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去年多次在街頭及接受傳媒訪問期間呼叫「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港獨口號,早前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為繼唐英傑後第2個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的被告。辯方今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時指出,被告的行為沒有公然挑戰的意味,對他人可造成的危害低,故不屬於情節較為嚴重的一類,不建議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惟法官陳廣池反駁,「佢有20次(事件)喎,點解覺得唔嚴重?」案件下午判刑,馬俊文被判入獄5年9個月。
被告在9月28日撰寫的求情信表明「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爲,不感到羞恥,毫無悔意。我亦承諾,在追求民主公義的道路上,我唔會有半點懦弱。今後,我會盡我所能,用盡畢生精力,為著自己心中所信之夢想而進發,願榮光歸香港。」並以下款「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敬啟」收筆。陳官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未必理解複雜社會事件的來龍去脈,但仍然一意孤行煽動他人,並非一時衝動,是有備而來,甚至以稱號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陳官指出,被告以為政治使命是生命唯一的政治選項,除鼓吹香港獨立,亦大肆貶損《國安法》,他所鼓吹的政治立場是否成功並非關鍵,重點在於被告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搶過來,有層次地宣揚分裂國家,甚至想到要從學校入手,繼而推廣和滲透到社會各階層,促進下一次革命。
陳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的成長及對母親的敵意造成他的孤獨、懊惱、無助及細小的社交圈子,顯示他「明顯地」是一個被煽動的人,後來他亦變本加厲成為煽動者。被告亦坦承美國隊長的形象令他感到欣慰、自我滿足,成為媒體及他人的焦點而獲得社會認同,與現實世界的情況不符。陳官認為,被告的煽動行為只為滿足自我良好被告及刷存在感,但可能令被煽動者採取再煽動他人,進行更激烈的行為,難保他日不會有第二個馬俊文,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壞及動盪。考慮到本案情節嚴重, 被告沒有悔意,以6年為量刑起點,但辯方在審訊階段幾乎沒有爭議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故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5年9個月。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時援引唐英傑案,指被告與唐相比,在被捕時沒有衝擊警方,表現合作,亦無挑選有紀念價值的日子犯案。辯方亦指,被告在街頭叫喊時雖然偶有他人介入,但口號無實在意義,且他大部分時間都是單人匹馬,沒有組織。
辯方續指,被告性格孤獨,與家人之間沒甚溝通,「冇乜個人嗜好、冇乜夢想、理想」,透過參與「和你sing」,令人感覺自己與他人有接觸。即使他參與示威活動,但2019年時沒有任何參與,重申被告反對「私了」的行為,不是鼓吹暴力的人士。另外,法庭已他索取心理專家報告,當中顯示被告有一定理解能力,陳官質疑若他亦自認為自己沒有問題,為何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被告馬俊文(31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及20宗不同事件,指他於去年8月15日至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