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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批註版)最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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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批註版)最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

2021年03月30日 19:53 最後更新: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紅色字體為新增內容,沿用的是3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的表述。修訂前後變化,代表著香港選舉制度發展思路的優化調整或曰正本清源,即:1.符合香港實情是必要條件;2.體現社會整體利益是基礎要求;3.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應兼具香港特色和全域意義。

此表述調整大有意義且影響深遠。

3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香港經濟日報有關「普選」的提問時表示:1.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不會改變。2.具體的普選制度怎麼安排,應該依據「一國兩制」方針、從香港實際情況出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加以規定。

對這番話,我們或許可以這麼理解:1.普選是目標,但有不同的實現方式;2.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的普選方案,一定有「香港特色」,而未必是簡單的「一人一票」。)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選委會人數由原來的1200人,增加至1500人。)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去除了原有的「社會服務」界別,增加了「基層」界別。其中邏輯或有:1.不是取消了「社會服務」界別的參與,而是通過「基層」界別吸納和體現;2.「基層」界別相比「社會服務」界別,代表性更強,覆蓋面更廣;3.重視基層權利與權益,為解決香港各種深層次問題作政治賦能。)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修訂後的辦法對原來的「第四界別」作了拆分,並大幅增加了「地區組織」代表的名額。後面還有具體內容,此處不展開論述。)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此界別是從原辦法中的「第四界別」中拆分出來的,新增內容為「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結合辦法第三部分的相關內容,需要留意的是:1.此處所指的港區政協委員即「特邀香港人士」界別的政協委員,香港人士在全國政協其他界別的,不在此範圍之內,即不必然是香港選委會成員;2.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前面有限定語「有關」二字,即不是全部的有香港人士加入的全國性團體都會參與香港選委會。)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此條明確,「港人治港」不會變)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

(此部分也有重大調整。

原辦法明確:「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修訂後,辦法直接作出詳細規定。

意義:1.凸顯國家在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上的主導權;2.總量控制與結構控制雙管齊下,確保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具體舉措不走樣、不變形;3.更細化的規定方便香港本地儘快立法配套,提高工作效能。)

第一界別設十八個界別分組:工業界(第一)(17席)、工業界(第二)(17席)、紡織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務界(17席)、保險界(17席)、地產及建造界(17席)、航運交通界(17席)、進出口界(17席)、旅遊界(17席)、酒店界(16席)、飲食界(16席)、批發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聯合會(15席)、中小企業界(15席)。

第二界別設十個界別分組:科技創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30席)、會計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30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30席)、中醫界(30席)、社會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漁農界(60席)、勞工界(60席)、基層社團(60席)、同鄉社團(60席)、宗教界(60席)。

(大幅增加勞工、基層界席位,明確新增同鄉社團席位。

意義:1.通過增量做文章,以「調結構」的方式提高選委會的代表性;2.一定程度上可能意味著中央管治香港思路的調整,優化統戰方針,更關注相關基層訴求和利益;3.實現香港各方政治力量的均衡參與,確保今後選出的行政長官不會「一邊倒」。)

第四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立法會議員(90席)、鄉議局(27席)、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76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80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

(剔除了原辦法中的「區議會議員的代表」,大幅增加特區政府部門所屬地區組織代表的名額,新增了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名額。

意義:1.基於區議會絕大多數席位現被反對派把持的現狀,此調整可確保反中亂港分子出局;2.地區組織在特區政府領導協調下參與選委會工作,更具可控性;3.內地港人團體參與選委會,可保障內地港人權益,更有利於推動兩地關係相向而行。)

第五界別設兩個界別分組: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110席)。

(如前所述:1.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中的「特邀香港人士」是當然的選委會成員;2.有關全國性團體,由中央界定和明確,但並非全部的有香港人士的全國性團體都參與。)

四、選舉委員會以下列方式產生:

(此部分為新增內容,給出了各界別的具體產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立法會議員、大學校長或者學校董事會或者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5席)、教育界(5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15席)、社會福利界(15席)等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是相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此款列出了選委會中的「當然委員」。)

除第五界別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的委員,則其計入相應界別分組的名額,該界別分組按照本款第三項規定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相應減少。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有關界別分組的委員後,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產生的委員的名額維持不變。

(此款說明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可在第五屆別外另外參選,相應名額隨之調整。此款的意義:1.強化有關選委會成員的代表性;2.充分尊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政治參與權利,盤活選委會內部結構。)

(二)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提名產生;科技創新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產生;會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國家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法律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和香港出版總會分別提名產生;中醫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的委員(27席)由各內地港人團體提名產生。

(此款設計極其精密,明確一些具體界別也要凸顯「一國」方針,同樣為的是牢牢把握主導權、主動權,保證可行性、可控性。)

(三)除本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外,其他委員由相應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選出。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選民。第四界別的鄉議局、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和第五界別的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由個人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5個選民的提名。每個選民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此款中一句話需要注意,即「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選民。」此規定基於對香港政治現狀的考慮,修例風波中,反對派成立了許多社會團體,按此規定他們在明年選舉中均不具備相應資格。)

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此款列出了香港本地立法要做的事,可以說是「任務清單」。)

五、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此條為新增內容,關係重大。意味著:1.調整香港選委會現有管理機制和組織機制;2.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其意自明,在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擔任領導職務的香港人士被賦予新的職責。考慮現實情況,可見的是,董建華和梁振英將可能在選委會中佔有一定位置。

按照此前任命慣例,此條還可能帶來另外一層積極意義,即:前後任特首的工作協調性大幅增強,能保證特區施政更具連續性,為「一張藍圖幹到底」提供了基礎。)

六、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此條相比原辦法,變化有二,即:1.提名門檻從原來的150名提高至188名,但需要說明的是,從占比來看,此比例還是維持在12.5%,並沒有變化;2.不僅設定了提名門檻,還設定了結構門檻,即要求五個界別均須有不少15名的委員提名,此為「雙保險」機制。)

七、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此條設定了行政長官候選人達半數支持的條件,是隨著選委會規模擴大自然衍生的要求。)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此條為新增內容,需要留意的地方有:1.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且不僅是審查選委會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2.香港國安委在資格審查中有角色;3.香港警務處在資格審查中有角色;4.最核心的一條是:資格審查委員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能司法覆核,這是針對香港現有司法制度漏洞而設定的。)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此條為新增內容,凸顯了問題導向,是基於此前反對派搞非法「初選」而設定的。)

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此條有重大調整。原辦法規定:「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新辦法改變了這一修改機制,將相關權力明確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意在還是要國家牢牢把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主導權)

十一、依據本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開始時,依據原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即告終止。

(常規條款)

十二、本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

(此條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時間,即:1.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就開始施行了;2.香港本地立法進度不影響本辦法生效時間。)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改後,主席令簽發。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在完善後發展,已經揭開了香港特區政治發展的新篇章。

修訂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制度上可靠,機制上可控,方法上可行,結果上可信,「愛國者治港」原則將得到全面落實。




靖海侯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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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看待港大风波

2024年06月13日 18:00 最後更新:19:44

01  

香港由亂到治,鑄就回歸以來最穩定發展環境。以歷史眼光長遠審視之,這將是香港二十幾年來取得的最大進步。

穩定的局面來之不易,穩定的局面需要珍惜,香港不能也不會再回頭。

確保香港的穩定,香港各方都有責任。國安家安,家安國安,一體兩面。

唯有社會每一方面都安定下來、團結起來,唯有持續不懈的共同奮鬥,才是香港戰勝眼前及未來一切風險挑戰的不二法門。

02 

最近一段時間,香港大學鬧出風波。局限於一所高校的事件,經媒體報導放大,引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這場風波的脈絡是清晰的:

——2023年9月27日,港大校委會全體委員收到匿名舉報郵件,指校長張翔在處理醫學院院長和副校長遴選、有關捐款、裝修校舍及更換校長座駕招標等事宜上有不當做法。其後,張翔反駁所謂“吹哨人”扭曲事實、造謠誹謗,相關事件在社會層面發酵。

 ——2023年10月9日,港大校委會主席王沛詩主持召開特別會議,宣佈成立5人專責小組調查匿名舉報事項。此前,媒體透露張翔在校委會上表示與校委會主席王沛詩“對管理大學的看法有別”,釋放出兩人關係緊張的訊號。

——2024年4月12日,港大校委會公佈專責小組調查結果。專責小組表示,根據可掌握的證據,“不足以確立吹哨者電郵中對校長行為不當的指控”。同時,校委會決議指出,調查過程中發現管理有問題,需由“轄下人力資源政策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檢視報告結果,處理並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張翔隨後回應,此前舉報“有不可告人之目的”,稱要追究“黑函”吹哨人。

——2024年5月28日,港大校委會審議並以大比例通過6名副校長人事安排意見,張翔表示“毫不知情”,感到震驚。其在6月5日向港大師生發電郵說,校委會任命“違反既定程式”,會動搖“港大學術自主的百年基石”,事件迅速外化。

——2024年6月4日,特首李家超(兼任港大校監)在行政會議前的記者會上首次回應港大風波,表示對港大管治抱有很高期望,已採取行動深入瞭解事件,並責成教育局檢視有關情況。媒體有消息人士透露,特首早有介入協調。

——2024年6月10日,港大校委會發出公開信,這是港大校政風波以來王沛詩主席首次對外發聲。公開信指出,校長張翔帶著反對臨時委任的法律文書開會,說“毫不知情”與事實不符,校委會決議無關“私人恩怨”。公開信還指出,校長張翔多次缺席重要會議,許多重要崗位懸空,一些決策繞過校委會,令大學出現種種混亂等。校委會表示“絕對支持”特首李家超有關平息要求。同日,校長張翔發表十點聲明,逐一批駁校委會有關說法,斥之為“有組織和有預謀的惡意抹黑”。

——2024年6月11日,特區政府宣佈就港大近期內部運作問題成立調研小組。政府表示,經教育局向相關人士瞭解,發現不同人士提供的資訊不一致,需要厘清事實,研究處理方法,促進溝通合作,以協助港大提高管治效能。

校委會與校長“內訌”,校委會主席王沛詩與校長張翔“不合”……在你來我往的出招及炒作下,在充滿情緒表達的激烈言辭中,在社會公眾不明所以加入討伐的輿論環境裡,港大風波開始從學校內部向社會層面持續延伸並不斷升級。避免事件無限誇大、問題性質泛化,定紛止爭成了當務之急。

03

各自舉證,眾說紛紜。

清醒看待港大風波,必須擺脫情緒干擾、主觀臆測,回到基本事實上來。

就校委會來說,幾個方面的情況是清楚的:

收到匿名舉報信,立項調查、還原真相,是應盡職責;發現管理可能存在問題,檢視機制、加強管理,也是分內之事。但令矛盾激化的5.28臨時委任,確可檢討實施手法。即便校委會是大學“最高管治團體”,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臨時委任懸空多年的職位於法有據、別無選擇,似也應讓校長充分知情,如此方能於情合理、于事周全,若此前溝通充分一些、諮詢多一些,是否更為妥當?

就校長來說,有些情況也是清楚的:

 這幾年,張翔帶領下的香港大學,取得了歷史佳績,但也出現了諸多具爭議的管理問題,在不少決策事務上與校委會產生了罕見分歧,港大內部對張翔有關行政作為的不滿或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校長能適時反躬自省、完善管治,而不僅是將言辭指向“私人恩怨”,是否也不至於讓風波不斷升級?

從一連串的事實可以看出,不是港大內部分歧必然發展為管治危機,而是一系列衝動、固執、率性的做法及缺乏理性、冷靜、良好溝通的意願,致使港大風波多次喪失有平息機會。港大風波,正是不能擺正個人利益與大學利益關係、缺乏大局觀的惡果,港大管理層應該汲取教訓。

04

港大風波的本來性質——內部問題、個別事件,從特區政府介入的分寸和處理的方法上,也能看出來。

在風波的第一階段,去年10月匿名指控校長張翔事上,港大事件始終局限於港大層面,作為校監的特首李家超及特區政府教育局均未介入。

在風波的第二階段,特首李家超表示是從“新聞”中得知消息,因事件廣泛關注且可能進一步惡化,責成教育局深入瞭解情況。

支持院校自主,尊重學術自由,特區政府在港大風波上堅守定位、保持克制,直到港大自身可能無法儘快處理並響應社會呼聲,校監李家超才於近日協調溝通,幫助港大制止事件繼續發酵。

李家超的介入調停、特區政府的跟進支援,都是想著讓這一不必要的風波儘快平息,讓港大回歸管理秩序、不負公眾期望。可以說,這已是官方能拿出的最好的“積極作為”了。

但從港大風波發展軌跡看,從事件不斷惡化升級看,很難不給人這樣的觀感:一些人正在把校委會主席和校長置入“你死我活”零和博弈的棋局中,通過激烈論調、誇張言辭及煽動社會情緒,將一股戾氣引向整個香港教育界乃至整個香港。一些幕後推手推波助瀾將問題極化處理,利用這次風波刻意操弄,扮演了煽風點火、火上澆油的角色。這些人要的不僅僅是風波,而是風高浪急的港大、風高浪急的香港——果然如此,這將是港大風波最陰險的一面。

校委會主席王沛詩也罷,校長張翔也罷,都是愛國愛港力量的一員。此次港大風波與他們的政治立場“毫不相干”,不是政治影響“大學自主”、干涉“學術自由”,更不是什麼內地人和港人之爭,不能讓把港大內部管理分歧歪曲為所謂“政治爭鬥”。校長和校委會都必須明白這一點、堅持這一點,時刻保持冷靜清醒,防範被別有用心者和偏頗輿論誤導,失了智,上了當,亂了分寸。

05

長文剖解港大風波,不是因為這事有多大,而是借此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風波,可以啟示香港社會在擺脫“泛政治化”下的社會撕裂後,如何進一步維護穩定、增進團結、形成合力。

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去年12月22日指出,“建設更加美好的香港,首先愛國愛港力量要實現大團結,大家要海納百川,拋開‘門戶之見’,善於團結協作,遇事多溝通、多交流、多諒解、多補台,容人、容言、容事。”

對整個香港來說,團結很重要,不團結是有深刻教訓的。

對港大來說,團結的表現應當是管治上有共識、管理上有合力、多元化下求同存異。有分歧則正視分歧,有矛盾則化解矛盾,內部問題內部解決才是正確之道。

特首李家超6月11日在行政會議前記者會上再次回應港大事件。他說,香港大學屬於香港,“不屬於校長個人,亦不屬於校委會任何一個人”。他指出,處理任何事情要把大學利益放在首位,“行政不當就要改善,重要崗位長期懸空要填補,程式上有不清楚的要寫清楚,大學財務要清晰問責”,大學行政和管治必須符合要求,不斷自我完善——他的話說得很明白了。在特首高度重視下,特區政府派出的調研小組展開工作,港大風波必將得到妥善解決。

6月5日,國際高等教育資訊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QS)公佈“世界大學排名2025”,香港多所高校排名創歷史佳績,這是香港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一代代人辛苦打拼博取的榮耀。這樣的成就,不是某一個人幹成的,但卻是一個人可以毀掉的。教育是香港的“金字招牌”,是香港建設八大國際中心的重要支柱,香港高校的管理者不能以一己之私犯下嚴重錯誤,攪擾香港教育和香港發展穩定向好的局面。

 06

對於港大風波,著眼外部和將來,同樣可以給予我們深刻的啟示。

香港當下這種前所未有的確定性穩定局面,在一心遏制中國發展和長期操弄香港議題的西方外部勢力眼中,如眼中釘、肉中刺。

他們在香港為所欲為的日子沒有了,扶植代理人搞亂香港的空間失去了,他們開始轉換路線、調整策略,又從千方百計、不擇手段瓦解香港傳統優勢和國際地位,在蓄意破壞香港核心競爭力上下起了功夫。

這段時間,他們瞄準香港最為重要的發展基石出擊,正從金融、法治、國際化等方面全方位開刀:

——摩根士丹利前亞洲區主席羅奇拋出“香港玩完論”,拿經濟議題做文章,用偏頗的判斷誤導公眾視聽,擾亂香港發展節奏;

——剛辭職的英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法官讕言香港法治岌岌可危,法官走偏門、搞政治,完全背離法律工作者素養,為得就是抹黑香港司法獨立;

——為了破壞香港國際化發展的成功路線,美西方無視國際規則,一直威脅關閉香港駐美經貿處,英國更直接導演抓捕香港倫敦經貿處職員的鬧劇,用暗黑、骯髒伎倆擠壓香港海外發展空間。

一系列陰招紛至遝來、頻密而至,明顯是有計劃的安排,絕非偶然事件。

如若把港大風波往大了說,也可以讓人關聯對香港教育國際優勢的思考,讓人看到守護香港教育這一核心競爭力的必要,對可能的外部作亂保持警惕。

如若有人持續操弄港大事件,千方百計阻擾協調解決,這樣的人或許就是西方外部勢力在港暗藏的代理人。對於這樣要塗汙香港形象、損害香港金字招牌的行徑,香港有決心、有辦法、有共識,不會讓他們再像以前一樣屢屢得手!

香港已進入新階段,也遭遇新挑戰。從特區政府到社會各界,大家都在努力,表現出強烈的危機感和緊迫感。面對港大風波,不妨再多一些底線思維,清醒地面對這一切,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守住香港安全穩定發展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