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紅色字體為新增內容,沿用的是3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的表述。修訂前後變化,代表著香港選舉制度發展思路的優化調整或曰正本清源,即:1.符合香港實情是必要條件;2.體現社會整體利益是基礎要求;3.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應兼具香港特色和全域意義。
此表述調整大有意義且影響深遠。
3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香港經濟日報有關「普選」的提問時表示:1.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不會改變。2.具體的普選制度怎麼安排,應該依據「一國兩制」方針、從香港實際情況出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加以規定。
對這番話,我們或許可以這麼理解:1.普選是目標,但有不同的實現方式;2.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的普選方案,一定有「香港特色」,而未必是簡單的「一人一票」。)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選委會人數由原來的1200人,增加至1500人。)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去除了原有的「社會服務」界別,增加了「基層」界別。其中邏輯或有:1.不是取消了「社會服務」界別的參與,而是通過「基層」界別吸納和體現;2.「基層」界別相比「社會服務」界別,代表性更強,覆蓋面更廣;3.重視基層權利與權益,為解決香港各種深層次問題作政治賦能。)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修訂後的辦法對原來的「第四界別」作了拆分,並大幅增加了「地區組織」代表的名額。後面還有具體內容,此處不展開論述。)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此界別是從原辦法中的「第四界別」中拆分出來的,新增內容為「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結合辦法第三部分的相關內容,需要留意的是:1.此處所指的港區政協委員即「特邀香港人士」界別的政協委員,香港人士在全國政協其他界別的,不在此範圍之內,即不必然是香港選委會成員;2.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前面有限定語「有關」二字,即不是全部的有香港人士加入的全國性團體都會參與香港選委會。)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此條明確,「港人治港」不會變)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
(此部分也有重大調整。
原辦法明確:「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修訂後,辦法直接作出詳細規定。
意義:1.凸顯國家在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上的主導權;2.總量控制與結構控制雙管齊下,確保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具體舉措不走樣、不變形;3.更細化的規定方便香港本地儘快立法配套,提高工作效能。)
第一界別設十八個界別分組:工業界(第一)(17席)、工業界(第二)(17席)、紡織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務界(17席)、保險界(17席)、地產及建造界(17席)、航運交通界(17席)、進出口界(17席)、旅遊界(17席)、酒店界(16席)、飲食界(16席)、批發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聯合會(15席)、中小企業界(15席)。
第二界別設十個界別分組:科技創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30席)、會計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30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30席)、中醫界(30席)、社會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漁農界(60席)、勞工界(60席)、基層社團(60席)、同鄉社團(60席)、宗教界(60席)。
(大幅增加勞工、基層界席位,明確新增同鄉社團席位。
意義:1.通過增量做文章,以「調結構」的方式提高選委會的代表性;2.一定程度上可能意味著中央管治香港思路的調整,優化統戰方針,更關注相關基層訴求和利益;3.實現香港各方政治力量的均衡參與,確保今後選出的行政長官不會「一邊倒」。)
第四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立法會議員(90席)、鄉議局(27席)、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76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80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
(剔除了原辦法中的「區議會議員的代表」,大幅增加特區政府部門所屬地區組織代表的名額,新增了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名額。
意義:1.基於區議會絕大多數席位現被反對派把持的現狀,此調整可確保反中亂港分子出局;2.地區組織在特區政府領導協調下參與選委會工作,更具可控性;3.內地港人團體參與選委會,可保障內地港人權益,更有利於推動兩地關係相向而行。)
第五界別設兩個界別分組: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110席)。
(如前所述:1.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中的「特邀香港人士」是當然的選委會成員;2.有關全國性團體,由中央界定和明確,但並非全部的有香港人士的全國性團體都參與。)
四、選舉委員會以下列方式產生:
(此部分為新增內容,給出了各界別的具體產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立法會議員、大學校長或者學校董事會或者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5席)、教育界(5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15席)、社會福利界(15席)等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是相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此款列出了選委會中的「當然委員」。)
除第五界別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的委員,則其計入相應界別分組的名額,該界別分組按照本款第三項規定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相應減少。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有關界別分組的委員後,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產生的委員的名額維持不變。
(此款說明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可在第五屆別外另外參選,相應名額隨之調整。此款的意義:1.強化有關選委會成員的代表性;2.充分尊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政治參與權利,盤活選委會內部結構。)
(二)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提名產生;科技創新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產生;會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國家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法律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和香港出版總會分別提名產生;中醫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的委員(27席)由各內地港人團體提名產生。
(此款設計極其精密,明確一些具體界別也要凸顯「一國」方針,同樣為的是牢牢把握主導權、主動權,保證可行性、可控性。)
(三)除本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外,其他委員由相應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選出。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選民。第四界別的鄉議局、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和第五界別的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由個人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5個選民的提名。每個選民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此款中一句話需要注意,即「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選民。」此規定基於對香港政治現狀的考慮,修例風波中,反對派成立了許多社會團體,按此規定他們在明年選舉中均不具備相應資格。)
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此款列出了香港本地立法要做的事,可以說是「任務清單」。)
五、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此條為新增內容,關係重大。意味著:1.調整香港選委會現有管理機制和組織機制;2.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其意自明,在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擔任領導職務的香港人士被賦予新的職責。考慮現實情況,可見的是,董建華和梁振英將可能在選委會中佔有一定位置。
按照此前任命慣例,此條還可能帶來另外一層積極意義,即:前後任特首的工作協調性大幅增強,能保證特區施政更具連續性,為「一張藍圖幹到底」提供了基礎。)
六、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此條相比原辦法,變化有二,即:1.提名門檻從原來的150名提高至188名,但需要說明的是,從占比來看,此比例還是維持在12.5%,並沒有變化;2.不僅設定了提名門檻,還設定了結構門檻,即要求五個界別均須有不少15名的委員提名,此為「雙保險」機制。)
七、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此條設定了行政長官候選人達半數支持的條件,是隨著選委會規模擴大自然衍生的要求。)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此條為新增內容,需要留意的地方有:1.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且不僅是審查選委會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2.香港國安委在資格審查中有角色;3.香港警務處在資格審查中有角色;4.最核心的一條是:資格審查委員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能司法覆核,這是針對香港現有司法制度漏洞而設定的。)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此條為新增內容,凸顯了問題導向,是基於此前反對派搞非法「初選」而設定的。)
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此條有重大調整。原辦法規定:「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新辦法改變了這一修改機制,將相關權力明確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意在還是要國家牢牢把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主導權)
十一、依據本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開始時,依據原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即告終止。
(常規條款)
十二、本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
(此條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時間,即:1.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就開始施行了;2.香港本地立法進度不影響本辦法生效時間。)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改後,主席令簽發。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在完善後發展,已經揭開了香港特區政治發展的新篇章。
修訂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制度上可靠,機制上可控,方法上可行,結果上可信,「愛國者治港」原則將得到全面落實。
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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