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人民都懂得,當別國的國歌奏起時要心存尊敬,但我好難過為何香港特區就國歌立法,會引發軒然大波,攬抄派不但以拉布7個多月方式阻止立法會選出內會主席,更發動市民包圍立法會阻止國歌法的審議和通過,難道禁止市民不侮辱不詆毀國歌,便會影響人權自由?
記得回歸之前,都有不少香港人憂慮,香港將會失去過去的人權、言論自由,金融中心、國際商貿中心將不保,結果23年過去,不少已移民海外的港人,紛紛回流,金融商業依舊,示威抗議集會依然容許。我們經歷過金融風暴和沙士等困難,憑藉港人的拼搏和努力不懈,都成功克服。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全球不少強調言論、人權自由的國家都有這些法例,並將蓄意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有攬抄派說,違反國歌法,英美都並非刑事罪行,但德國、希臘和西班牙都是,由入獄7個月至3年不等。
我們已有《國旗法》和《國徽法》,同樣是國家象徵的國歌再列入附件三進行立法,其實自然不過,《國旗法》和《國徽法》這麼多年証明都無損言論、人權自由,何來《國歌法》就會有損害呢?
過往未有法例,港人對國歌都很尊重,問題最先是發生在2015年初的一場足球賽,出現了噓國歌的行為,便一直未有停過。國際足協雖然已多次因為香港球迷噓國歌的不當行為,向香港足總罰款超過數以十萬計港元。香港足總也多次要求球迷保持克制,避免更嚴重的處分,結果這撮球迷仍沒有理會。
立法都是要保障國歌,免被侮辱,剛通過二讀的《國歌條例草案》本周便可能三讀。有市民擔心,自己五音不全、年紀大、身體不適、或者不懂普通話或中文等,而被指不尊重國歌,因而干犯刑事罪行。其實條例草案已清楚說明,只要不是蓄意侮辱,不會因為無肅立,或者舉止不夠莊重,便會違反法例。
可能有人會指噓國歌就是表達的自由,為何會變成犯法,此舉就是侵害言論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然保障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但同時也有規限,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在回歸之初,吳恭劭和利建潤案便涉及侮辱國旗罪,終審法院當時便表明,法例只是禁止他們侮辱國旗或區旗,無限制他們以其他方式表達其不滿,而保護國旗和區旗就是社會的「合法利益」,亦等同「公共秩序」。
正如即將恢復三讀的《國歌條例草案》一樣,國歌也應該受到尊重,如對政府或國家不滿,繼續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自由表述,可以示威、請願、作曲等方法作表達,只是不能侮辱和詆毀這首只有46秒的國歌,相信港人必能做到。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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