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棄保潛逃加拿大,還高調在社交媒體IG宣布永遠不再回港,惹起一番議論。本來一個流亡人士棄保潛逃,可以靜悄悄地不作任何宣布,但周庭就選擇高調宣布,一般分析她是想掩蓋有計劃的棄保潛逃行為,將自己包裝成為英雄,搏取政治光環,合理化自己行動,當然犧牲了在港的「手足」就在所不計了。
看來事情並不是這麼簡單,主要是她選擇發佈的時機。本周日(12月10日)就是區議會選舉的日子,周庭這個時候宣布永不回港,有激發社會反政府情緒的味道,藉此喚醒支持反對派巿民的回憶,潛藏著抵制區議會選舉的作用,這讓我想近期在網上開始出現杯葛區選的宣傳。
其中一單是廉政公署在周二落案起訴38歲電腦程式員文榮鋒,在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的帖文。而帖文發佈者、評論員黃世澤已移居海外,亦被廉署通緝。
另一單是網上叫人投票「打兩剔」的呼籲。近日有人在網上散播在區議會直選投票的時候,可以打兩剔選兩個候選人。由於直選投票時應該只打一剔選一個候選人,這種教人打兩剔的行為,其實就是想讓選票變成廢票,是煽惑他人令選舉無效的行為,可能干犯《選舉條例》第27A條,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我做了一個小小的調查,問了10個普通巿民,有5、6個都不知選區議員是選一個還是選兩個,
在完善地區行政改變區議會選舉之後,下一屆的區議會產生辦法分為3種,第一是委任及當然議員,第二是三會委員間選(即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和分區委員會的成員),第三是分區直選。
以大多數巿民可以投票的地區分區直選為例,重劃後的選區有44個,每區有兩個議席,即是透過分區直選可選出88名區議員。重劃後的選區較以往為大,所以選區名稱甚至是票站都可能有改變,而選舉方式是採取「雙議席單票制」的方式,換言之一個區雖然有兩個議席,但選民只可以投一票,用投票印章剔一個剔,不能因為見到有3、4個候選人,就剔兩個候選人。如果投票時剔了兩剔,就會令選票無效變成廢票,所以叫人剔雙剔,的確是有意煽惑投廢票破壞選舉。
結論是2019年至今已經過4年,社會上表面平靜,但底下還是暗流暗湧,無論是周庭高調棄保潛逃,網上叫人杯葛,抑或叫人投票時打雙剔,都有鼓動民情破壞選舉的嫌疑。所以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支持香港回復平靜,想香港穩定繁榮的巿民,不要以為天下太平,見到這麼多人搞嘢,在本周日(12月10日)更加應該出來投票,記住分區投票只需要打一個剔、選一個候選人。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