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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好拼圖  重新上路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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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好拼圖  重新上路   

2023年12月11日 18:58 最後更新:19:10

區議會選舉圓滿結束,這是訂立《港區國安法》及完善政制以來,產生新一屆立法會及行政長官之後,完成最後一塊政治拼圖,有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投票率優於預期。此次區選的地方投票率錄得27.54%,有超過119萬名選民投票,優於事先的估計。對投票率的估算需要一個基數,政治越狂熱,對抗性越大,投票率越高,首先,投票率就並非越高越好;其次,2021年立法會完善政制之後,可以是一個好好的參考,因為那次選舉已經是大多數反對派選民離場之後的選舉,當屆的立法會選舉的30.2%投票率,可以做為估計的基數。

我在10月17日的點評已經指出,一般而言,市民會覺得立法會選舉比區議會重要,區議會選舉投票率會比立法會低。以2011年與2012年兩次選舉比較,區選的投票率大概是立法會選舉的78%,若以此推論,以2012年立法會選舉的30.2%投票率做為基數,本次區選的投票率估計是23.6%,以上下誤差3個百分點計,估計投票率是20.6至26.6%,只要政府一躺平,只有20%投票率絕不出奇。如今投票率有27.5%,整個政府與建制派都動員起來,功不可沒,硬生生拉高了7個百分點。估計建制派選民大概有130萬,如今有119萬名選民投票,可以說是整個建制派都選民,都差不多被動員出來投票,支持新選制。

至於投票日晚上都電腦當機,固然應該要檢討問題所在,避免將來再次出事,但政府決定延長投票時間一個半小時,讓大多數想投票的市民都有機會投票,所以電腦當機只是影響了投票的便利性,不影響公平性。

第二,民建聯成為大贏家。新選制有新的遊戲規則,最終的焦點是44個區88個地方選區直選議席,民建聯派出44人參選,取得41席,取勝率達到93.2%,工聯會派出25人參選,奪得18席,取勝率是72%,另外,新民黨獲得5席,自由黨也取得3席。由此選舉結果可見,以民建聯為首的建制派大黨,在新選制擴大選區之後,仍然因為強固的地區動員能力,所以取得較多議席。另外,民建聯還在176個地區委員會間選議席當中取得68席,令民建聯一共奪得109席,成為區議會的第一大黨。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民建聯的責任重大,新產生的區議員要有良好表現,未來才可以繼續獲得市民支持。

第三,中央一錘定音。選舉過後,港澳辦與中聯辦都發聲明祝賀區選成功,打好香港由治及興的社會基礎。香港人對政治問題比較直觀,都只注意眼前的事情,針對一場選舉,甚至會著眼於一兩個議席。

但中央看問題就比較宏觀。在中央的眼中,2019年香港發生「顏色革命」,在外國及境外勢力的推動之下,香港掀起一場要推翻特區甚至中央政府的暴亂。最後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完善香港的政制,改革香港的選舉制度,確立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回復行政主導的體制。立法席選舉、特首選舉以及區議會選舉這3場選舉,區選是最後一塊拼圖。換一個角度,從反對勢力而言,自然是不想香港的區選搞得好,以證明香港的新制度失敗。所以搞好區選,砌好這幅圖畫,讓香港可以重新上路,當中的政治性不言而喻。區選的成功也代表了反對者的失敗,讓香港能夠擺脫過去的政治包袱,再上征途。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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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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