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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封城強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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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封城強檢的風險

2022年02月21日 19:51 最後更新:20:06

在中央出手後,終於看到香港控疫工作的重大改變。上周六,港府委託中國建築集團分別在竹篙灣和啟德用地增建共1萬個社區隔離和治療設施,工程終於動工。而大批援港內地人員也陸續抵港。香港抗疫工作,終於動起來。在中央的協助下,港人的無助感減少,信心又回來了。

在感謝中央支援的同時,香港也要做用好中央的支持。看得到的,是物資,是建設能力,是援助人員。看不到的,是中央抗疫的實戰經驗。如何盡量用好中央的經驗,在救命如救火的時間壓力下,最大限度套用內地的成功經驗,是香港抗疫成敗的關鍵。又有一個11月大的染疫嬰兒離世,早一天清零,就可以拯救更多生命。

1. 目標。應設定最遲在5月1日清零。特首林鄭在上周五(2月18日)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特首選舉押後至今年5月8日。港澳辦事後發聲明提到,推遲選舉「不會影響特別行政區政府換屆」。換言之,特首選舉稍為推遲,不會影響在7月1日下屆政府上任。

5月8日要選特首,7月1日回歸25周年習近平主席要來港主禮,若5.1還未能清零,豈不影響大局?所以定出5.8選舉,也等如定出清零的時間底線。

以香港的疫情計,直逼2020年1月湖北武漢大爆疫。當日武漢從1月23日封城,中間進行多輪檢測,到4月7日確信清零解封,經過76天,由於當時的新冠病毒殺傷力大,對疫情認識亦少,所以特別審慎。去年底西安爆疫,只是封城檢測32天。香港如在3月中展開全民檢測,用1個半月時間,又能否清零呢?

2. 方法。內地對付最嚴重的疫情,有一整套應對方法。先要快速改建收輕症的方艙醫院和興建收重症的火神山式臨時醫院,然後進行多輪全民檢測,並輔以全城封鎖,阻止人口流動。想像一下內地式封城令9成多人口呆在家中,病毒傳播的機會大減。然後內地的檢測相信有9成多人口參與,把潛在的帶病毒者不斷找出來隔離醫治,就連武漢當日如此失控的疫情,也可以在2個半月內,硬生生將之圍堵消滅。

香港若能抄足內地做法,估計有可能開始全民檢測後,一個月內清零。若不能炒足,就要看漏洞有多大了。

3. 風險。a. 全民檢測太慢,參與人數太少。之前傳聞特區政府計劃做強檢的版本是7日做一輪檢測。這種進度太慢,內地規定500萬或以下人口的城市,2日完成一次全市檢測,500萬以上的3日內完成,香港做到3日內完成全民檢測,效果會更好。另外內地檢測有90%多人參加,香港可能只有80%人參加,走漏20%,斷尾更難。

b. 不封城效果大打折扣。在疫情爆發之初,染疫者數量少,不封城強檢尚有機會清零。但香港爆疫到如今階段,假設1%人口以上染了疫(約7萬人),80%人參與了強檢,20%未檢,若不封城仍有50%人口流動,即做完第1輪強檢,仍有7000染疫者在街上行走播毒,播毒者數量太多,做4輪強檢也不易清零,這樣做保險系數太低。

最後還要說幾句,內地和香港標準不同。香港不封城做完幾輪強檢,未能清零,一日還有幾十宗確診,特區高層可能已覺得好成功,相信拖拖到炎夏7、8月疫情會慢慢消散。但阿爺看法不一樣,既擔心舊病復發,疫情「死不斷氣」,亦令7.1慶典變數太多,萬一要移師深圳搞慶祝就變成笑話。結論還是要想方設法,去消滅這些風險。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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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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