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8月26日完成對選委會參選人的資格審查,判定有兩人不符合資格,其中一人是參加界別分組選舉的候選人,因未有登記為地方選舉選民,不符合基本參選資格。另一人是熱血公民的立法會議員鄭松泰。
言之,只有鄭松泰一人是因為政治原因被DQ,社福界部份被視為獨立泛民的候選人也可以過關。
身兼資審委主席的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指出,參選人(或當然委員的登記人)的政治聯繫不是考慮因素,主要考慮1. 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2. 是否真誠效忠特區。真誠是重要的,真誠在法例中清楚講明,亦有案例。參選人要在意圖上,言行上真誠。花言巧語不會得逞,亦不會容許借資審委去漂白。他又指「騙徒擅長扮演不同角色」。
而鄭松泰回應時指資審會曾問及他有關其著作、過往言行,以及2016年倒插國旗事件。鄭松泰2016年10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倒插國旗,事後他被控侮辱國旗區旗罪成。其後2020年鄭松泰參選立法會選舉,收到新界西選舉主任黃展翹來信,指鄭松泰倒插國旗案罪成,如何顯示他忠誠接受和履行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諾。
鄭松泰當時回覆選舉主任,表示當年所做的事確實不對,又指難得選舉主任來函詢問,他特此表達歉意,並承諾改過遷善,繼續擁護《基本法》,愛護國旗和區旗。結果他沒有被選舉主任DQ。
過去大半年鄭松泰重入議會,還做了很多食美心蛋糕的小動作,結果無補於事。
為何鄭松泰上次沒有被選舉主任DQ,今次被資審委DQ?相信和選舉主任睇形式,而資審委睇實質有關。
李家超說,資審會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重要制度保障,不容許假扮擁護基本法並效忠特區的人,進入特區管治體制。
按李家超的講法,資審委會全面睇參選人的言行去判斷,不是他說自己真誠就是真誠。
李家超提過的法庭案例,有講到真誠的問題,是指2018年2月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拒參選議員案。陳浩天申請選舉呈請敗訴,法官區慶祥在長達103頁的判詞解釋,候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這不能只流於簽署聲明等形式化表態。陳浩天宣揚港獨,其政治主張違背《基本法》,選舉主任有權調查並撤銷陳的參選資格。
當時陳浩天代表律師曾反駁,讓選舉主任去裁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是非常主觀的,凡涉及這類剝奪選舉權的決定,應該有清晰、明確和可查明的標準,較妥善的做法是選舉主任只在形式上確認參選人的立場,若日後發現當選議員違反誓言和聲明,才訴諸檢控或撤銷其議席。
但區慶祥法官認為《基本法》對參選人的憲法要求是不容凌駕的,若選舉主任只能形式上確認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將會出現選舉主任明知他實質上不會擁護《基本法》,但純粹因為他填妥文件而必須讓他「入閘」的荒謬情況。等待選舉後再追究明顯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對議員的要求,做法亦相當迂迴。
睇完今次資審委的決定,重溫過去的案例,可以有2點總結:
1. 判斷一個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和效忠,不是他說了就算,資審委可以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去判斷他是否真誠。
2. 假效忠不易過關,食美心蛋糕不能洗底。出得來行,始終要還。
結論是資審委是有牙老虎,也會判斷假效忠人士。但也放了一些溫和泛民入閘,不算是清一色了。
李彤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