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外界關心的其中一個議題,是本屆區選投票率有多少。
在2019年的政治狂熱時期,當年11月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率高達71.2%,創下歷來最高紀錄。此投票率可說是空前絕後的記錄,但在高投票率背後,主要有兩個因素。第一,政治狂熱;第二,矛盾激烈。
在2019年黑暴事件中,黃、藍兩種政見激烈對立,街頭暴力爆發。當年的區議會選舉是黑暴事件後的第一次選舉,雙方均視為一場對決,各自大力動員,加上狂熱的氣氛,結果將投票率推至71.2%的歷史高位。這種超級狂熱的投票記錄,可以說是不正常的情況,其他選舉無法借鏡。
如果要嘗試估計這次區選的投票率,其中一個可以參考的是2021年完善政制後的立法會選舉。當時的投票率是30.2%,由於反對派支持者全面杯葛選舉,絕大多數人不出來投票,而一般建制派和反對派的支持者,是45對55之比,當日的投票率亦反映了反對派選民杯葛選舉的結果。
從過去選舉的往績,大約可看到區選和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比例。香港2014年爆發佔中事件,其後政治熱度大幅升高。以2014年前的選舉作為參考,數字比較中性。在2011年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率為41.5%,翌年(即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投票率53%。換言之,由於區議會選舉較少政治明星參與,區議會管理的事務,範圍亦遠比立法會窄,所以正常選民對區選的參與度較低。以2011和2012年兩次選舉比較,區議會選舉的投票率,大約是立法會選舉的78%。若以此推論,以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30.2%作為基數,估計這次區議會選舉的投票率為23.6%。以正負3個百分點的誤差來推算,本屆區議會選舉的投票率應該在20.6%至26.6%之間浮游。
一般人會覺得23.6%這個投票率偏低,自然反應是認為政府應該大力催谷更多選民出來投票。其實這大可不必,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設計,有些國家需要所有選民出來表態,所以有強制投票的要求,但亦有很多國家或地區,容許市民自由表態,故並不強制投票。
現實上,通常在競爭激烈和政治狂熱的時期,投票率會偏高;到競爭減少,政治比較冷淡的時期,投票率則會偏低。這是自由社會的正常反應,故不需要太介懷區選或許不足30%的投票率。
2019年71%的投票率,選出大批激進議員,最後癱瘓區議會的運作,到頭來便成為一個反面教材。高投票率並不等於可以產生一個有效運作的區議會。反之,低投票率亦不代表會產生運作低效的區議會。或者正好相反,當選民冷靜理性投下自己神性的一票,選出來的區議員,便不會是天天高喊政治口號、只想推翻政府的人,而會是更能為地區服務的區議員。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