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謠言不會止於智者,因為智者太少。
昨日(9月20日)黃昏,網上流傳一段「假消息」,內容如下:
「9月21 (星期三) 早上10時半 比卡超見記者
- 10月1日起取消酒店檢疫,改為0+3,入境人士之疫苗通行證於入境起計首3日將設定為黃碼,亦即不能進入受限於疫苗通行證嘅高風險場所…..
- 9月22日起,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現時4人羣組限聚令將放寬為8人
- 取消餐飲處所營業時間限制
- 取消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限制」
這段假消息,很快就在WhatsApp等社交媒體瘋傳,最後當然證明是流料。不過這段假消息的傳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反思的地方。
這段「消息」講到「似層層」,由於內容很具體,不可能只是聽到了人說而誤傳,可見此「消息」是有人刻意編造出來的,可能有幾個原因:
一、「貪得意」。這個世界有很多無聊人,文雅一點,可以稱之為「戲仿」。由於幾年前政治戲仿的風氣大行其道,初則仿效諷刺,繼而造假搞笑,不能排除編造者的動機是惡作劇。
二、催促政府加大放寬。社會上有不少人不滿政府種種檢疫及限聚措施,而政府亦的確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將來港的隔離期改為「0+7」,而編造者可能是見到政府放寬隔離政策遲遲未公佈,便創作一大堆放寬措施,意圖逼使政府澄清,並盡快宣佈放寬限制的消息。
三、攻擊政府的放寬措施無效。傳聞政府研究中的放寬措施是「0+7」,而這段假消息聲稱是「0+3」,反映造假者可能認為「0+7」仍是太緊。另外,他又創作了一大堆其他的放寬措施。製作假消息者心懷惡意(Malice),造假去攻擊政府將推出的放寬措施不足夠。
無論如何,假消息廣泛流傳,就會產生真效果。包括一、特首李家超並無宣佈放寬措施,就會造成政府決策緩慢低效的印象。
二、政府若宣佈「0+7」的放寬政策,由於社會上已有了「0+3」的期望,就會對「0+7」政策不滿。
據悉政府官員在當天晚上被傳媒查詢的時候,私底下澄清相關消息是假的,至少制止了傳統傳媒,繼續將假消息散播。
當政府面對假消息的時候,通常會出現兩難的處境。若然澄清,就擔憂遇到假消息就澄清,下次傳媒問及醞釀中的真消息時,如不澄清,就等如變相證實了傳媒的推測;另外,政府的大方向也是放寬限制,若大力澄清這個假消息,會給人反對放寬的感覺,與政策方向背馳。
不過,我認為這些考慮只屬技術性,政府面對有人蓄意造假時,對方的動機是政治性,政府還是澄清為好。否則,上述的假消息就有推升了市民對放寬到「0+3」的期望。
我奉勸市民萬莫造謠。借用西方自由主義哲學家卡爾·波普名著《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他認為極權政府是自由的最大敵人,我倒認為,濫用自由的市民,同樣是自由社會的大敵。像上述這種精心編造假消息的人,才是自由社會的真正敵人。
特區政府一直都在研究應否立法規管假新聞或假消息,傳媒大多反對,認為會損害新聞自由。但假消息氾濫,會造時嚴重後果,特別是在政治動盪的時候,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低,即使政府即時作出澄清,效果亦有限。政府唯有防範於未然,及早立法規管,加大蓄意發放假消息的人的機會成本。
自由和自律是一對雙生兒,沒有自律、只有自由的社會,亦是相當可怕的。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