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佈對6名流亡通緝犯實施種種限制,最近和熟悉情況人士傾談後,發現相關措施其中一個關鍵,是要切斷這些流亡罪犯的資金來源,而措施的輻射力相當厲害,外界未必明白。
其中一個重點是向這些流亡人士提供資金等同違法,關鍵是這些人士是「指明潛逃者」,若你仍然向他們提供資金援助,就不能夠辯解稱自己並不知情,援助「指明潛逃者」,已經有清晰的犯罪意圖。只要你向他提供資金,就是提供援助的犯罪行為,會面臨刑事指控。
提供援助的其中一個最典型方法,就是訂閱這些流亡者的網上平台,例如羅冠聰在Patreon上的訂閱平台,月費分4級,由40元至795元不等。鄭文傑就成立英國港僑協會,建立一個聲清可以讓香港人交流的地方,發起眾籌10萬英鎊的計劃,其他人要麼是經營社媒頻道,要麼是搞眾籌。
很多人訂閱這些網上平台頻道,動機只是看看這些逃亡者的評論,但很容易就跌入法網,因為政府已經大張旗鼓通緝這6名在逃人士,並公開宣布不可以再資助他們,如果繼續訂閱他們的頻道或者透過眾籌平台捐錢給他們,很明顯就是明知故犯的行為,所以政府官員已經多次提醒,與他們有任何金錢瓜葛,無論是供應資金或協助處理,都可能是同流合污的行為。特別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幾種情況之下更是高風險。
第一,任何人直接將資金交給潛逃者,無論是透過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轉帳,例如是Payme或Alipay等。
第二,任何人透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例如購買他們的商品或服務,好像是社媒或眾籌平台的會員訂閱,或是購買他們的商品。
第三,銀行和金融機構要避免直接或間接處理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亦不應該直接或間接處理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財產或經濟來源,換言之金融機構如果明知是資金是轉入這些潛逃者的平台,亦應該要停止處理並作出舉報。
第四,任何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等,如果為潛逃者的基金更改投資組合都是違法,不應該改動、移動、轉移或動用潛逃者的資產,包括他們的強積金資產。
換另一個角度,如果一般市民觸犯這些法律,就會衍生很大的輻射效應,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果。
第一,個人戶口或家人的資產有機會被凍結,無法使用,這樣會影響現金流,甚至可能無法償還債務或按揭供款。
第二,凍結資產可能會被視為潛在的風險因素,令相關人士的環聯紀錄信用評分亦因而受損,產生連串的負面影響。即使只是向潛逃者提供捐款,但亦可能會影響到將來申請樓宇按揭、信用卡或貸款等等。由於環聯紀錄信用評分數受到影響,申請貸款可能會面對困難,甚至是會被拒絕,或收取更高的利率。
第三,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之後, 會令金融機構對他之後的金融交易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絕對會影響他本人或家人的金融狀況及未來投資計劃。
總體而言,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是一個很高風險的行為,其幅射效應會相當廣泛,而且持續時期會很長。一被發現,不但可能會觸犯法例,被追究刑責,亦可能會影響自己的金融信用,一般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