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黨和公民黨為首的泛民議員借民調作下台階,決定是否留任立法會。不過陳淑莊決定不留任,兼且退出公民黨,理由是要陪伴媽媽。「身體有事」和「陪伴家人」,從來都是在政壇轉身走的好藉口。
的而且確,自去年反修例運動,快速演變成為嚮應美國要推翻中共的政治豪賭,走在最激進的政治前沿,是在玩割喉嚨的死亡遊戲。向阿爺叫板,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不想玩到這樣大的反對派,紛紛引退。李柱銘表態話自己「不可能支持獨立,也不會參與暴力」,又話「革命搞港獨不可能實現」。陳方安生更徹底,表態「從公民及政治工作退下來,過較平靜生活」。如今輪到陳淑莊因為陪伴媽媽而退出政壇。
不過有人辭官歸故里,有人繼續發動年青人去趕科場。很快就到10.1國慶,近日又有人在網上宣傳,叫人在國慶日示威堵路。疫情未過,警方拒絕了民陣的遊行申請。任何人在當日上街示威、堵塞道路,都是非法行為,要預備承受法律制裁。
自從今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之後,上街人數大減,政府執法力度大增,令到上街示威「送人頭」的機會成本,大大增加,有幾件事情值得留意:
第一、 警方加強執法。警方面對在國慶日明顯針對阿爺的非法示威,執法力度大大加強。上星期,警方就採取行動,拘捕23歲理大學生呂世瑜,指他涉嫌在網上售賣胡椒球槍等戰略武器,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未經許可輸入戰略物品」、「藏有攻擊武器」共3項控罪,不准保釋還押候審。另外警方仍在調查呂世瑜發布「港獨」、「煽動仇恨」等文宣,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警方未等到10.1,已事先拘捕滋事份子。
另外警方計劃在10.1當天,出動6000警力,包括軍裝、便裝人員及作高空監視,大量搜捕非法示威或暴動份子。
二、檢控的罪名加重。在上星期五,政府將去年11月12日在中環「和你lunch」堵路被拘捕的28名示威者,改控暴動罪,這21男7女包括社工、教師、學生、放射師、工程師、ViuTV演員、迪士尼演員等。由於當日是星期二,不能排除部份人是即興加入的示威者,一念之差,以身試法,如今被控重罪。
如果只控告他們非法集結,入罪判處的刑期會較輕,但被控暴動罪一經定罪,近年判例監禁大多是3年以上。所以,在「十一」上街遊行,首先便干犯了非法集結罪,如果一時衝動跟人去堵路、縱火,已觸犯判刑3年以上的暴動罪。若再加上大叫港獨口號話,就會中《港區國安法》罪名,判刑10年8載不足為奇。
三、法庭判決開始從嚴。過去法庭判處暴力示威的犯人都比較輕手,甚至有一些裁判官說投擲汽油彈被捕的15歲少年是「優秀細路」,判處感化18個月便了事(最後被上訴庭改判入勞教中心)。但法庭近日的判決開始從嚴。本周一,犯案時17歲男學生陳俊輝,本年初向葵涌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車閘起火,被判入獄3年10個月。法官並沒有因為他患有過度活躍症而輕判。
無論是從警察的行動、律政署的檢控,到法庭的判決,對違法暴力的示威行為,都有從嚴的傾向。
在這個世界,精人出口,笨人出手,搞陰謀詭計的人,煽動別人上街做死士,自己卻坐在冷氣房內陰陰笑,享受成功發動暴亂的果實。如今已有這麼多精人轉身走了,用種種理由退出政壇。只有笨人才繼續衝,做只為洩一時之氣的撞牆行為。
家長也應該開口了,不要讓子女那麼笨去送人頭。要非法示威,叫那些不與暴力割蓆的尊貴議員子女出來示威吧。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