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月薪8萬元的高級消防隊長「炒樓」失利陷入財困,前年更因欠稅被稅局扣糧抵債,遂於同年3月至5月間,先後向3名下屬借貸共7萬元,違反公務員不可向下屬借貸的規定。消防隊長上月承認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和1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發時在海務及離島區工作的53歲被告吳麟光,自2012年起「炒樓」但蝕本收場,前年更因欠稅遭税局扣起1個月薪金。被告於前年3月30日先後接觸2名不同分隊的消防隊目,各提出借貸3萬元但被拒絕。他再向一名身份為消防總隊目的直屬下屬提出借貸1萬元,獲後者首肯。被告於數月後還款。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只可向私交好友或其他人士分別索取不多於3000元及1500元的款項,且不得向下屬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