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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運動 毁滅性的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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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運動 毁滅性的對決

2019年10月29日 19:35 最後更新:19:46

政府選舉主任DQ參加區議會選舉的黃之鋒,這個結果並不出乎意外。政界本來估計要DQ更多本土派候選人,如今只DQ黃之鋒一個,比想像中為少。

選舉主任在解釋黃之鋒被DQ的理據時指出,在黃之鋒的回覆中,黃沒有直接回答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民主自決」作為前途的選項,顯然不會有意圖擁護《基本法》。而黃之鋒就指政府作政治篩選,剝奪他的參選權利。兩者涉及不少法律爭拗,相信最後要由法庭解決。

這裏先不談法律,主要談政治。特區政府講法律之餘,當然也講政治,其實黃之鋒何嘗不講政治呢?他跑到美國國會,要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制裁香港,這不是政治是什麼? 在一場膠著的示威浪潮中,黃之鋒要求一個外國介入香港的事務,並要美國為他參選掃清障礙,聲言他已把18個選舉主任的名單提交美國,若選舉主任DQ他們,就叫美國制裁選舉主任,這不是借外國去恐嚇選舉主任嗎?

香港的政治紛爭,過去10年經過多重質變。以前是泛民主派和建制派之爭,由於當時的泛民是真正的「和理非」,所以是君子之爭。但自從激進民主派冒起後,政治開始變質。到2012年本土派冒起,說穿了就是獨派,他們行動激進,快速搶奪了民主派對香港群眾運動的領導權。香港的社會運動,就以自決之名,蛻變成一場獨立運動。

由於打正旗號搞獨立運動,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叛離」罪行。本土派就把港獨訴求包裝成自決,話《基本法》只規定香港制度至2047年,之後可以民主自決,當中包括獨立的選項,借此規避刑責。所謂自決的主張,就是港獨的一個變奏。他們在宣傳上鼓吹香港人可以自由決定,也符合年青人熱愛自由的特性,很易大行其道。港獨思想,在網上匯集成洶湧暗流。

所以黃之鋒DQ事件,表面看是一場選舉的糾紛,但這只是冰山的一角,背後是名為自決、實為港獨的巨大議題。而本土派尋求美國支持攻擊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就把事情進一步複雜化。特區政府面對這種局面,其實選擇不多。要麼全線退讓,要麼硬打一仗。

美國支持所有敵對國家的少數族群獨立建國,為的是打散對手的實力,一個國家大片土地和人民分裂出去後,實力自然大減。美國最經典的「成就」,就是由1989年開始,支持大量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獨立,令整個東歐鐵幕土崩瓦解,徹底壓制俄羅斯。

美國反對所有同盟國家的少數族裔獨立建國,為的是保存自己友的實力,例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其領袖最近遭西班牙判刑判9至13年,加泰羅尼亞因而出現暴力示威,西班牙政府強力鎮壓,美國不吭一聲。當然也不會通過一條《西班牙人權民主法》,去制裁西班牙了。

這就是雙重標準。中國崛起挑戰美國,美國自然支持中國境內各種獨立運動,無論港獨、台獨、彊獨、藏獨全部都支持,最好搞到中國四分五裂,饑民遍野。

搞獨立運動,不是請客吃飯,是毁滅性的對決。香港只有1106平方公里的小地方,要從960萬平方公里的中國大陸獨立出去,可能嗎? 政客販賣理想,要上位奪權,自然要落一定的注碼,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領袖的下場,已經有辦你睇。我們一介蟻民,就不要跟住人家去癲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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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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