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心動魄的「屠龍案」將於周四判刑,此案的被告準備放置炸彈屠殺警察和市民,並亂槍大開殺戒,案情空前嚴重,故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提控,法庭重判的機會很大。法律界朋友叫我特別留意一點:此案的14個被告中,7個認了罪,1個判有罪,即是大多數都定了罪,終難逃法網。朋友翻看案情,他們策動的大殺戮極之冷血、邪惡,實在罪有應得,而美國有同類罪犯被判死刑,而英國被定罪的恐怖分子,則判囚終身,皆屬極刑。
罪成的8個「屠龍小隊」成員,密謀在 2019年12月8日大遊行當日,於灣仔引爆炸彈,殺傷在場的警員和市民,而槍手則同時伏擊。7名認罪的主要被告,包括案中主謀吳智鴻、「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以及另外4名被告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及鍾雪瑩,正候判刑。加上其後被裁定「串謀爆炸」罪成的被告賴振邦,一共有8人入罪,在14名被告中佔了大多數,一些人以為「多數不入罪」的「觀感」並非事實。
法律界朋友翻看被告承認的案情,其恐怖、冷血程度,的確觸目驚心。他們以「屠龍小隊」為名,要屠殺的「龍」,就是警方「速龍小隊」的警員,為此準備大量炸藥、購買槍械,部分人更曾到台灣接受軍訓。到了2019年12月8日,民陣在港島舉行大遊行,他們認為時機已到,與另一「無名小隊」聯手,準備展開殺戮行動。
他們以取得的炸藥分別製造一大一小兩個炸彈,放置在不同位置,先由「屠龍小隊」隊員在軒尼詩道破壞店鋪,把警員引到放了小炸彈的地方,然後由串謀者遙控引爆,造成死傷,埋伏附近高處的槍手,則用步槍射殺在埸的警員。這只是第一步,接着是第二輪屠殺。
據案情所述,小炸彈和槍擊引起恐慌後,逼使警員靠近放置大炸彈的地方,兇徒此時將之引爆,製造更大傷亡,另一組的成員乘亂走入現場,拾走警員的佩槍,以備日後再出擊。
控方在庭上透露,小炸彈內有2公斤炸藥,大炸彈則有8公斤,由無綫電話引爆,威力為半徑400米,兩個炸彈都載有鐵釘,範圍內的人非死即重傷。警方在一名串謀者家中找到一部手機,可連接炸彈內的無綫電話,可見當時已一切就緒,準備好引爆。
控方又指被告也明知爆炸會危及在場市民,承認「一定會有遊行民眾受到傷害」,但他們仍無意停止行動。
據兇徒的行動部署,如果能夠實行,必將死傷枕藉,血流成河,幸好警方經深入調查後,在他們動手之前,及時偵破這冷血計劃,拘捕核心成員黃振強、吳智鴻等人,才制止了這場血腥殺戮。
法庭對他們如何判刑,周四便有分曉,法律界朋友搜集美英一些類似案例,定罪的被告都被處以極重刑罰。例如2013年4月15日釀成3人死亡的波士頓馬拉松炸彈襲擊案,兇徒是兩兄弟,哥哥逃避警方追捕時被擊斃,弟弟則就擒,被控使用大殺傷力武器等罪,結果罪成,於2015年被法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審理死刑上訴時說,被告犯下十分惡劣的罪行,所以恢復其死刑判決。
至於英國,對於恐怖襲擊的兇徒,處罰也極之嚴厲。曾經數度策劃放炸彈殺人的「愛爾蘭共和軍」領袖麥凱維特,在2003年以犯下北愛最大恐襲案的罪名受審,被都柏林法院判處終身監禁。
「屠龍案」給了大家一個極大教訓,就是暴力示威不會止於掟石放火,必會向可怕十倍、百倍的恐怖主義行動發展,激進示威者可以成為滿手鮮血的兇殘殺手。所以我們對任何暴力,都不能有一丁點寬容。
時人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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