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五十日聆訊下午繼續,由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作供。轉型打國際線後,李與「重光團隊」曾在「香港民主委員會」朱牧民安排下,到華盛頓國會山莊與美國參眾兩院議員會面,講述香港示威情況,游說對方支持推動香港人權法案,包括制裁行動,「重光團隊」更製作分四等級的制裁目標名單,制裁目標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高級警務人員及行會成員、港鐵人員及建制派政黨等。
控方指,李提及他因選舉監察活動經費的資金不足,獲Mark Simon資助50萬港元,其後沒歸還, ,而美國「The Project Hong Kong Trust」信託基金已「對數」。李解釋,當時「G攬」活動眾籌平台設定了Mark Simon是眾籌資金收款人,故Mark Simon遲早會從眾籌平台GoFundMe拿到整筆「G攬」計劃的眾籌資金。
Mark Simon可從眾籌平台取資整筆資金 足以抵鎖墊支金額
李續指,因Mark Simon從眾籌平台拿到整筆眾籌資金,一定比Mark Simon一方已墊支的報紙廣告費、及為資助監選團活動而向李轉賬的50萬港元多,「最尾係Mark Simon欠『The Project Hong Kong Trust』錢,唔係我欠Mark Simon錢」。
李與Rick Scott於華盛頓國會山莊會面
李又確認,他曾與前往美國,與「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創辦人朱牧民、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Todd Young、Marsha Blackburn及Ted Cruz會面,而李與Rick Scott的會面地點在華盛頓國會山莊,李指當時是由「重光團隊」的成員要求Rick Scott見面,當時陳梓華就此曾向李說:「好!加油!」。
控方問及與Rick Scott會面的目的?李稱,是為展示香港示威及相關事件中「廣義上嘅Victim(受害者)」給美國參議員及眾議員,令他們有基礎去推動與香港有關的法案。李指,他不記得當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是否已通過,如已通過,便用作推動其他法案或幫助行使《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冀美參眾議員支持推動香港人權法案 包括制裁
法官杜麗冰問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會做甚麼?李指,會作為「political momentum(政治動力)」去推動美國支持香港的方案,據他理解,該法案用於「hold perpetrators of human rights accountable(向作案者追究責任)」,包括制裁。
李續指,會面由朱牧民安排,同行者包括「Veby」、「Sonia」及「Diana」,而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及理論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雖有參與其中,但沒出席會面,同日除與Rick Scott會面,他們亦與Ted Cruz、Todd Young及Marsha Blackburn會面,而就他所知,上述美國參議員及眾議員均屬於共和黨,「呢幾個都係當時關心香港嘅Senator(參議員)或者Congressman(眾議員)」。
朱牧民簡介會面流程 指會後再與議員幕僚商討
控方問及,李與Rick Scott會面前,有否與朱牧民商討?李指 ,11 月區選監選團時,朱牧民曾來港,兩人聊過天,後兩人在WhatsApp 交談。控方展示,李與朱牧民Telegram 記錄,顯示兩人曾以 TG call聊天,但李指不記得討論內容。而朱牧民在會面前,向李等人簡介會面流程,「就話喺 meeting上面,唔使go into(探討)好多嘅detail,因為雙方嘅 staffer(職員),Samuel Chu(朱牧民)係我哋staffer,會喺meeting 之後,會再去傾detail同埋concrete(具體)嘅嘢」,因此該會議「主要講幾個 victim(受害人)嘅故事,同埋有禮貌地去多謝佢哋關心香港事務就得啦」。
控方展示「重光團隊」Facebook於2019年12月11日發帖的相片,顯示李和朱牧民與 Todd Young 等人見面,「我記起另外嗰個chaperone(陪伴行程的人)就係 Katherine Cheng」,又指分別與每位美國眾議員、參議員見面,相關支出由他墊支,再向Project Hong Kong Trust 取回款項。
「重光團隊」製作「制裁目標」名單 分4等級
控方再展示,同年12月16 日、「重光團隊」成員「momomo」轉發給李的文件檔案,封面寫着「Version 1 Nov 19 Profiles of perpetrators of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buse in Hong Kong(Confidential)」(初版 2019 年 11 月香港侵犯人權和民主加害者簡介(機密)」,提到相關資料在香港收集,並印有「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重光團隊」標誌。
制裁名單包括時任特首及官員、高級警務人員、港鐵人員、建制派政黨
李指,此文件是他們建議的制裁目標(sanction targets)。庭上文件顯示,將制裁目標分成 4 個等級:第一級是「縱容和命令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行為者(State Actors who Condone and Give Orders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等;第二級是「煽動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行為者」(State Actors including politicians, who instigate human rights violation),包括中國警察協會副會長曾偉雄、元朗區指揮官李偉文總警官等,主要是高級警員及行政會議成員;第三級是「協助和教唆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和私人行為者」(State And Private Actors Who Aid And Abe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包括港鐵行政總裁金澤培、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等;第四級是「Organization Who Facilitat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協助侵犯人權的組織),包括建制派政黨新民黨、民建聯、工聯會、經民聯、自由黨等。
過百頁文件指制裁行動可保護美國利益
文件又指,美國實施制裁,可有效保障在港的美國公民安全、美國的國防及美在港的經濟利益 ( In the long run, the imposition of sanctions would be best safeguard the safety of American expats in Hong Kong, U.S. national security and U.S. financial interests in Hong Kong)。
李解釋,與美參眾議員見面後,就要促進後續行動,故李傳送制裁目標名單給朱牧民,讓他決定何時及如何將資料交予美國參眾議員一方。法官李運騰問及,製作制裁名單是誰的主意?李指不記得,
制裁名單傳送朱牧民 要求保密
李指,自己沒參與製作制裁名單,認為是由「重光團隊」其他成員制訂,但他「唔知咩人」。由於2019年11月美國擬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重光團隊」成員便不止一次討論制裁。李於2019年12月10日離港前往美國,與美國參眾議員會面,他當時不知道「重光團隊」成員正在制訂制裁名單,但他及後收到制裁名單的文件後,認為「咁大份嘢,應該都要時間整」,亦把該過百頁制裁名單轉寄給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創辦人朱牧民。
團隊曾討論制訂制裁名單
李指,他在團隊制訂制裁名單前,曾在「重光團隊」群組中參與討論有關制裁事宜,李前往美國與參眾議員會面,便希望李把制裁名單交給對方檢閱。李指,當年沒有特定群組討論制裁事宜,都是在「重光團隊」群組時不時有人提起制裁計劃,「大家傾一陣(制裁),又傾下第二啲嘢」,混合討論不同議題。
李稱,不記得當時「重光團隊」的Telegram 「大組」內有甚麼成員,也不肯定劉祖廸是否在「大組」內。法官李運騰問及「大組」內有多少成員,李答「幾十」。
控方引述李在Telegram向朱牧民發的訊息,指不信任「大組」內所有人及制裁名單要保密。李稱,因有數個「大組」,故不肯定訊息中指的群組,或討論制裁的「大組」多於一個。李引述Telegram訊息,指當時朱牧民亦同意該制裁名單保密。李解釋,當時他傳送制裁名單給朱牧民,因為「Momomo」或其他「重光團隊」成員認為如果要提議制裁目標,「呢個文件可以幫到手」。
該制裁名單僅用於美國 李:其他國家或有其他文件
法官杜麗冰留意到,李在Telegram訊息中指,除非問過李本人或「yellow gibbons」,否則不可向其他人展示該制裁名單,問到「yellow gibbons」是誰人?李指,是其中一個「重光團隊」、有協助美國相關活動的人,但不知對方真名。
李亦供稱,該制裁名單應該是特別用於美國,而其他國家應該有其他文件,因該名單有特別提到美國。控方指,是否就像一個模板,而其他國家的制裁名單則會更換了「美國」一詞。李指不清楚會否有其他刪改,而如果他要向其他國家展示制裁名單,須另外再向「Momomo」或其他成員索取,他亦沒收到過其他文件,他同意上述說法只是他的設想。
控方另指,朱牧民向李傳訊息,提到如果與美國國務院有「off record」的討論,可以有進一步資料「strengthening the case(加強方案)」。李解釋,朱牧民提到的「case」可能是指制裁,也可能是其他方案。李亦在對話中提到「no list from pan-dems, no list from demosisto, not from HKIAD - but Joey knows…」,李宇軒稱「Joey」即「Joey Siu(邵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