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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究「累街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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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究「累街坊者」

2022年01月06日 19:14 最後更新:19:39

香港又跌入限聚暗黑循環,市民一肚氣,話「庸官和國泰累街坊」。受擴大限聚直接影響的行業如飲食業叫苦連天,話直接跌入地獄,又會觸發新一波的倒閉、裁員、減薪潮。

要阻止第5波疫情,擴大限聚是必要之惡,做全民檢測可以加快疫情結束。政府總是不情願做全民檢測的心理令人費解,或許要到「不全民檢測便下台」的地步,高官才會瞓醒。

有人問我可否向高官和國泰法律追責,我話雖然艱難,但還是有方法。

先講國泰及空中服務員,可分刑事和民事責任。就涉嫌刑事問題有兩種,1. 國泰涉嫌以「客機去貨機返」的方式,讓機組人員繞過酒店隔離檢測。2. 貨機機組人員涉嫌違反國泰指引,在家居醫學監察期間違規外出作不必要的活動。

聞說政府內部有一種意見,話規範貨機機組人員作醫學監察的是國泰內部指引,而不是直接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範,所以好難告。

這個說法似是而非,第一,國泰的指引由599A授權而衍生,違反指引仍可用599A告。第二是告詐騙。過去有很多公務員或私人公司職員,因為「蛇王」而被告詐騙罪。國泰空中服務員視公司指引如無物,違規外出,涉嫌詐騙公司,也可以起訴。至於國泰涉嫌以「客機去貨機返」方式運作,有無詐騙政府,也值得研究。

至於民事追討,由於受影響的市民和國泰沒有合約關係,不可用合約法索償,但可以用民事侵權法(Tort)索償。

1. 染上新冠病者。民事侵權法其中一個追討原因是疏忽(Negligence),因疏忽而受到人身傷害者,較易成功起訴。疏忽的一個經典案例是「多諾霍夫人對史提芬遜」案(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案中的多諾霍夫人和一個朋友去了一家咖啡館,朋友給她買了雪糕和一瓶薑啤。怎知薑啤中有一隻腐爛的蝸牛,多諾霍夫人飲完才發現,她因此非法不舒服,之後就向製造商索賠,結果索賠成功。

疏忽索償要點是1.有照顧責任(duty of care) ,2.違反了照顧責任(breach of duty),3.受損者並不是太遙遠( too remote)。一個薑啤製造商顯然對飲用薑啤者有照顧責任(即使她不是直接買薑啤者),容許腐爛蝸牛混入薑啤內違反了對飲用者的照顧責任,而且「飲用者」這個受影響人群對薑啤製造商並不遙遠,完全可以想像得到,所以法庭判決索償成功,即使多諾霍夫人受到的身體傷害其實不大。

以望月樓受感染的食客為例,如向國泰或播毒的空少索償,一家航空公司遵從政府指示,製作貨機機艙人員家居醫學監察的指引,有責任令指引有效落實,若員工違規外出播毒,當然對受感染者有照顧責任,亦違反了這個責任,因為政府叫航空公司製作及執行指引的目的,正正是防止機艙人員胡亂外出到處跑感染其他人。這些因空少違規受感染的人並不遙遠,航空公司和空少可以預估違規行動會影響到這些人。

2. 廣大受限聚影響的商戶。擴大限聚最受打擊是餐廳等商戶,他們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有些甚至因而結業。但不幸的是,民事侵權法的疏忽索償,對「經濟損失」(economic loss)比較不友善,不是不能告,但不易告得入。

3. 對疏忽的官員。在這件事當中,運房局有重大責任,既在 Omicron殺到沒有收緊對貨機機組人員的隔離檢安排,也沒有確保國泰遵守他們的規定。可惜的是想告官就更難了。在Yuen Kun Yeu 對香港律政司一案中(Yuen Kun Yeu V Attorney-General of Hong Kong [1988] ),有一間接受存款公司倒閉,存戶指政府接受存款公司監管專員失職而索償,結果打到英國樞密院也敗訴,除了因為是經濟損失之外,法庭亦不願確立政府作為決策者要對廣泛的政策受影響者賠償。

簡單總結,法律上的確有方法,去追究這次播疫的「累街坊者」,包括刑事追究,和以民事侵權法的疏忽理由去索償,特別是染疫這些受到嚴重人身傷害者。但想告政府就難了。

無論如何,政府、特別運房局的決策失誤,即使在法律上難追究,也應在政治上追責。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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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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