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高官調動,令人回想兩年前災難。
2019年香港發生的大事,等同政變。台前上街的只是棋子,幕後操盤的卻是高手,高手督卒過河,就是要吃掉你的將軍,把香港翻盤。
棋子口喊民主自由,心中也滿懷理想,他們哪有這個水平去了解,自己是被人擺佈。人在局中,又有多少人是清醒的呢?
香港的將軍,也的確沒有作戰的預備。他們是讀書考第一的秀才,是和平時期的大官,舞文弄墨還好,蕭規曹隨也成。偶然在「曹隨」之時,加一點創意,已經自覺好得,沾沾自喜。
太平盛世的叻官,遇上滿街滿巷暴民圍城之際,完全不知所措。他們唯一想到是妥協、講和、投降,希望作出讓步,暴民就會散場回家。
在那一年的8月尾、9月初,我不知和多少高官激烈辯論過。對家提出「5大訴求,缺一不可」。政府高層聽了不少意見,認為5大訴求即使不能完全接受,即使不能接受第5項真普選,都應該盡量採納其他4項,能接受多少就接受多少。特區政府高層就想接受了,也去大力遊說中央,容許特區政府讓步。
我就認為5大訴求一項也不能接受,特別是「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調查警隊」這一項更不能接受。不能接受的原因很簡單,第一,政府和誰談判,誰可以代表街頭黑暴示威者出來談?2014年佔中時有兩個學者拉線,讓學聯和政府談判,本來已是談好了要撤,學生代表一出門看facebook的留言反對撤走,回到金鐘就馬上轉軚了。如今街頭黑暴表面上連代表也沒有,政府向誰讓步?第二,讓了步可以換到和平嗎?有協議嗎?第三,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查警隊,警隊馬上放軟手腳,還有誰來維持安全?
我中學讀書時,不明白南宋政府為何十二金牌召岳飛,心想哪會發生這種事。到親歷2019年的事件,就知道是什麼一回事。初時政府根本不覺得在作戰,到明白要作戰時,又不敢打了,想議和,根本沒有戰意。
我當時舉了一個例子,特區政府如南宋,想向金人割地又賠款,又送公主又認錯。問題即使金人(泛民)不打你,蒙古人(黑暴和外地勢力)會收兵嗎?特區大將軍缺乏對時局的認識,就跌入「為官避事平生恥」的尷尬處境中,很多人都在努力做,卻又一事無成,完全控制不了局面。
7.21元朗事件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7月26日見記者時,表示「絕對會」願意就處理手法向公眾致歉,言論同日引起警察強烈反彈。我覺得張建宗是一個好人,在太平盛世做官可以,但面對一場破城之戰,做好人真的不夠啊。
到同年11月26日區選之後,有政府高層提出,不如發一個聲明,向所有當選議員表示祝賀。時任保安局局長的李家超表明反對,並提醒當中有大批勝出者是激進反政府人士,和街頭暴動大有關係,最終政府就沒有發表祝賀聲明。這就表現出一種擔當,一種態度。
講和容易,打仗艱難,但在亂世之中,就是需要敢於亮劍的戰將啊。
如今回想2019年那場風波,如果不是有中央政府強硬撐腰,恐怕特區政府已倒台十次了。
2012年11月15日,新當選的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與中外記者見面。習近平總書記在記者會上的講話並不太長,令人最記得的是兩個字:「擔當」。
臨危不縮,迎難而上,就是擔當。首先有主觀的認識,其次要有過人的勇氣。沒有擔當者,只能是避事的庸官。
在特區政府還有一年就換屆之時,中央推動香港高層換班,必有深意。由去年升官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到如今升官的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阿爺眼中,都是有擔當之人,敢於迎難而上。
下屆政府,能登高位者,只能是有擔當的硬手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