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越權司法覆核,上周四(4月16日)法院終於有裁決,監警會勝訴。針對去年社會事件的審視報告,監警會正研究判詞、作最後修正及進行中文版翻釋,長達800頁的報告極大可能在下月出台。
申請司法覆的社工認為,監警會主動調查社會事件是越權,司法覆核旨在煞停越權行為,法院基於申請人的申訴理由,逐一回應,裁定監警會並無超越權限。我希望公眾多了解警監會的工作,在此節錄一些重點如下:
1. 申請人指監警會就去年社會事件進行「研究」,屬調查性質,包括作出事實裁斷和分析,法例無賦予其調查的權力。
法官在判詞說明,接納監察會的解釋,指是次研究只是負責審視工作,不會針對個別的投訴調查,也不會作出任何事實裁斷,甚至指個別警員行為失當,調查相關的工作仍是由投訴警察課負責,加上所有提交的資料均是自願性質,所以監警會研究無越權。
法官續說,去年6月起發生前所未有的大型社會活動,投訴數字不斷上升,今次監察會的目的是在於收集資料及整合事件,有助對事件的完整理解及更有效審視投訴警察課日後的報告,對監警會履行職責亦有幫助,並無超越《監警會條例》給予的權限。
2. 申請人表示,監警會只能就匯報投訴進行審視及提出建議。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2)條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法官指出,不會採納太窄的詮釋,由於監警會具有廣泛及一般的權力履行職責,所以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則所有附帶於法例的事項,都不應被視為越權。
3. 申請人又說,若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就相同投訴有不同結論,會引起混亂。
監警會在法庭上曾駁斥,若「研究」結果與警察投訴課結果不相符,正可以令警察投訴科審視其調查結果,提供更強的監察力。
法官栽決時也說,調查的責任仍在於投訴警察課,兩者角色沒有重叠,亦不會造成事實矛盾。況且監警會做獨立的研究,可以協助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調查及蒐證,法官稱這並非壞事。
對於今次法庭能清楚解釋了監警會的職能和權力,我認為有助日後監警會履行其職責,亦再次說明,監警會不是橡皮圖章,會因應不同的情況搜集資料,會見不同的持分者和證人,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是根據理據來決定是否接納,絕不會是照單全收。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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