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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挑動港人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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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挑動港人仇中

2023年01月17日 19:11 最後更新:19:19

國泰航空公司宣佈取消2月3日至16日香港往返日本的50班航班。另外香港快運亦取消2月1日至16日共51班來往日本航班。很多香港人都計劃了到日本遊玩,對於航班取消大感掃興,在網上留言怒罵航空公司。國泰解釋由於日本政府對從香港飛往日本的航班數量實施限制,所以才取消部分航班。

看來出現問題是因為日本政府的政策,而不是航空公司人手不足等問題。日本減少香港飛往日本的航班,動機相當可疑。

自從內地放開防疫管控之後,日本和韓國大力加強對內地旅客入境的管控措施,甚至比歐美更加嚴厲,特別是落地之後要進行核酸檢測限制,日本還在12月30日起限制來自中國內地及港澳赴日航班只可以使用東京羽田、成田、名古屋中部及大阪關西4個機場入境。後來經香港特區政府斡旋之後,才恢復讓來自香港的航班像往常一樣可以在其他機場入境。

內地覺得日本和韓國只對來自中國的旅客的入境限制有歧視性,於是作出反制措施,暫停向日本人和韓國人批出到中國內地的入境簽證。其後韓國再推反制措施,規定來自香港的航班,只能夠在韓國仁川機場降落,對原本直飛濟州等地的香港旅客造成很大的不便。現在又到日本,大量縮減香港飛日本的航班。究竟日本縮減香港航班有何合理的抗疫依據呢?

香港的疫情不是升溫,而是正急速回落。從去年12月31日的本次疫情高峰單日確診29207宗,快速回調,連續跌破2萬、1萬和5000的關口,1月17日新增確診只有3843 宗。香港的疫情急促減退,在1月15日恢復與內地通關也没有什麼反彈。

看不到日本有任何控疫的理由要限制香港去日本的航班。最可能的理由是日本要報復內地對日本的反制措施。香港人特別喜歡去日本旅遊,當他們發現行程因為航班大幅削減而受到影響,而原因是中日入境限制措施爭議時,就會將怒氣轉向中央政府身上。可見日本這招相當毒辣,目的是要挑動香港人的抗中情緒,藉此來反擊中國。

香港人旅遊隨自己的喜好,看不到國際政治的複雜性,不會注意到外國竟然會利用香港人作為籌碼與中央講數,甚至不惜挑起港人對自己國家的仇恨,藉此逼中國屈服。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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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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