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的《滿江紅》中有兩句:「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看來在中央的眼中,處理香港局面,的確如此。
政府今日公佈,廣播處長梁家榮離任,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李百全將於今年3月1日接任廣播處長。梁家榮於2015年8月入職,原本今年7月才任滿。政府連5個月也等不到,要與梁家榮提前解約,調AO接任廣播處長。
早前政府修訂通識教育課程,原來的設計是希望在3年之後才實施,也同樣等不了,很快地作出改革,在新學期馬上實施。若按香港政府的官僚程序,人事轉變要等約滿到期,改革課程又要幾年諮詢,這是官僚的日常。但在中央的眼中,任由香港局面惡化,的確有「一萬年太久」之嘆。
這邊廂中央急著要徹底根治香港的危局,那邊廂極端反對力量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繼續亂搞。可舉二、三事作例證。
一、堅持港獨。《港區國安法》於去年6月底生效,大學的港獨思潮未息,去年11月19日,有中大學生借畢業典禮在中大校園內搞蒙面遊行,其中有人高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口號。其後警方馬上拘捕多人,指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到本周四再拘捕多一個原本在逃的涉案中大學生。國安法例已經訂立,有人還要堅持宣揚港獨,只能夠面對拘捕送審的下場。
二、堅持勾結外國勢力。《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最近在赤柱監獄中再被拘捕,其後一個律師行的法律助理提堂,案情披露,那個法律助理涉嫌在去年7月《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至今年2月15日,串謀黎智英、他的助理Mark Simon、「12瞞逃」之首李宇軒和「攬炒巴」劉祖迪勾結外國和境外機構,對香港政府和中國政府進行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港區國安法》已然生效,這些人仍然要堅持進行勾結外國的行為,這不是送死嗎?
三、繼續攬炒。反對派退出了立法會,但仍然在區議會堅持鬥爭。2019年11月的區議會選舉,反對派大勝,18個區,拿下17個的控制權。他們控制了區議會之後,沒有正正經經為地區居民辦實事,還借區議會大力推廣仇警議題,警務人員到區議會交代工作,就被區議員大肆侮辱,甚至在議程中也出現不少仇警的字眼。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透露,區議會拒絕滅罪委員會撥款,以政治原因影響地區滅罪。香港近年流行詐騙案,地區的滅罪撥款用途主要是推廣防騙工作。反對派掌握了些少權力,便繼續在區議會內搞攬炒。以前,如果有人說要徹底廢除區議會,大家會覺得匪夷所思。但查實在《基本法》內並無規定香港一定要設立區議會,如果區議會繼續這種仇警、攬炒的行為,還有什麼存在價值呢?
香港人玩政治,鼠目寸光,喜歡把小事搞大,挑動民意去博取選票,但完全不懂得看國際政治大局。香港顯然處於巨變前夕,會成為中美角力的其中一個焦點。
過年前美國新總統拜登與國家主席習近平通電話,但不要以為中美關係,就此一帆風順。最近中央放生了駐香港美國總領事館,同意她以25億元作價出售壽山村道豪宅物業予恆隆,算是向美國釋出一點善意。但與此同時,《金融時報》爆料,中國正在研究在關鍵時候以稀土作為武器,看看會對美國軍工企業造成多大影響。另外,也傳出消息指美國政府正緊急評估美國有多大依賴外地的稀土和芯片供應,研究萬一斷供,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中央要改變香港局面,防止勾結外國勢力的人主導香港的政治,在拜登上台之後,變得越來越逼切。然而,香港的激進反對派還不知驚,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繼續蠻幹亂搞,恐怕他們最後的下場,將會相當悲慘。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