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疫情繼續爆發。葵涌邨逸葵樓上周四晚(1月20日)出現多宗確診,但港府當晚未有即時實施居家隔離,翌日居民「自出自入」。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透露,當晚有份視察的專家和衞生防護中心均認為要居家隔離,惟特區政府當局話「咁急咁夜做唔到」。
香港一個國際大都會,這種抗疫安排極不到位,對很多情況都沒有預案。令我想起內地有很多抗疫經驗值得學習,其中一個是上海。
上海在1月13日由於一個上海留美學生播疫,宣布「靜安寺街道愚園路228號」一間面積200多呎的奶茶店,為「中風險地區」,成為「最小中風險區」,上海其他地方的風險級別不變,結果亦成功控制了疫情,成為一個精準防疫的例子。上海用了最少的代價,亦實現了動態清零。
管理上海比香港更難,上海人口2500萬人,是香港739萬人口的3.4倍。上海GDP是香港1.75倍。人越多經濟活動越多,病毒越易擴散。但上海控疫比香港好。上海作為重要口岸城市,自內地去年疫情防控常態化後,即使出現零星病例也能很快控制住,沒有進行全民核酸檢測。上海疫情防控的秘訣是什麼?為何上海不做全民檢測仍然可以控住疫情?
上海市市長龔正最近在記者會上話,去年上海確實發生了多輪突發疫情,上海的處置工作總體平穩有序、波瀾不驚,背後依靠的是一整套防疫制度體系的高效運轉,防控的秘訣可以總結為「4個始終」。
第一,始終強化憂患意識,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龔正說,內地其他地區發生疫情的時候,上海都要問自己3個問題:下一個會不會是上海?如果在上海發生怎麼控制、如何採取措施?如何做到讓疫情儘量不在上海發生?所以,他們在工作中不斷總結常態化防控的關鍵點。
將龔正這條經驗引申到香港,特區政府見到內地不同城市爆疫時,會否問如果香港發生會怎麼控制?去年11月國泰有三名貨機機師,在德國法蘭克福返港後確診,事後發現該三名機組人員嚴重違反在外站逗留規定,當時政府有無問如何防止國泰機組人員因違規而播疫?逸葵樓爆疫政府話「咁急咁夜做唔到」隔離,政府有無問下次如何做得到?
龔正講的第二個始終,是始終注重精准快速。突發疫情處置,上海力爭早、准、快,做到2小時到達現場,4小時完成核心調查,24小時做完核酸檢測、區域管控、轉運隔離等工作,切實做到「4早5最」。疫情防控,他們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處理突發情況加上早研判、早處置。「5最」,是在最低層級,用最短時間,花相對最小的成本,解決最大的關鍵問題,努力取得最佳綜合效益。要阻斷傳染源,同時讓疫情對人民生產生活的影響降到最低。
香港政府應該反思,如果不想做全民檢測,能否做到上海的2-4-24的方程式,能否做到4早5最?如果做不到,又不想全民檢測,疫情怎樣可以快速受控呢?
龔正講的第3個始終,是始終堅持科學抗疫,讓專業分析研判助力科學決策,注重科學賦能,更精准開展人員資訊比對、協查等工作。
香港政府始終反對全民檢測,又不敢推實名制的健康碼,這是科學抗疫,還是按市民喜歡的方法抗疫呢?
龔正講的第4個始終,是始終築牢兩個屏障。一個是疫苗免疫屏障,全上海市已經有94%常住人口接種新冠疫苗;第二個是個人防護屏障,上海市民都非常自律。
去年12月底內地完成兩劑接種是全人口的86%,估計內地打了第3針的人口有40%左右,上海的比例更高。給上海多幾個月時間,相信可以做到超過90%人打第3針。香港只有10%多一點的人打了第3針,為什麼開始有「專家」叫香港躺平,香港現在具備躺平的條件嗎?
香港經常有人以為,內地可以動態清零,只因為內地的制度專制。但看過上海的2-4-24的方程式,會知道內地如何高效地抗疫,跑在病毒前面去截流,病毒沒有流出社會,自然不用全民檢測。香港輸的不光是自由,更大問題是潛藏在背後的低效。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