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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號列車開出  上車與否悉隨尊便

博客文章

前海號列車開出  上車與否悉隨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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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號列車開出  上車與否悉隨尊便

2021年09月07日 21:00 最後更新:21:36

中央接連放出大招,繼9月5日推出「橫琴粵澳區合作建設方案」之後,翌日再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區方案有幾個特點:

1、區域擴展8倍。前海合作區由原來的14.92平方公里,大幅擴展至120.56平方公里,接近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的總面積127.67平方公里。前海合作區擴展的面積,主要將之前深圳規劃的一串科技帶的地區包攬在內。由此可見,前海區發展方向,除了現代服務業之外,亦會包含高科技產業。

2、發展思路清晰。新方案指前海的發展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先行先試,推進與港澳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豐富協同協調發展模式,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台,建設高水準對外開放門戶樞紐,不斷構建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簡言之,前海是一個改革的試驗區,所謂與港澳規則對接,意思是與國際最高水平的規則銜接,讓前海作為大灣區發展成為國際一流灣區的引擎。

3、錯開與橫琴的發展方向。澳門合作搞的「橫琴方案」強勁之處,除了是同樣大幅擴展合作土地面積之外,橫琴合作區提升到與廣東省和澳門合作的水平,並非只與珠海和澳門合作。廣東省省長是部級領導、中央委員,而省委書記更屬政治局委員層級,遠於高珠海的水平,其推動力可想而知。

有人說,橫琴搞了這麼多年,還是好像死城一個,這與珠海的動能有關。從今次高規格合作模式配置,可以知道中央要大力推動橫琴發展。

至於前海,沒有橫琴的配置,但聚焦於兩個方向,現代服務業和創新科技。由於深圳本身的領導能力已相當強,前海發展區的領導,並未提高到省級,相信也不影響發展動能。試想一下,深圳是全國的人才中心,科創產業更是全國第一。將深圳的創科帶劃入前海區,就像為前海裝上了一個勞斯萊斯引擎,已足以高速起飛。

如今見到前海的發展規劃,香港應該如何自處呢?香港近年開始聚焦創新科技,香港科技園公司和數碼港也搞出了不少成績,亦正開發落馬洲河套區,這是香港的小進步。但如果和內地比較,香港政府的速度卻遠遠追不上。從深圳的高樓下望,香港的河套區,就像一小塊麵包屑一樣,與未來的前海區完全無法比擬。香港只依靠河套區與內地合作,能夠達成的效果相當有限。

香港當前要注意3個問題:

1、前海方案已預留香港積極參與的空間。前海方案的命名是「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已明顯擺出了「深港合作」的牌頭。而方案提到發展目標是到2035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體系更加完善,營商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平,建成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強、創新策源能力強、協同發展能力強的高質量發展引擎。

中央為前海定下的目標,較橫琴的目標虛,我相信中央並非不能定出更實在的目標,而是要預留空間與香港共同定出目標。

2、前海、香港合作現狀虛無。有人說,前海的發展仍然顯得馬馬虎虎,雖然當地已有大量的金融機構進駐,但搞的都是傳統的金融產業,仍未搞出創新的架勢。至於與香港合作方面,更沒有什麼大動作。

不過,中國是「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制,集中力量就會做得到。「前海列車」已經按鍵啟動。香港上不上車,列車也照樣開出。

3、從低度參與到全面參與的選擇。如果說參與度最低是0,最高是10的話,香港目前在前海的參與,頂多只有1到2,而澳門和廣東省在橫琴的合作發展模式,就是10的最高水平。究竟香港未來繼續低度參與前海區的發展,只擺擺樣子,還是全身投入,像澳門參與橫琴那樣,將前海看成是半個香港?這是來屆特區政府的選擇,絕對會左右香港未來的發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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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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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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