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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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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2025年03月17日 14:01 最後更新:04月02日 18:08

作者: 李法言

春秋戰國時代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他在其學說《五蠹》中開宗明義直指「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以文亂法,有法不依,是造成社會混亂的藉口。韓非子非常不齒文人,以為文筆了得,精通六藝,就可以議論朝政擾亂朝綱,江湖俠客以為擁有一身武藝,就肆無忌憚用武力觸犯法律, 他對不守法的人,深惡痛絕。

自2013年開始,香港就有一羣學者以戴耀廷為首,鼓吹年青人行使公民抗命權(civil disobedience ),甚至可以「違法達義」,以身試法。結果令不少年青人堕入法網,因而被判刑入獄。「違法達義」,根本就是一條假的命題,美化了暴亂行為。

其實公民抗命並非什麼新理念,最初由美國哲學家梭羅所提出。他認為,政府制訂出來的法律與行政命令,有時並不一定符合公義。人民有權憑自己的良知,去判斷這些法律與命令是否應該遵守,必要時可以選擇「公民抗命」,不惜「違法」,也要「達義」。例如梭羅拒絕交人頭稅,因為政府增加徵稅的目的是籌集軍費對墨西哥開戰。印度領導人甘地認為,英國殖民地政府制訂的《食鹽專營法》剝削人民,帶領人民去海邊煮海水造鹽。這些都是公民抗命的例子,抗命者深明自己要付出觸犯法例的代價。

戴耀延一方面倡議「違法達義」,但另一方面卻否認他是始作俑者,表示自己在此前所有文章中,只2014年11月12日發表的《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一文中提過一次「違法達義」四字。他引述該文原文:「『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到「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以說明自己並非「違法達義」的創始者。但他認為「違法達義」是「公民抗命」與「以法達義」的結合,形容該說法極具創意、對不公義制度「極具破壞力及威脅」 。其實,戴耀廷相當狡猾,把「違法達義」修飾成「以法限權」,明明是違法行為,卻變得合理化及理所當然。

在本港法庭的多次裁決,早已向社會清晰表明,「違法達義」就是違法,不能凌駕法治。在2016年旺角暴亂中參與掘磚的畢慧芬被判暴動罪成,法官判詞指出:「每個人都有權追求民主、自由和公義,但手法不能凌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更加不是減免刑責的藉口。」2018年6月,立法會大樓附近垃圾桶爆炸案的判決,法官王詩麗指出:「無論被告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對任何施政和議題有什麽意見,都不能用危險和非法手段表達不滿,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

這些判例清晰劃出法律界線,「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並不能獲得法庭開恩、從輕發落。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絕不值得鼓勵。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案件在判决後,控辯雙方都可以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除了審理上訴案件外,有時會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未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公義,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庭基於法律公義原則,會下令案件發還重審(Order for retrial)。

上訴法庭發還重審,通常是發現原審時存在重大問題或缺陷,例如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機會,或呈堂證據有不穩妥,而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問題的性質可以涉及事實認知或法律判斷。當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知明顯不正確,或是未能考慮到關鍵證據時,上訴法庭可能會介入,要求案件重審,以便正確評估事實。有新的重要證據在原審後出現,這些證據可能會顯著影響案件結果,從而使上訴法庭決定要求重審。

另外如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法律條文或引用不當條文,這也可能成為發還重審的理由。

而上訴庭下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權力通常根據以下法律:
1.《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2.《刑事訴訟條例》
3. 普通法原則
4. 案例法

這些條例和原則賦予了上訴庭行使重審權力的法律基礎,確保司法程序公正。

例如社工陳虹秀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參與灣仔暴動而被控告(DCCC 12/2020),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隨即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最終案件由上訴庭下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在2025年4月9日於裁定陳虹秀有罪,判囚3年零9個月。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然而,律政司對於初審的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隨後,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視案件。上訴理據在於強調陳虹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暴動的性質,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問題。

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的陳詞後,重新評估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能充分考慮到事件的整體情況和陳虹秀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最終决定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區域法院再次聽取了證人口供和相關證據,並考慮到上訴庭的意見。最終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

案件發還重審,是容許案件在更公平的環境中重新審理,糾正原審時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公正之處,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而案件重審過程通常會吸引更多的關注,亦會增強審訊過程的透明度。社會公眾對案件的重新審訊和結果的關注,會讓公眾更易於理解法律程序,明白司法判決的事實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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