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立法在即,受到直接影響的反對派馬上跳出來說三道四,肆意抹黑,尤喜談論由特首指定法官名單以審理涉及國安案件一事,聲稱由於特首是即將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由其指派法官將會損害司法獨立云云,再次反映反對派如何善於利用謬論迷惑人心。


第一,正如坊間不少時評指出,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及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意即現時各級法官的任免其實都是由特首決定,而即使如此香港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利既受法律保障,亦是舉世公認。何以現時國安法沿襲類似的安排,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便受質疑?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反對派的質疑是出於政治目的,而不是基於事實判斷。

進一步而言,假如基本法條文對有關司法機關及人員職權的保障維持不變,而反對派馬上就認定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將會蕩然無存,則無疑於在沒有直接證據下質疑國安法立法後法官便會「突然喪失其專業知識及操守」,未免過份矮化及醜化法官的能力和形象,實應當「藐視法庭」論。


第二,由特首指派法官,才可確保案件判決的質素。雖然法官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和法律知識,然而畢竟各有所長誠如港大法律系學者陳弘毅所言,部分法官擅長民事訴訟、有些則專門審理商業法案件,各擅勝場。由於國安法案件牽涉香港甚至全國利益,廣受注目,稍有差池,則於當事人或社會整體所害甚矣。因此,由特首選取一籃子具備審理國安法知識和能力的法官,才能保證案件審判的質素和公信力,亦是對當事人和整體社會最公平和有利的做法。既然反對派如此重視司法質素,又時常擔心自己面臨國安法檢控,對於指定有能力有水平的法官以確保公平審訊卻又如此反感實自相矛盾,毫無邏輯可言。


第三,司法機關人員任命大權掌握在行政長官手中,不等於行政干預司法。以英國為例,國會的最大黨可以執政,任命議員成為官員,即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兩權,但從未有人認為這是行政干預立法或是認為是暴政劣政。

同樣地,不少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本身都是資深律師,甚至出任暫委法官,臨時代理法官一職審理一般民事訴訟。按照反對派的邏輯,身為議員又同時兼任法官,是否代表立法干預司法?何以反對派容許立法機關人員獨攬大權,對行政機關受法律保障的權力則諸多挑剔?


最後,必須重申香港從來不是「三權分立」,而是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所說,香港的制度是「三權合作」,「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由行政機關作主導,立法、司法應該盡量配合,最多只是作簡單的監督和制衡。因此,退一萬步來說,即使「行政干預司法」一說成立,也是沒有違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原則和期望。


其實,反對派老奸巨猾,豈會不知搬出「行政干預司法論」是愚不可及,站不住腳?但是,所謂專業人士仍要祭出這招,足見他們狗急跳牆,垂死掙扎,在國安法來臨以前散出最後的一抹餘輝。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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