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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兩岸

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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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2021年09月24日 04:11 最後更新:04:11

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為避免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充當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則較原來一年以下、15萬元罰金加重很多。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指出,陸委會也研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陸資隱匿身份或資金來源,假借他人名義來台投資的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

陸委會23日下午舉辦線上記者會,由副主委李麗珍出席說明。

陸委會近期預告擬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草案,嚴懲充當陸資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李麗珍說明,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條之一,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才能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但近年有陸資用他人名義或第三地陸資企業名義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甚至有些從事挖角高科技人才。陸委會擬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的修正草案。

第40條之一修正後,範圍除中國大陸外,也納入中國大陸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前述對象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台營業,准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至於中國大陸地區於第三地投資營利事業的認定,由「經濟部」擬訂。

第93條之一修正後則規定,違反第73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或為規避第73條第一項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第93條之二過去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範,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或規避相關規定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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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止部分台貨關稅減讓 國台辦再轟賴清德台獨禍台

2024年05月31日 11:34 最後更新:11:34

財政部宣布對部分台灣產品中止關稅減讓,國台辦指台灣長期單方面對大陸產品採取歧視性貿易限制,損害兩岸企業利益和兩岸同胞福祉。

財政部公布,從下月15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賴清德。(資料圖片)

賴清德。(資料圖片)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長期以來,台當局單方面對2500多項大陸產品出口採取歧視性貿易限制,損害兩岸企業利益和兩岸同胞福祉。去年12月21日,大陸宣布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12個稅目產品關稅減讓後,民進黨當局不僅未採取任何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還不斷變本加厲,阻撓破壞兩岸經濟正常交流合作。

陳斌華又說,賴清德當局頑固堅持「台獨」立場,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大肆宣揚「台獨」分裂謬論,煽動兩岸對立對抗和經濟「脫鉤斷鏈」。事實再度證明,搞「台獨」就沒有和平,就沒有發展,只會「禍台」「害台」,只會讓台灣企業、民眾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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