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是香港回歸紀念日,也是中共建黨紀念日。今年「七一」,中共中央機關刊物《求是》刊發了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22年春季在中央黨校講話的全文。中共機關刊物刊發習主席過去的一篇講話,自然是因為當中有值得關注的內容。
習主席當時向黨校的中青年幹部強調,要築牢理想信念根基,他說:「如果我們培養出來的人都不信奉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了,不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面旗了,就會發生東歐劇變、蘇共垮台、蘇聯解體那種『故國不堪回首月明中』的悲劇!」
「但要引起重視的是,有的人從來就沒有真正樹立共產黨人理想信念,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本就不正,進入黨的隊伍動機不純…..無數事實告訴我們,唯有以狹路相逢勇者勝的氣概,敢於鬥爭、善於鬥爭,我們才能贏得尊嚴、贏得主動,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他說:「我們這支隊伍裡,不能有膽小鬼,更不能有心懷異心、身在曹營心在漢、同床異夢的人。」
習主席的這段講話信息量十分豐富:
一、稍一不慎就會政權解體。習近平引用「故國不堪回首月明中」這句詞,已是非常重的說話了。這首詞出於五代十國時南唐國君李煜的名作《虞美人》,也是李後主的絕命詞,內容講述一個亡國之君的無限哀痛。換言之,如果中共幹部沒有築牢信念,不但中共會垮台,中國還有亡國之險。
二、有人同床異夢。習主席特別提到有人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不正,有人心懷異心、同床異夢。恐怕就是指那些崇拜西方理念的「公知」(所謂公共知識分子)。如今中美全面對抗的大局已經難以扭轉,若對中國的制度、對中國發展道路失去信心,而以西方的價值為價值的話,這就是同床異夢。
三、要有「狹路相逢勇者勝」的勇氣。在劇烈的鬥爭環境,要敢於鬥爭、善於鬥爭,才能夠贏得尊重、贏得主動,若在鬥爭面前跪低軟化,就必然會失敗。
或許有人認為習主席這些講話,只是針對中共的中青年幹部,香港行「一國兩制」,不實行社會主義,因此並非針對香港。這種想法有根本上的認識錯誤。香港的確不實行社會主義,但在中美鬥爭的大環境下,香港問題、台灣問題、新疆問題、西藏問題,都是美國針對中國的著力點,並不是香港人認為香港的制度和祖國不同,選擇置身事外,就不會成為鬥爭的棋子。我們不用信奉馬克思主義,但不能不看清這場中美鬥爭的本質。
在慶祝回歸之後,香港警方國安處先通緝8個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逃犯,繼而拘捕4個前「香港眾志」的骨幹成員,目標是切斷他們支持逃竄海外份子的資金鏈,這些都是鬥爭的一部分。
香港既要謀求經濟發展,也要堅持與親西方的反動力量鬥爭。這兩個工作方向,並行不悖,不可偏廢。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