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美的互動有點微妙, 大體上有一些良性互動,讓兩國緊張關係稍稍降溫。
剛發生的正向事件有幾項:
1. 中美貿易設溝通管道。美國商務部長雷蒙多訪華,雙方同意設了兩個常設機制,討論促進貿易和澄清各自的貿易限制措施。
2. 中美軍事恢復交流。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吳謙大校8月31日透露,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徐起零在斐濟與美國軍方代表進行了溝通交流。這是今年以來中美兩軍高級將領首次面對面交流。
會面在上月中發生, 就在雷蒙多訪華前夕。 吳謙介紹稱,8月12日至18日,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徐起零率團赴斐濟,出席美國和菲濟聯合主辦的印太國防軍司令會議。美軍印太司令部司令海軍上將阿奎利諾參會,估計和徐起零會面的就是阿奎利諾。這是中美兩軍高級將領首次線下交流,顯示中美兩軍恢復高層接觸。
3. 荷蘭光刻機賣多4個月。荷蘭最新芯片設備出口管制措施9月1日生效,荷蘭芯片生產設備光刻機巨頭ASML確認,荷蘭政府已經頒發了ASML所需的許可證,允許ASML今年繼續發運TWINSCAN NXT:2000i及後續推出的浸潤式光刻機(深紫外光, DUV光刻機)出口到中國。這是該公司主流的三種浸潤式光刻機產品之一,可以生產7納米制程的先進芯片。 如今的許可等如將禁令延後4個月,到今年12月31日為止。
荷蘭政府和ASML當然想多賣光刻機到中國,但主要的決策者是美國,若美國不同意,荷蘭政府那能延長ASML的銷售許可。所以這個消息, 也可以理解為美國的輕微讓步。
美國連番讓步,雖然都是細眉細眼, 中國亦稍有鬆動,但在此時,卻傳出習近平主席不會出席在印度召開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
眾所週知,美國總統拜登搞出這麼多的動作, 是想在本月9日至10日舉辦的G20峰會上, 和習主席會面,重演去年去年11月印尼峇里島舉行的G20峰會期間的「習拜會」。但路透社就爆料,話習近平將缺席G20峰會,預計由總理李強代表中國政府參會。
估計中美近日的互動,是劍指11月12日至18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領導人會議。如習主席不出席本月的G20峰會, 今年「習拜會」唯一舉行的場合應是APEC領導人會議了。
這樣問題就來了。美國之前放風話, 不會批簽證給被美國單方面制裁的特首李家超去美國參會。 美國這樣做,習主席還會不會俾面出席美國主場的APEC峰會?既然印度主場的G20峰會習主席土也可以不去,美國主場的APEC峰會當然也不一定要去了。
或許中美的互信,是低到即使美國現在說可以批簽證讓特首參會,但「習拜會」若在9月已開完, 中國也無信心美國會履約, 所以不如到11月再算吧!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