輕輕放過。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