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選舉主任DQ參加區議會選舉的黃之鋒,這個結果並不出乎意外。政界本來估計要DQ更多本土派候選人,如今只DQ黃之鋒一個,比想像中為少。
選舉主任在解釋黃之鋒被DQ的理據時指出,在黃之鋒的回覆中,黃沒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民主自決」作為前途的選項,顯然不會有意圖擁護《基本法》。而黃之鋒就指政府作政治篩選,剝奪他的參選權利。兩者涉及不少法律爭拗,相信最後要由法庭解決。
這裏先不談法律,主要談政治。特區政府講法律之餘,當然也講政治,其實黃之鋒何嘗不講政治呢?他跑到美國國會,要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制裁香港,這不是政治是什麼? 在一場膠著的示威浪潮中,黃之鋒要求一個外國介入香港的事務,並要美國為他參選掃清障礙,聲言他已把18個選舉主任的名單提交美國,若選舉主任DQ他們,就叫美國制裁選舉主任,這不是借外國去恐嚇選舉主任嗎?
香港的政治紛爭,過去10年經過多重質變。以前是泛民主派和建制派之爭,由於當時的泛民是真正的「和理非」,所以是君子之爭。但自從激進民主派冒起後,政治開始變質。到2012年本土派冒起,說穿了就是獨派,他們行動激進,快速搶奪了民主派對香港群眾運動的領導權。香港的社會運動,就以自決之名,蛻變成一場獨立運動。
由於打正旗號搞獨立運動,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叛離」罪行。本土派就把港獨訴求包裝成自決,話《基本法》只規定香港制度至2047年,之後可以民主自決,當中包括獨立的選項,借此規避刑責。所謂自決的主張,就是港獨的一個變奏。他們在宣傳上鼓吹香港人可以自由決定,也符合年青人熱愛自由的特性,很易大行其道。港獨思想,在網上匯集成洶湧暗流。
所以黃之鋒DQ事件,表面看是一場選舉的糾紛,但這只是冰山的一角,背後是名為自決、實為港獨的巨大議題。而本土派尋求美國支持攻擊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就把事情進一步複雜化。特區政府面對這種局面,其實選擇不多。要麼全線退讓,要麼硬打一仗。
美國支持所有敵對國家的少數族群獨立建國,為的是打散對手的實力,一個國家大片土地和人民分裂出去後,實力自然大減。美國最經典的「成就」,就是由1989年開始,支持大量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獨立,令整個東歐鐵幕土崩瓦解,徹底壓制俄羅斯。
美國反對所有同盟國家的少數族裔獨立建國,為的是保存自己友的實力,例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其領袖最近遭西班牙判刑判9至13年,加泰羅尼亞因而出現暴力示威,西班牙政府強力鎮壓,美國不吭一聲。當然也不會通過一條《西班牙人權民主法》,去制裁西班牙了。
這就是雙重標準。中國崛起挑戰美國,美國自然支持中國境內各種獨立運動,無論港獨、台獨、彊獨、藏獨全部都支持,最好搞到中國四分五裂,饑民遍野。
搞獨立運動,不是請客吃飯,是毁滅性的對決。香港只有1106平方公里的小地方,要從960萬平方公里的中國大陸獨立出去,可能嗎? 政客販賣理想,要上位奪權,自然要落一定的注碼,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領袖的下場,已經有辦你睇。我們一介蟻民,就不要跟住人家去癲了。
盧永雄
部分潛逃海外的港人,繼續發言鼓吹制裁香港及香港獨立,部分人藉此成為網紅獲取收益,但他們要為這此付出代價。
警方國安處在聖誕前夕,新增6名通緝人士,包括劉珈汶、鍾劍華、鍾翰林、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其中藝人鄭敬基知名度最高,如今已經離港定居加拿大。這些人或許搞出不同組織,例如傳媒人何良懋就籌組了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發動「公投」意圖實施「自決」。部分人就搞出一些社媒平台頻道,例如鄭敬基就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有些人就搞出一些在外國遊說制裁香港的政團,例如張晞晴搞的「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等等。
這些人的行動都是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核心罪行。千萬不要以為這些人已潛逃海外,通緝對他們並無影響。他們去到一些會協助香港執法的地區,就有被捕的可能。甚至他們坐飛機經過這些國家的上空時,如果飛機因為機件故障被逼急降,他們都可能被捕。
通緝只是第一步,對早已被通緝者施行限制措施,就是進一步的行動。政府亦刊憲將已被通緝的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以及邵嵐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向他們實施多種措施,包括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他們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並且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等。另外亦計劃向許智峰提出財產沒收令,沒收他的犯罪得益。
如果這7個被通緝者,並未獲得其他國家的有效護照,他們就會變成一個無護照人士,想離開當地去世界各地搞顛覆中國的活動都很困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撤銷護照很有效,如果這些人沒有任何身份,就沒有利用價值,就會被用完即棄。他亦都質疑這些潛逃人士在2019年分裂社會,誤導青少年,「若佢地夜晚都睡得著,就是沒良心」。
普羅市民見到政府最新通緝6個涉嫌觸犯《國安法》人士,以及對另外已被通緝的7個人採取限制措施,一定要知所警惕。
第一,不要向這些人提供資金。這些被通緝人士不少在社交平台上開設頻道,甚至開設Patreon戶口眾籌。香港市民千萬不要向這些被通緝人士提供資金或捐款給他們,亦不要以為網上的行為「神不知、鬼不覺」,每一個網上的行動都會留下數碼足跡,到時被警方追查到就悔之已晚了。
第二,不要轉發這些人的反動訊息。這些人在網上發布帖子或影片,如果對違法帖子點讚、留言支持甚至轉發他們的訊息,甚有可能觸犯《國安法》或《維安條例》,特別是《維安條例》當中的煽動罪。其實英國在今年的暴動當中,以煽動罪起訴的多名人士,部分甚至只是在煽動暴亂的帖文上點讚,並沒有留言,最後都被定罪入獄。在香港進行類似行動,亦有很大機會觸犯《維安條例》的煽動罪。如今政府已經有言在先,事先警告市民不要以身試法,到時出事後就不要說「怎知點個讚都會坐監」。
第三,不要和這些被通緝者聯絡或協助他們處理任何事情。這些被通緝人士的通訊會被警方緊密監控,不要以為他們身在海外,與他們WhatsApp聯絡一下無問題,或者有些人和這些被通緝者本來是朋友,或會接到他們指示幫忙處理這樣或那樣的事情。小心這些行為會和他們觸犯《國安法》相關罪行有關。與這些人聯絡並協助他們做一些事情,亦有可能會犯法,犯上「協助及教唆」之罪。
總的而言,政府通緝這些涉嫌觸犯國安法的人士並採取限制措施,有助制止他們繼續進行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有助遏止相關的煽動訊息繼續在香港散播。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