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廈門男子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收款碼覆蓋在店家的收款碼上,以此收取款項,警方逮捕2人後發現他們並非首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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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收款碼貼在店家攤位收取物款
據內媒報導,廈門海滄人民法院近日公開一起竊盜罪的審理結果。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張姓男子與李姓男子在海滄犯案,將事前準備的張男名下帳號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收款二維碼覆蓋到他人攤位的收款二維碼上,並用李男的手機登入上述微信和支付寶帳號,統一收取竊盜贓物款,所得贓物款用於日常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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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1700餘元後被捕
經統計,2人透過上述方式竊取錢款,共計1700餘元(人民幣,下同)。2024年1月18日,被告2人被警方抓獲,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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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首犯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
法院指出,張男、李男曾因竊盜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沒想到2人刑滿釋放後,竟「重操舊業」,「行為人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再次盜竊金額超過1500元,即認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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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處罰2000元
2人本次行為已構成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處罰金2000元,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手機及收款二維碼,追繳違法所得1700餘元用於退賠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