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號星期日是區議會投票日,近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在她的面書專頁中,接連發帖,揭露2019年她參與區議會選舉時遇到的亂象,發人深省。
一,破壞辦事處
麥美娟披露了一些當年沒有曝光的地區辦事處閉路電視影片。當她宣佈參選當晚,她的青衣辦事處就被暴徒攻擊,一批黑衣蒙面暴徒打破了辦事處的捲閘和玻璃門,魚貫湧入辦事處。在閉路電視影片所見,他們到處破壞辦事處裏的設備,影片裏更能清楚聽到他們說「攞文件,攞文件」,可見他們除了破壞還要竊取候選人的機密資料。麥美娟說讓她最痛心的,是見到有大人帶著小朋友一起加入破壞行動,難以想像對這些小朋友的長大有多大的影響。
這些遭遇不只有她一個人經歷過,而是所有反對黑暴的候選人都曾面對,可惜當時的社會危險和不公,未受大眾關注。
二,威脅義工
麥美娟透露她在地區服務30年,最讓她自豪是有一個龐大又熱心的義工團隊,一直在地區默默支持她,有些義工更在她大學畢業後就一直幫忙,她亦看著義工的子女成長。
但到了2019年區議會選舉的時候,情況混亂惡劣至極,義工被指罵的情況越來越頻密,更加有暴徒不但在網上起建制派人士的底,逐漸連義工都不放過,並聲稱「禍必及家人」,行為極其無恥。隨著局面失控,麥美娟極為擔心義工的人身安全,試過在她和義工家訪時被人用刀指嚇,又有人從高處向他們的街站擲冰塊,想攻擊義工,等到冰塊融掉後又不留證據。後來又有暴徒在Telegram上聲稱要到他們的街站上擲汽油彈。
她和義工頂住壓力繼續助選,進行一場名副其實的「選戰」。 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襲擊,他們分發防刺衣等裝備給義工,家訪時亦要帶備迷你滅火筒,義工全部不入鏡或者要打格後才能出街。整個義工隊伍陷入深深的恐懼當中,並非筆墨可以形容。
三,恐嚇候選人
麥美娟作為候選人,自然遭到網上起底及死亡恐嚇。她助選的時候,有朋友自發和丈夫在街站附近巡邏,替她留意情況。平民百姓沒有甚麼武器可以防身,最後竟然拿著一袋碌柚作為防身武器,一旦有人襲擊時希望能以這袋碌柚做武器保護她。麥美娟形容整件事既荒誕但又無奈,亦反映了當時惡劣的景況。
四,包圍票站
麥美娟分享2019年11月24日選舉當晚在票站的情況。當時很多建制派都知道勝選票渺茫,心灰意冷,加上票站都被黑暴支持者包圍,所以沒有幾個人留在票站看點票,但麥美娟認為一定要堅持到最後,所以留在票站。在點了3個小時後,票站被大批黑衣人包圍,不斷叫囂和挑釁她和她的義工。記得有問題票要驗票的時候,最後等票站主任判決,但票站被大批黑暴包圍下,票站主任極為緊張,久久都不敢落下判決。後來麥美娟說,「算吧,都歸對手,這些票都不用判給我。」票站主任才如釋重負。
當點票完成後,麥美娟和她的義工要離開時,包圍票站的黑衣人馬上衝上來阻攔,她的義工朋友為保護她,與黑衣人大打出手,變成一場混戰,麥美娟僥倖能安全撤離。
有朋友問我現在已經天下太平,區議會的候選人都是愛國愛港人士,為何一定要投票,我就說不要好了傷疤忘了痛,為了盡公民責任,為了支持完善地區治理後的區議會選舉,星期日都應該出來投一票。記著是「雙議席單票制」,只能揀一個候選人,投一票剔一個剔。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