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國集團峰會(G20)在印尼峇里島召開。國家主席習近平成為這次峰會焦點,習主席此行透露出幾方面的重大訊息。
第一,中國元首外交回來了。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之後,國家主席習近平停止了外訪,特別是今年是中共二十大召開之年,更不容有失。在二十大順利召開之後,習主席在疫情後首次出國訪問,他會先到印尼峇里島出席二十國集團峰會,然後會到泰國出席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會議。
習主席專機抵達印尼的一幕,惹起注意,他和夫人彭麗媛步下舷梯,兩人都沒有戴上口罩,這是中國元首外交復常的一個表徵。在中美兩國會談的時候,只有習主席和美國總統拜登沒有戴口罩,其他與會人員都戴上口罩。無論如何,習主席不戴口罩,顯示國家最高領導人對疫情防控的心態,已略為寬鬆了些。
第二,多國領袖一邊罵,一邊求見中國領導。外國媒體現時仍充斥對中國的罵聲,但是,這次習主席出席印尼峰會,應約與拜登、法國總統馬克龍、塞內加爾總統薩勒和阿根廷費爾南德斯等多國領導舉行雙邊會面。「應約」兩字相當重要,這顯示了這些國家,特別是美國和法國,是主動要求要和習主席會面。身體很誠實,中國的全球影響力與日俱增,西方國家都要謀求與中國對話。
第三,中美關係趨向穩定。這次中美峰會,是拜登自2021年上台以來,首次和習主席面對面會談。會面之後,中美雙方各自發表官方新聞稿,各自闡述立場。
習主席在會上強調,「台灣問題是中國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關係政治基礎中的基礎,是中美關係第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就台灣問題向美方發出至今最強烈的警告。
而白宮的會後聲明循例提到,拜登在會上對新疆、西藏、香港與人權議題表達關注。
只看會後新聞稿,很難見到中美元首談得怎麼樣。但是,有幾個信號顯示會談情況尚可,包括:
a. 會談進行了3小時12分鐘,比中方原先估計的時間長;
b. 新華社在會後主稿發佈了4張照片,1張是會談現場,其餘3張是習主席與拜登的友好互動,握手合照時,兩人都面帶笑容。新華社選擇發佈相片有一套準則,若雙方關係不好,不會刊登這麼多兩國元首積極互動的照片。
c. 雙方評價正面。國務院兼外長王毅說:「這次會晤達到了深入溝通、明確意圖、劃清紅線、防止衝突、指明方向、探討合作的預期目的。」總結得比較正面。而華府官員亦認為,只要雙方同意開闢更多溝通管道,拜習會的目的就算達成。
d. 有後續安排。如果雙方關係差勁,講完就散。而在中美元首會面之後,美國務卿布林肯稍後將會訪問中國,亦提到中美雙方的多個合作項目,會有專組跟進,落實兩國元首的建議。
在中美問題上,中方的態度始終如一,只要美國不踩到中國的紅線,兩國永遠有互惠雙贏的合作空間。而拜登政府受到選舉左右,在選前要擺出對華強硬的立場,在選舉的之後,彈性增加,中美兩國關係可能朝向比較穩定的方向發展。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