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前財務秘書去年以活動開支為名,詐騙學生會共80萬元,承認兩項盜竊罪。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但考慮到他認罪及願意作出賠償,酌情減刑,判監25個月,被告另要向學生會賠償22萬元。
23歲被告姚希縉,被控於2023年2月20日及4月28日,在香港浸會大學教學及行政大樓6樓615室以欺騙手段,即向浸大學生會的行政助理莊佩賢作出虛假的陳述,訛稱浸大學生會需要30萬元及50萬元港幣作活動開支,取得兩張金額為30萬元及50萬元的支票,不誠實地取得浸大學生會共80萬元。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及其家人盡力籌措資金還款,求情信亦顯示親友對被告評價正面。鍾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是家中經濟支柱,母親身患重病,惟這不能使被告行為合理化;被告沒有案底,他認罪及已向浸大學生會賠償22萬元,大好前途因為本案而留下污點,但涉案金額不菲,被告行為違反誠信,終判監2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