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大型社會運動,有市民質疑,鏡頭拍到警察打人,或者有人受傷懷疑是警察所為,為何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不調查呢?我有時都很無奈,因為監警會無主動調查權,所以經常都呼籲,請事主投訴,請警方主動調查。
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最近便因為有社工提出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越權主動調查去年的大型社會事件,最後監警會勝訴。
既然勝訴,監警會便應該主動調查啦!我希望在此再解釋,就今次大型社會事件,監警會主動作專題審視,目的在搜集了解事件的背景資料和事實,以協助委員會按《監警會條例》第 8 條 1(a)及(c)以證據為依歸,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地審察相關的須匯報投訴調查報告,亦可協助會方找出警隊工作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不足之處,適時向警務處長、行政長官提出 改善建議。
監察會既不會對某一個投訴警察的個案主動進行調查,也無權進行調查。目前,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採取兩層架構。第一層架構是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均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第二層架構,是待投訴警察課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把調查報告提交監警會審核。
兩層架構的優點是確保投訴警察個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監警會作為獨立機構,可以客觀地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及其資料時,如有不清楚或察覺有疑點,可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如發現有不足之處,更會要求該課重新調查;如有需要和相關人士會面,也可邀請他們出席會面。這些人士可以是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其他獨立人士。出席與否均是自願性質。
要突顯警隊紀律嚴明,是其是,非其非,我認為,不論有沒有投訴,警方都要對明顯行為不當的警員作出訓示,對涉嫌違規違法的個案嚴肅跟進、調查,若證據確鑿,便應該作出懲處。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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