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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團結工會」大戲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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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團結工會」大戲落幕

2021年09月17日 19:07 最後更新:19:25

職工盟於9月16日晚召開執委會議,會議通過啟動解散程序,計劃在10月3日召開會員大會正式通過解散。長期擔任職工盟總幹事的蒙兆達亦已辭職。這個香港老牌的工會,終於踏上死亡之路。

過去,職工盟和工聯會一直是香港兩個主要工會組織,一左一右,長期就勞工事務發聲。以前,外界對職工盟的印象不錯,覺得她和工聯會一樣,是肯為打工仔發言的工會組織。

近年,職工盟越來越政治化,在2014年的佔中和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中,扮演極其積極的角色,自然惹來各方挖料,結果竟然挖出職工盟原來長期收受與美國相關的多個組織的巨額捐款,其中包括「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ACILS)、「美國團結中心」(SC USA)及「亞裔美國人自由勞動研究所」(AAFLI)。這些組織與美國政府直接資助的「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或其他政府組織有密切關係。據傳媒統計,這幾個美國組織,在過去26年以來,共資助了職工盟1.18億港元,金額極之驚人。

職工盟收受了這麼多與美國政府相關的資助,其獨立性令人極度懷疑。阿爺一直指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恐怕亦職工盟是其中一個橋頭堡。

大家可能覺得奇怪,為什麼美國組織要花巨款去支持職工盟?有留意國際局勢的人,應該記得東歐鐵幕的崩解,其中一個引爆遠因,就是波蘭的團結工會運動。1980年8月,波蘭格但斯克市列寧造船廠的一名女工抱怨食堂的食品價格上漲,結果被開除,引發全廠工人罷工抗議。當時已開始搞秘密工會的工人運動領袖華里沙(Lech Wałęsa)發動全國罷工,有1000萬人參加,最後逼使波共政府妥協,簽訂《格但斯克條約》。同年的8月31日,華里沙領導的團結工會正式成立,成為整個東歐鐵幕瓦解的導火線。

面對強大的共產統治,西方國家透過在東歐各國支持工會和教會,在鐵幕裏造出細小裂痕,最後將整個東歐集團瓦解。

當時的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對東歐事變非常警惕,特別是團結工會的發展。2004年夏末,有人寫了一篇訪問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的談話稿,題為《叩訪富強胡同六號》。文章引述趙紫陽回憶鄧小平在80年代對政治改革和工會運動的顧慮。

趙紫陽說:「搞經濟體制改革,鄧小平是下決心的,他看到中國窮,他要發展經濟。鄧小平的治國理念是富國強兵。他多次說,我們經濟發展了,我們就有錢壯大軍事力量,我們就會成為世界強國。他希望中國強大。我和他共事這麼多年,經濟改革他很放手,你想怎麼改就怎麼改。但對於政治體制改革,他很警惕。」

趙紫陽又特別提到在起草「中共十三大」報告的時候,鄧小平特地打電話來對他強調:「你可不要有三權分立的意思呀!一點影子都不要有!」

趙紫陽認為,鄧小平「即使想過改革政治體制,但當他看到波蘭團結工會鬧大了,出了問題,認為不能搞了。」

今天看來,趙紫陽就是中國版戈爾巴喬夫,而鄧小平卻是有遠見的舵手。1989年,中國與東歐的發展道路開始分道揚鑣。東歐鐵幕瓦解,採取「震盪療法」,在一夜之間全面西方化。而中國就維持社會主義體制,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32年過去,比較中國與東歐國家及俄羅斯的國力,高下立判。

無論如何,以團結工會帶出東歐鐵幕土崩瓦解,強化了美國的信心,認為支持這些所謂「自由工會」,可以推翻共產政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的組織大力資助香港的職工盟,恐怕是想借助這些組織針對中國,如今職工盟面臨解散。這場製造港版團結工會的大戲,終於落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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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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