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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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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2025年03月17日 14:01 最後更新:18:21

春秋戰國時代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他在其學說《五蠹》中開宗明義直指「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以文亂法,有法不依,是造成社會混亂的藉口。韓非子非常不齒文人,以為文筆了得,精通六藝,就可以議論朝政擾亂朝綱,江湖俠客以為擁有一身武藝,就肆無忌憚用武力觸犯法律, 他對不守法的人,深惡痛絕。

自2013年開始,香港就有一羣學者以戴耀廷為首,鼓吹年青人行使公民抗命權(civil disobedience ),甚至可以「違法達義」,以身試法。結果令不少年青人堕入法網,因而被判刑入獄。「違法達義」,根本就是一條假的命題,美化了暴亂行為。

其實公民抗命並非什麼新理念,最初由美國哲學家梭羅所提出。他認為,政府制訂出來的法律與行政命令,有時並不一定符合公義。人民有權憑自己的良知,去判斷這些法律與命令是否應該遵守,必要時可以選擇「公民抗命」,不惜「違法」,也要「達義」。例如梭羅拒絕交人頭稅,因為政府增加徵稅的目的是籌集軍費對墨西哥開戰。印度領導人甘地認為,英國殖民地政府制訂的《食鹽專營法》剝削人民,帶領人民去海邊煮海水造鹽。這些都是公民抗民的例子,抗命者深明自己要付出觸犯法例的代價。

戴耀延一方面倡議「違法達義」,但另一方面卻否認他是始作俑者,表示自己在此前所有文章中,只2014年11月12日發表的《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一文中提過一次「違法達義」四字。他引述該文原文:「『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到「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以說明自己並非「違法達義」的創始者。但他認為「違法達義」是「公民抗命」與「以法達義」的結合,形容該說法極具創意、對不公義制度「極具破壞力及威脅」 。其實,戴耀廷相當狡猾,把「違法達義」修飾成「以法限權」,明明是違法行為,卻變得合理化及理所當然。

在本港法庭的多次裁決,早已向社會清晰表明,「違法達義」就是違法,不能凌駕法治。在2016年旺角暴亂中參與掘磚的畢慧芬被判暴動罪成,法官判詞指出:「每個人都有權追求民主、自由和公義,但手法不能凌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更加不是減免刑責的藉口。」2018年6月,立法會大樓附近垃圾桶爆炸案的判決,法官王詩麗指出:「無論被告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對任何施政和議題有什麽意見,都不能用危險和非法手段表達不滿,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

這些判例清晰劃出法律界線,「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並不能獲得法庭開恩、從輕發落。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絕不值得鼓勵。

李法言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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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見的公義

 

2023年香港電影「毒舌大狀」票房超過一億元,成為香港電影史上最賣座電影票房,黃子華亦因為這套電影被稱為「子華神」。2002年由他自己執導及主演的電影「一蚊雞保鑣」,票房只得20萬收入,慘成票房毒藥,如今就大賣特賣。

毒舌大狀能夠得到市民的支持入場觀看,筃中原因是劇本出色,及一眾演員的表現,而另一個原因亦是電影內趁機所傳達的信息「公義何在!」有替低下階層的小市民發聲的味道,亦反映市民基於傳統觀念對公義的渴求,大家都希望得到法律的保障,這正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一種體現。

電影故事內黃子華飾演的大律師林涼水,在替被告人曾潔兒(王丹妮飾演)控以虐兒案辯護時,因為一時的失誤,令曾潔兒被判誤殺罪名成立、要服17年監禁刑期。其後、一次意外發現當年曾潔兒案件有新證據,決定要為曾潔兒重新翻案。而戲中最為觀眾所津津樂道的是一場法庭戲,黃子華在庭上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窮人就死梗」。因為戲中他面對的對手,正是一班可以左右司法公義的權貴,這句話令渴求法庭申張正義的觀眾產生共鳴。

「公義」能否得到履行及彰顯,無疑是法庭重要職責,司法機構有審訊案件及解决糾紛的功能外,亦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因為法庭必須依法秉行公義,而且要被公眾所見得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R v Sussex Justice 1924)。 法庭有「看得見的公義」,這一點對社會尤為重要。

另一方面,除僅有的例外情況外,所有法庭聆訊都是公開,讓公眾人士入內旁聽控辯雙方大律師陳詞,媒體可作出相關報道。法官在作出每一個判決時,會公正地引用法律而非依據一些含糊任意的概念來判案,加上判决理據是公開的,所有公眾人士都可以免費查閱得悉內容。

有時法官的判決結果未必完全符合不同市民的期望,例如首宗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定罪判囚10年的戴耀廷,有人認為判刑太輕,事實上由於控罪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串謀」屬於普通法之下的控罪。因此判刑根據普通法的原則處理案,在普通法下「串謀」罪監禁10年並非輕判,法庭處以適切的判刑。

正因如此,法官在判决過程中,必須引用法律,並一直忠於法律,因此具備才能卓越來秉持公義的法官是必須的。這方面根據《基本法》第92條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香港法官所致力維護的是法律,法庭所致力維護的也是法律。在香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窮人,也不是死梗。

李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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