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日前的講話,發放了大量信息。
張曉明的講話在解答一個問題:為何人大常委會要在短短半年內作出3次重大決定(制定國安法、延後香港選舉,定出DQ標準)?張曉明給出「愛國」這個答案。弦外之音是香港的政權機構,有人叛國。
中央高官提出「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為什麼要將焦點放在「愛港」這個標準之上呢?看來有幾個原因。第一、針對叛國者。叛國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在法律上的要求相當嚴格。香港的法律源於英國,初時只是普通法的案例。英國議會最早於1351年通過《叛國罪行法令》,當時的叛國罪被廣泛界定為對國王不忠,懲罰相當嚴厲。後來慢慢演變成向國家發動戰爭,或在戰爭時協助或教唆外敵,才算觸犯判國罪。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亦類似,要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動戰爭,或者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國,或協助交戰中的公敵,才算觸犯叛逆罪。
但是,即使沒有觸犯刑事罪行,仍有很多向外國投誠、背叛國家的行為,應予以嚴厲譴責。中央認為這些叛逆份子,不能容許加入政權機構。
此前選舉主任DQ黃之鋒的參選資格,當時只考慮他所屬的香港眾志,是否以港獨作為政綱,以及他本人是否同意那些政綱。但事實上,黃之鋒多次到美國游說美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甚至把選舉主任名單交給予美國,要求美國制裁選舉主任。這很明顯是背叛國家的行為,即使沒有觸犯刑事罪行,亦應予以嚴厲譴責。
第二、國際環境劇變。隨著中國經濟急速冒起,中國的GDP已經是美國65.8%,美國已感受到中國的挑戰。在2017年美國總統特朗普上台之後,中美的矛盾急速放大,已經去到一個劍拔弩張的階段。特朗普除了與中國開打貿易戰之外,也大力支持台灣與大陸抗衡。香港也變成另一隻美國進襲中國的棋子。在中美關係如此惡劣的時候,投向對敵方,攻擊自己的國家,這明顯是一個叛國的行為。
關上房門,在國家內爭取民主自由,與借助外國勢力,甚至以外國勢力制裁作為要脅,逼迫中央給予香港全面的民主自由,本質上是兩碼事,是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的分別。
第三、香港問題,早已定性。去年11月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的主題是國家治理體制,當中也涉及香港的治理問題。當時會議決議提到兩點,第一是「完善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這項決議,有將人大釋法常態化的味道。第二是「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猶記得四中全會剛召開之後,我與一位前高官見面,和他討論四中全會這項決議,我問他如何看人大常委會直接為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毋須等待香港的立法會立法。這講法似乎超出了前高官的想象,他回答說:「這種做法不可行,訂立的法例也無法執行。」我當時說:「如果國內照用香港法律起草模式,詳列有關罪名的定義、內容和罰則,為何不可執行呢?」事情後來的確如此發生。結果人大常委會在今年六月為香港制訂《港區國安法》。
如今看來,中央去年11月四中全會,已經為處理香港的問題拍板定案。這也是我一直講的「非A方案」。
香港已經變成一團亂麻,必需快刀斬之,重新確立一個治理體制,才可以撥亂反正。這個「破」的過程,不是香港人慣見的做法,部分人會覺得不可行。然而,那些人認為可行的方式,行了23年,不但不成功,而且局面越搞越亂。中央深明,如果讓香港沿著舊路前進,香港勢將變成美國對付中國的一隻棋子。中央的決策只能改變,採取「非A」模式,過去香港反對派認為最不應做的事,就刻意去做。
不能破,就不能立。結果出現人大常委會在六個月之內做了3個重大決定,當中的核心理念,就是不但要將叛國者清除出政權機構之外,如果他們在社會上宣揚港獨和推翻中央的思想,特別是投靠外國進行這些行為的話,就要以刑事追究。
新時代已經到來。香港從政者要重認識新形勢。過去,「愛國」這議題,即使是建制派亦好像羞於啟齒,他們覺得這個問題很老土、很過時、很專制。新時代要大講「愛國」,就是因為香港有太多的叛國者。如果不認清這個現實,香港人從政的道路,只會越走越窄。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